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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旧址文物保护要求-标准全文及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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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木**
  • 文档编号:151291238
  • 上传时间: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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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43湖南省地方标准DB 43/ XXXXX—革命旧址文物保护要求Requirements for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 in revolutionary sites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43/ XXXXX—2020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革命旧址文物分类 15 总体要求 15.1 规划要求 25.2 管理要求 25.3 设施设备 25.4 整体保护 25.5 可移动文物保护 25.6 环境要求 26 建筑及建筑群保护 37 战役战场遗址、烈士牺牲地、重大事件发生地等革命遗址遗迹保护 38 墓地、陵园及纪念性建(构)筑物保护 39 题刻及标语保护 310 特殊类型革命旧址文物保护 4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湖南省韶山管理局提出,由湖南省文物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本文件主要起草人:II革命旧址文物保护要求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革命旧址文物保护的总体要求、建筑及建筑群保护、战役战场遗址、烈士牺牲地、重大事件发生地等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墓地、陵园及纪念性建(构)筑物保护、题刻及标语保护、特殊类型革命旧址文物保护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已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类不可移动文物及旧址类文物保护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2527 文物保护单位标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革命旧址已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历程,反映革命文化的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注: 革命旧址主要包括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或墓地,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烈士墓地,近代以来兴建的涉及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纪念碑(塔、堂)等纪念建(构)筑物。

      4  革命旧址文物分类按照文物形态特点和保护要求,革命旧址分为下列类型:a) 建筑及建筑群;b) 战役战场遗址、烈士牺牲地、重大事件发生地等革命遗址遗迹;c) 墓地、陵园及纪念性建(构)筑物;d) 题刻及标语;e) 特殊类型5  总体要求5.1  规划要求5.1.1  革命旧址文物保护应依法编制保护规划5.1.2  革命旧址保护规划应注重突出革命旧址的纪念性特征5.1.3  革命旧址保护规划应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应的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相衔接5.2  管理要求5.2.1  革命旧址文物的保护应由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5.2.2  革命旧址文物的保护应建立专门的管理、保护制度5.2.3  革命旧址文物的保护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修缮、保养相关的技术人员5.2.4  革命旧址文物的保护应加强和完善记录档案5.3  设施设备5.3.1  革命旧址文物的水电、通讯、消防、安全、电梯等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5.3.2  革命旧址文物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GB/T 22527中相关规定5.3.3  革命旧址文物上不应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照明、空调、雨蓬等外部设施;因保护利用确有必要的,应确保最低限度干预,并与革命旧址风貌相协调。

      5.3.4  对革命旧址文物进行加固、修缮或保护性设施建设等,应最大限度地限制其高度和体量,在形式、色彩等方面与革命旧址相协调,并尽可能远离旧址主体为革命旧址文物保护管理、展示利用等确需增加的设施,应是可逆的5.4  整体保护5.4.1  革命旧址文物的保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保护的重要环节应实行专家评审制度5.4.2  革命旧址本体、相关可移动文物以及相关环境应实施整体保护5.4.3  革命旧址文物应以研究为基础,革命旧址管理机构应充分吸收党史、军史权威部门最新研究成果开展保护工作5.4.4  应加强对革命旧址文物历史环境的研究与识别,辨明并重点保护能够反应重要历史信息、具有标识性的地形地貌、植被、水体、历史建筑、设施、街巷格局及肌理等要素,使之与旧址本体一起完整反映革命事件及历史场景5.4.5  革命旧址的修缮、保养、迁移,应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应当“整旧如旧”5.4.6  革命旧址的日常修缮、迁移、重建,应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承担5.4.7  应定期对革命旧址文物进行安全检查5.4.8  保护革命旧址文物采取的安全措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5.5  可移动文物保护5.5.1  应对可移动文物分类并进行定级,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5.5.2  可移动文物应采取技术性保护,应进行专项设计,经论证、批准后实施5.5.3  应定期组织对可移动文物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和处理5.6  环境要求5.6.1  对能够反映与革命旧址相关事件之间关系的周围地形、地貌、建筑物、植物等具有标识性的环境特征,应纳入整体保护范畴5.6.2  革命旧址的整体环境应简洁、大方、朴素,在旧址景观环境内不应另建新的主题景观5.6.3  革命旧址必要的绿化项目应有助于再现历史景观或烘托环境氛围,注重与原生环境的有机联系5.6.4  革命旧址环境整治,应重点清理引起污染、震动等外力因素和影响历史环境风貌的各种杂物以及影响历史氛围的不相容业态6  建筑及建筑群保护6.1  建筑及建筑群的保护除本体之外,还应包括题刻及标语、同时期的附属建筑、庭院、屋场等历史空间,以及特殊历史事件造成的损伤痕迹等6.2  建筑及建筑群的保护应包括反映建筑自身时代、地域、民族特色的重要特征,如材料工艺、构造做法、装饰装修等6.3  建筑及建筑群因自然损毁等原因确需拆除、迁移、修缮的,应经过严格的专家论证和审批程序,并建立记录档案。

      6.4  建筑及建筑群中的各类生活设施、可移动文物等应严格保护各类材质的文物保护技术和要求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6.5  建筑及建筑群革命历史时期的格局、形制等外观环境,应以不改变原状为原则,以真实、完整地保存其历史信息及其价值为目的7  战役战场遗址、烈士牺牲地、重大事件发生地等革命遗址遗迹保护7.1  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包括建构筑物遗址、环境和景观特征7.2  战役战场遗址、烈士牺牲地、重大事件发生地等革命遗址遗迹等应原址保护,不应迁移7.3  革命旧址的主体已不存,但基址或代表性环境尚存且价值较高,应作为遗址保护7.4  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应参照考古遗址的保护要求,科学规范地开展必要的考古勘察与发掘、研究工作,并结合考古研究、文献研究、口述史研究等对遗址的主要价值载体进行认真甄别7.5  对结构、材质等较特殊的遗址类型和相关文物,应开展保护技术的专项研究,保护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7.6  革命遗址遗迹的周边环境和景观特征应突出庄严肃穆的氛围8  墓地、陵园及纪念性建(构)筑物保护8.1  应结合研究,明确文物保护范围,保护原有墓碑、石雕、石刻等8.2  丛葬坑遗址不应异地复原展示。

      8.3  除确有必要,墓、陵及纪念性建(构)筑物不应改建、扩建必要的改建、扩建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8.4  对考古发掘中发现的遗骨、遗物等应进行严格的科学技术鉴定,其保护措施应有利于证据效力的持久存续8.5  对死难者遗骨的展示方式,应符合《国际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等关于人类遗骸的伦理道德要求8.6  墓地、陵园及纪念性建(构)筑物的周边环境和景观特征应突出庄严肃穆的氛围9  题刻及标语保护9.1  应开展针对革命标语、题刻、宣传画、墨书等的专项调查工作,做好记录并留档9.2  题刻及标语应完善保护标识,并根据不同材料及做法开展专项保护9.3  附着于文物古迹上的革命题刻及标语,应与文物古迹一并保护展示9.4  附着于非文物古迹上的题刻标语应尽量原址保护,特殊情况下可揭取异地集中保护展示10  特殊类型革命旧址文物保护具有文化线路、工业遗产、文化景观等属性的革命旧址组群,应综合运用相关的保护理念及方法确定保护要点,强化和凸显相关属性湖南省地方标准革命旧址文物保护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湖南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2020年11月 目录目录 31 项目背景 12 工作简况 13 编制原则和确定主要内容的依据 34 与我国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45 标准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 56 重大意见分歧及处理结果 57 贯彻实施本标准的措施、建议 5 湖南省地方标准《革命旧址文物保护要求》编制说明1 项目背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意见中指出:“坚持全面保护、整体保护,统筹推进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保护,确保革命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坚持突出社会效益、重在传承,强化教育功能,提升传播能力,让革命文物活起来,把革命文物利用好、革命传统弘扬好、革命文化传承好为革命文物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湖南省是中国革命的重要策源地,是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的创建地、毛泽东思想的最初发源地和人民军队的摇篮,留下了为数众多弥足珍贵的革命遗址,根据普查数据,我省革命遗址普查共查明革命遗址2095处目前,全省革命遗址保护形势严峻,据统计,保护好的和比较好的共计692处,仅占总数的37.78%,不少革命遗址因年久失修,加强革命遗址文物保护刻不容缓为了加强我省革命旧址文物保护工作,通过制定革命旧址文物保护地方标准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全省革命旧址文物保护工作更科学、更规范地开展,提高全省革命旧址文物保护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我省革命旧址文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2 工作简况2.1 任务来源2019年4月,本标准制定任务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列入2019年湖南省地方标准化制定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为湖南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由湖南韶山管理局提出,湖南省文物局归口2.2制定过程(1)成立标准编制小组2019年4-7月,标准起草编制小组成立。

      2019年8-12月,经广泛咨询、征求意见,拟定了本次标准修订的技术路线、工作方案以及任务分工2)收集整理资料2020年1月-3月,了解国家及我省旧址文物保护有关的各项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标准以及先进省市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情况收集的资料中,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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