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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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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论文摘要: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指 法院通过对反倾销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发挥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作用 国内法院的反倾销司法审查与wT0的争端解决机制是 相互独立的关系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 围应包括对不启动反倾销调查的行政决定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包括事实问题和 法律 问题两个方面,体现了国内法院对行政 权限一定程度的尊重论文关键词:反倾销;司法审查;WTO 国内法院;行政决定为确保各成员方政府履行 WTO、议的义 务,保证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商户不受各成员 方政府行为的侵犯, WTO1、议设立了司法审 查制度司法审查程序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行 政行为进行审查、撤销、维持以及变更行政 决定,发挥司法最终解决纠纷的职能 WTO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国内立法含 有反倾销措施规定的各成员,应当设有司法 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 以特别用于迅速审查与最终裁决和属于第 ll条规定范围的裁决复审有关的行政行为 为切实履行WT(议的义务.我国在“入世” 后先后颁布了〈〈反倾销条例》(2001年10月 31日)、〈〈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2月3日),对我 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一、反倾销司法审查与WTO端解决机 制的关系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民主国家所确 定的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监督的一项重要的 法律制度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审查行政 行为是否违背宪法和法律,达到维护和监督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个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 司法审查以独立法院的司法权力来制约行政权力, 典型地反映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保障人民的 民主权利我国1989年公布的〈〈行政诉讼 法》首次将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明确界分, 通过设置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机制. 防止个人权利受到政府权力的侵犯WT荧倾销协议》是约束各成员方反倾 销贸易政策的国际条约, 为确保条约在各成 员方境内得到切实的履行,《反倾销协议》 建立条约履行的实施和保障机制 这种保障 机制包括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 国际层面的保障机制就是WT眄争端解决机制,按照WTO 关于解决争端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DSU)附件l的列举,成员方因履行〈〈反倾销协议》 产生的争端属于WTO端解决机制管辖的范 围WT端解决机制处理各成员方关于履 行《反倾销协议》的纠纷,参与争端解决的 当事人是有关成员方政府.解决争端的法律 依据是《反倾销协议》由于个人不是国际 法的主体,个人不能直接享受和承担〈〈反倾 销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成为 WT端 解决程序的当事人。

      当从事贸易活动的个人 (或法人)认为自己的贸易权利受到 WTCOt关 成员方政府反倾销措施的侵犯. 并且该措施 违反了该成员方所承担的〈〈反倾销协议》的 义务,该个人不能直接到WTO勺争端解决机 构(DSB)去起诉该成员方.他只能通过本国 政府代表他行使外交保护权,由他本国政府 出面去DSB起诉该成员方当然,这要建立 在他的本国也是 WTCM员方的前提之下国内层面的保障机制也即本文所指的 司法审查,当从事贸易活动的个人认为自己 的权利受到某成员方(包括本国和外国)政 府反倾销措施的侵犯时,他可以向该成员方 的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机关审 查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由于各国在涉外行政诉讼上普遍采取 国民待遇原则.提起行政诉讼的既可以是司 法机关所在国的个人、法人,也可以不是司 法机关所在国的个人、法人我国有学者认 为:“根据相互主义原则,我国的个人或 企 业 也可以援引 WTCW规则,在国内直接起 诉外国政府①我以为,这种论断是值得 商榷的,因为根据国家主权豁免这一国际习 惯法规则,一个国家在外国法院就有司法豁 免权.其行为不受外国法院的管辖上述的国际层面与国内层面的保障机 制各自独立.彼此之间无管辖隶属或审级关 系。

      WTO勺DS瞄用WT涎于争端解决规则 与程序的谅解》和〈〈反倾销协议》规定的争 端解决程序,成员方国内法院的司法审查适 用国内的行政诉讼法国内法院在进行反倾 销司法审查时.无需等待 WTOJ DSB乍出裁 决,DSB的裁决对于成员方的国内法院也无 直接拘束力.DSB的裁决充其量对成员方国 内法院具有说服力,国内法院亦无义务就案 件争议问题提请DSB乍出指示反之,DSB 受理反倾销争端的案件,也无需等待有关成 员方的国内法院作出判决,因为《关于争端 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并未要求国际程序 的启动要建立在争端所涉当事人“用尽当 地救济”的前提下在GATFWTO勺实践中, 迄今尚未有哪一成员方主张应适用用尽当 地救济这一习惯法规则从受反倾销措施影 响的当事人的角度看,启动国内程序比国际 程序及时、 经济、主动,因为国际程序的 启动首先有赖于当事人本国是否愿意代表 其行使外交保护权而本国政府考虑是否行 使外交保护权、启动WTO•端解决程序的因 素有本国利益丧失和损害的程度、启动争端 解决程序的费用、与被诉国的关系等等因素另一方面,成员方法院的反倾销司法审查程序与 WTO端解决机制是相互联系的反倾销司法审查程序的建立,对于WTO&成 员方来说,首先是一种义务,各成员方对这 一义务的履行还需要接受 WTO端解决程序 的监督和制约。

      ②当WTO成员方认为另一 成员方的反倾销司法审查与〈〈反倾销协议》 不一致,从而不能给予本国出口商的贸易权 利以充分救济的情况下, 它可以诉请 WTO 端解决机制对于实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成 员方而言,完善本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履行WTO〈反倾销协议》的义务,有利于将 本国政府反倾销行为与外国出口商之间的 矛盾消化在国内.避免被外国在DSB起诉而 引起贸易报复的危险二、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按照WT成倾销协议》,并非所有的反 倾销行政决定都是必须审查的〈〈反倾销协 议》第13条规定“迅速审查与最终裁决和 属于第ll条规定范围的裁决复审有关的行 政行为 “最终裁决”包括最终确定倾销 成立、最终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或威胁、最终 确定反倾销税、最终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等裁决第ll条规定的反倾销复审指任何 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 并提交证明有必要进行审查的确实资料时, 当局认为合理,或者假如自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起已 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当局应对继续征收反 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在美国,按照经1999年修订过的〈〈美 国关税法》第1516A节,美国国际贸易法院 管理的裁定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不发起程序 的裁定,包括行政主管当局不启动调查的决 定、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某项已考虑了 变化的情况的决定作出不重新审议的决定、 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是否存在实质性损害、 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妨碍作出的否定性 裁决等。

      另一类是已记录的最终裁定 (ifnaldeterminationontherecord) ,包括 行政主管当局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肯定 性或否定裁决、行政主管当局或国际贸易委 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的最终裁决、行政主管 当局作出的中止反倾销调查的裁决、 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损害效果的裁定、行政主管当 局作出的有关商品属于反倾销税令所述的同类商品的裁定等等按照美国法律,反倾 销程序的肯定性初裁(afifrmativepreliminarydetermination)是不能进行司法审查的,因为它不是最终程 序,而否定性初裁是可以进行司法审查的, 因为它终止了反倾销程序在欧共体(欧盟),从1994年3月起, 反倾销司法审查由欧洲初审法院 (CFI)进行一审管辖,欧洲法院(ECJ)进行上诉审管辖 在欧共体,几乎所有的反倾销司法审查都是 按照欧共体条约第173条第2款提起的从 判例看,可以提起的反倾销诉讼包括以下几 类:对委员会关于不启动程序的决定、对委 员会关于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条例、 对理事会命令以临时税的方式担保的最终征收数 量的条例、对理事会关于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条例、对理事会关于终止程 序的决定等等。

      与美国的做法相似,欧洲法 院的观点认为,在原则上,旨在为最终决定 作准备的临时性(prelimi — narymeasures)、 是不受司法审查的我国〈〈反倾销条例》第 53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 25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 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 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 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相对应,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l条规定,人民法院依 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 诉讼: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 度的终裁决定;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 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 税的决定: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的倾销 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等从以上规定可见.我国政府部门作出的 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价格承诺的决定不在可 提起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列,有关反倾销司法 审查的对象均属于行政最终决定与 WTO、议 相比较,我国 法律 的规定基本上与 WT0反 倾销协议》第13条的规定相一致,这是基 于我国履行 WTO、议的义务的。

      与美国法律 相比,我国未将调查机关不启动反倾销调查列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对于这种做法要一分 为二地去分析:一方面,这种做法并未违反 WTCte、议的义务,就WTO〈反倾销协议》宗 旨来看,〈〈反倾销协议》用于限制各成员方 政府的反倾销措施,防止其演化为一种非关 税壁垒,但并不规范各成员方政府不采取反 倾销措施的行为当成员方政府决定不启动 反倾销调查其直接利害关系, 人为进口国国 内产业,因此对于成员方政府不启动反倾销 导致不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自然 不在《反倾销协议》的规范之列但是另一方面, 不启动反倾销调查,将会阻断以后所有的反 倾销程序,从而危及本国国内产业的利益, 而政府不启动反倾销调查可能基于与利害 关系国家关系的考虑,不排除政府不遵守本 国反倾销法律的可能如果对此不能提起司 法审查,将不能周全地保护本国国内产业基 于本国反倾销法律的合法权利从我国〈〈行 政诉讼法》规定看,〈〈行政法律》第ll条列 举了七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 为.但第8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 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属可以 提起行政诉讼之列反过来,〈〈行政诉讼法》 第12条列举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四种情形,而不启动反倾销调查并不在此之 列。

      由此可见,我国〈〈反倾销条例》及其司 法解释存在与〈〈行政诉讼法》相抵触的规定 为切实发挥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制约作 用及司法权中立性的特点. 我国应将不启动 反倾销调查的行政行为也列为反倾销司法 审查的范围三、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司法审查的标准,是指判断行政行为是 合法还是非法的标准我国《行政诉讼法》 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 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司法审 查中最基本的问题是确定事实和解释及适 用法律因为法律在授权行政机关采取行动 时,必须同时规定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律基 础和事实基础对于反倾销司法审查标准, WTO反倾销协议》未作规定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1516A(b)(1)(B) 条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规定为: 没有记 录的实质性证据支持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 定的裁决,法院应判决为不合法区别事实 问题和法律问题,对它们适用不同的审查标 准,是美国司法审查的主要原则在事实问 题的审查上,美国法院采用“记录的实质性 证据” (sub — stantialevidenceonrecord) 标准在1951年UniversalCameraCor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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