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园规章制度.doc
15页公园规章制度森林公园规章制度【篇1: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制度】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制度一、责任单位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二、责任人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工作,各组按责任分工,分别承担各自工作任务三、服务及管理依据1、《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权力运行范围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管理,保护森林风景资,组织实施森林公园规划,建立有关制度,开展优质服务五、管理制度1、在森林公园内的单位、居民和批准进入森林公园的人员,必须遵守森林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2、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护林人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在重点防火地带应当设立防火标志,配备防火设施3、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相邻的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护林联防组织,订立护林防火公约,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4、对森林公园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应当以预防为主,实行生物防治与药物防治相结合5、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加强对森林公园内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定期开展野生动物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档案;对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应当设立外围保护地带或者设置保护设施。
6、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古园林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设施 7、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主要景区、景点设置卫生、环境保护设施或者标志,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设施或者标志 在森林公园内设置的游览、游乐和交通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8、对森林公园内的河流、湖泊、瀑布,必须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和利用禁止擅自填堵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9、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擅自毁林开垦、开矿、采石、取土,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向森林公园排放超标的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乱倒垃圾及其他污染物10、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森林公园林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征得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同意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11、进入森林公园拍摄影片、采集标本,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和缴费手续12、进入森林公园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按照规定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证照,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的地点依法经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在森林公园内的单位,均须服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其隶属关系和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13、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导游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发证,并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禁止随意抬高导游价格、坑害游客;禁止无证导游14、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森林资和设施,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森林公园制度在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二)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三)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四)伤害或者擅自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五)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15、公安机关设在森林公园的派出机构,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旅游秩序,保护森林资及其他财产16、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未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7、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一)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的,责令赔偿损失,予以警告,可并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二)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的,在森林公园内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以50元至20__元的罚款;(三)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元至20__元的罚款;(四)擅自填堵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的,无证导游或者随意抬高导游价格、坑害游客的,未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或者不按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0__元至500元的罚款。
违反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资保护、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土地、水利、治安、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18、妨碍森林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森林公园、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六、监督检查(一)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建立内部统一管理规章制度,森林公园按照职能开展经常性自检自查工作;市林业局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督查二)形成层级监督机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自觉接受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各界的监督七、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旅游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2、没有按照门票管理规定乱收费、随意抬高价格、坑害游客的; 3、工程建设项目没有按照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划设计造成安全事故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致使森林风景资受到严重破坏的; 5、执法人员违反程序执法的; 6、其它过错行为。
二)过错责任主体认定1、承办人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森林公园管理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出现过错的,主任为责任承担人 4、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该行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篇2: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3号《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于1993年12月11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徐有芳 1994年1月22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第四条 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第七条 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第八条 建立省级森林公非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相应的省级或者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成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林业部备案第九条 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未经林业部批准,不得将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变更为非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不得出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第十一条 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第十二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第十三条 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 依前款规定占用、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在森林公园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向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森林公园内的游人,应当保护森林公园的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维护旅游秩序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法规的规定,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保护等工作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第十九条 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第二十条 破坏森林公园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篇3:阳岭国家森林公园员工规章制度20__.12.28】阳岭国家森林公园员工规 章 制 度前言为了建立健全高效有序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经济效益,培养景区文化,创新景区风格,增强景区凝聚力,依据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之有关规定,结合阳岭国家森林公园的工作实际和现状,特对原有工作制度加以重新拟定、修改和完善无规矩无以成方圆”,此次拟定的“管理规范”将作为阳岭景区内部规章,以“从严治区,划清职责,自洁自律,赏罚分明”为原则。
力求条款合理,操作简便,管理规范,有章可循通过规范化管理,使景区干部员工,从个人到集体形成与景区“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同心同德,荣辱与共”的景区风格,形成“自尊自强、自勉自励、务实创新、爱岗敬业、团结奋进”的新的道德风尚以制度来提高员工工作素质,规范员工行为,指导员工操作,调控员工心态,力求景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一章 景区精神一、景区目标创“中华绿谷、天然氧吧”品牌,树“一流管理、一流品质、一流品牌、一流景区”形象二、经营理念绿色生态 分享利益 尊重自然 有序利用三、服务宗旨以人为本 绿色管理 绿色服务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