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是否应经其他股东同意 对担保.doc
6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是否应经其他股东同意一一对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岀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而不受限 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英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 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根据该两条法律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很多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须适 用相同规则,W: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2)股东向同一公司 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血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 作成;(3)在第⑵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出质的股权,不购买的,则视 为同意出质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其他股东不同意的,质押人有权选择英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英他股东不同 意作为质权人的,质押人有权质押笔者认为,主张股权质押须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观点,是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 性特点为中心依据的,同时,股权质押并不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无需经其他股东 同意。
在此,笔者通过以下角度对其进行简要论证,以资抛砖引玉一、肯定说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以公司成立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资兼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包括对内和对外两方面含义,对内是指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转以资本多数决原则和股东人数多数决的混合适用为 依据,其至允许股东一致决原则的存在对外则是指,公司主要以公司资产来保障相対人的交易风险,同时在一 定程度上山公司股东的信用来保证也有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同样强调股东间相互的信任和合作, 并将其作为公司成立和运转的基础=公司法第72条关于有限责任股权转让的规定,系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兼有人合和资合的双重属性的考虑,希 望通过立法维护公司人合性并确保其稳定性担保法第78条的规定,延续了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并不希望因股 权质押打破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此,持肯定说观点的人,均以公司的人合性做为论证的依据那么,股权 质押能否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造成影响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是否构成影响,应当主耍从质押后对公司人合性的对内和对外 两方面影响进行考察股权质押设立后的法律效力是,质权人就该股权的交换价值亨有优先受偿权。
作为一种融 资担保于段,对质权人而言,英关注的是该股权的交换价值,而不涉及股权的其他权能此时,质押人作为股权 的持有人,依据公司法享有的表决权并不受影响因此,股权质押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对内含义并没有发生任 何变化股权质押后,质押人的资产信用状况当然发生变化,但从最终结果看,这种变化对公司的人合性对外方 面也不会产生任何实质上的影响原因在于,公司的债权人能够克接以股东的信用实现债权的吋候,有限公司人 合性的对外方面才有意义而债权人要以股东的信用实现债权,需要满足法律关于否认公司人格制度——“刺破 公司面纱”——的规定条件血实践中,如果公司的资产状况能够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卞,债权人是不会通 过否认公司人格制度实现自己债权的,一方面没有必要,另一方而否认公司人格的要件苛刻所以,公司债权人 利用公司人合性将股东作为连带债务人的时候,一定是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而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公司的股 权就根本没有交换价值,也就是这部分股权对能否清偿他人债权没有任何影响所以,股东持有该公司的股权是 否质押并不是与该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交易前关注的问题,他更关注的是股东的其他资产状况以及公司本身的 资产和信用状况。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并不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对外方ilii构成任何不利影响有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质押的股权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的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股东作为债务人的情况吋,以自□所持有的股权转让债权 人于中,债权人成为了公司的新股东,从而影响公司的人合性和股东相互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对此笔者认为, 该观点值得商榷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流质,所以质权人不可能因亨有质权当然成为股权所有人因此,质押权的 实现并不会对公司股东相互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构成任何不利的影响二、对肯定说的可行性评析按照肯立说,股权质押应当使用公司股权转止的规则,即为股东外第三人设定股权质押须经其他股东的同意, 若其他股东不同意的,应当购买股权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其他股东不同意的,质押人有权选择其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按照第一•种观点,质押人在将股权质押时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在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质押人耍实现 通过股权质押融资的目的,须首先要求不同意的股东购买股权,只有英他股东不同意购买的情况下才可以质押 按照这个逻辑,在这个过程中,质押人需要具有对股权转让和设定质押的两个意思。
但是,股东将股权质押的目 的在于融资,英并没有将股权进行转让的意思如杲股东意图通过质押融资吋并没有转让质押物的意思,那么其 质押融资的目的就根本不能实现和反,如果英U经具有了转让质押物的意思,那么质押融资对其又有何意义? 因此,这种观点在实际中并没有可操作性,按照这种观点,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的股权质押形同虚设对于第二种观点,质押人在其他股东不同意质押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英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但是根据担保 法原理和相关规定,质押担保的冃的是确保债务的履行,质押合同屈于从合同,须有主合同(主债权)的存在为 前提,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质押合同无效,质押权也就无效因此,质押人要求英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 必须同时要求英他股东対英提供融资,否则将面临法律上的障碍,导致质押人不能通过设定股权质押融资此种 观点可以解决质押人须同时具有质押和转让意思的难题但是,按照这种规则,质押人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时,需 要30天的时间以确定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质押,该三十日天届满之后,质押人另需时间以确定该不同意的股东是 否同意提供融资,因此,该规则不能满足质押人尽早实现融资的目的另外,公司股东之间本來就具有一•定程度 的信任关系,假设其他股东有能力并愿意向质押人提供融资,该股东何须向英他第三人融资。
同样,如果其他其 他股东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向质押人提供融资,给质押人在设定质押权融资中设定前述程序乂有何意义?因此,按照肯定说的逻辑推演下去,我们发现肯定说欠缺实际可操作性,耍么使股权质押制度成为虚设,耍 么在股权质押程序中设定毫无实际意义的障碍,从而影响股权质押和融资的效率和经济性三、肯定说与现行法规冲突根据物权法实施配套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笫七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 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 质人、质权人的主休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卜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耍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该办法并没有要求提交其他股东同意 的书面材料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质权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 只要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即有效但是按照肯定说,股权质押登记需其他燉东同意方可有效,否则,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质押尢效。
山此可见,股权质押登记后,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判断质押权是否有效 就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根据物权法第一方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那么, 按此规定,根据担保法得出的肯定说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应当以物权法为准四、肯定说与法律解释方法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分为文字解释方法、逻辑解释方法、扩充解释方法、 限缩解释方法、当然解释方法、体 系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方法、比较解释方法和社会学解释方法文字解释又称文意解释、语义解 释方法等,指按法律用语之通常含义解释法律的方法体系解釋方法是指以全而考虑法律幣合的结构关系或相关 法条之规定为基础对法律所作的解释系统解释的方法是为了全面、完整地把握立法精神和法律含义,防止一叶 障目不见泰山,失却法律原意社会学解释方法社会学解释方法指运用社会学上的目的衡量、利益平衡、效果 分析等方法进行法律解释的方法目的解释方法指以法条的目的为根据阐明法律疑义的解释方法根据対文字解释方法和系统解释方法定义的考察,肯定说系依该两种解释方法得出n根据前文的分析,肯定 说以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作为中心理念和依据,I佃股权质押对公司人合性的影响已在前文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根据 论证,我们发现,依据文字解释和体系解释方法得出的肯定说,英实现的目的不存在或者说对目的没有任何实际 意义,因此,肯定说与目的解释方法相违背燉权质押要达到的社会意义在于,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融通资金,促 进资金流通和商业行为的进行,从而达到活跃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在这个活动中,质押人、其他股东以及职 权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应当得到平衡,而根据肯定说,英他股东的权利过大,导致质押人股权质押融资的目的很难 实现,法律作为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外部因素的作用没有发挥出來因此,可以说,肯疋说导致法律对股权质 押的规沱根本不能起到很好的社会效果,从而违背了社会学解释方法五、对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的理解1、 対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和公司法第72条的立法目的考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条的规定,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一、规范公司的纽•织和行 为;二、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 第72条规定,对内转让股权的,无需经得股东同意,对外转让须经英他股东同意,英他股东不同意的应当购买,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结合公司法的立法日的,本条的具体目的就是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中对股权转让人 而言,就是对其股权转让的自山权予以保护;血对于其他股东而言,一方面事维护股权结构的稳定,另一-方面则 是确保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建立在相互的佶任基础上该目的从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中亦可看出如前所述,股权质押本身并不会対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公司的人合性构成任何的不利影响但是,股权一 一日•质押,就可能发生债权人实现质押权时将股权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情形,即股权发生转让此时,公司的 股权结构和股东间相互间的信任将会发生变化,这将与公司法第72条的目的相冲突因此,法律应当对质押权 实现时有关股权转让进行必要的规制,止是出于对公司法第72条立法目的的贾彻和维护,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 观定股权质押适用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也就是说,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的立法目的就是公司法第72条的立法 目的2、 公司法第72条的立法目的的实现与对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的理解为实现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法律应当对质押权实现时有关股权转讣进行必耍的规制此原因但是,目前我国 法律対此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只有司法解释有关于在执行阶段股权转让时英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该规 定直接以公权力决定该股权必须进行转让。
但是,质押权的实现并不必须经过司法途径和强制执行阶段,在不经 过司法途径实现质押权的情况下(即没有公权力介入对股权转让与否作出权威性判定的情况下),股权的转让与 否应当以什么作为判断依据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股权的转让应当有债权 人和债务人的合意,但是仅满足此条件就能决定股权转让与否的话,将导致公司法第72条意图实现的立法目的 不能得到保护,因此,还应当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维护其他股东的权益,即,此吋的股权转止应当经过其 他股东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