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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岗位责任制(共370页).doc

3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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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100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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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目 录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第五部分:第六部分:第七部分:第八部分:第一部分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职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一、 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再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定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和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第9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要求第10条 每周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第11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12条 在本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3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4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人员上岗作业第15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第16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治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相对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17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额定能力生产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第20条 积极加强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二、 责任追究第21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的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第22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23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7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治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第28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额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30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1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不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 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负主要责任第36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0条 在副矿长直接负责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第4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2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3条 未对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党总支书记党总支书记是煤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一、 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配合矿长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各科室(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4条 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总结部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第5条 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煤矿各副矿长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第6条 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第7条 掌握煤矿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第8条 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9条 经常检查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并提出指导性意见二、 责任追究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总支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党总支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第13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党总支书记负主要责任第14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党总支书记负重要责任第15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的,党总支书记负重要责任第16条 不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党委书记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17条 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党总支书记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党总支书记应负直接责任第19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党总支书记负直接责任第20条 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党总支书记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第21条 未经常检查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且未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党总支书记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

      生产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机电、运输、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部门的领导,对职能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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