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学知识点(涵盖名词解释、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pdf
8页~ 1 ~保险学期末复习一、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1、纯粹风险、投机风险的区别P6 按照风险事故所产生的后果分类,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纯粹风险:不会产生损失且不会产生收益的风险,其所致的结果有两种,即损失和无损失投机风险:既可能产生收益又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其导致的结果有三种,即损失、无损失和盈利区别: (1)纯粹风险的后果始终有损失,对人类是不利的2)投机风险由于其具有盈利的可能性,有的人会心甘情愿的去冒险3)一般情况下,只有纯粹风险是可以投保的,投机风险不能投保联系:又是同一保险标的可能既面临纯粹风险又面临投机风险2、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的区别P21 四者的区别体现在业务承包方式上的不同原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与多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总的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共同保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共同缔结保险合同,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1)反映的保险关系不同再保险接受人与原投保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关系;共同保险反映的是各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直接的法律关系2)风险分摊的方式不同再保险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二次分摊,是风险的纵向分摊;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摊是第一次分摊,是风险的横向分摊3、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的区别P23 定值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记载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就成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的赔偿额度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据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准,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区别: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最大的区别在于,订立合同时,前者预先确定保险价值,后者并不确定保险价值,仅仅约定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定值保险合同只需要确定损失比例,而不定值保险合同要确定损失比例和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以实际价值作为赔偿的计算依据4、不足额保险P24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产生不足额保险的原因:(1)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者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将保险标的物的部分价值投保;(2)投保人没有正确估计保险标的物的价值;(3)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上涨赔偿标准:不足额部分视为投保人自保,当发生全损时,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当发生部分损失时,采取比例分摊的原则,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按比例分摊~ 2 ~5、保险金额的相关知识点P66 保险金额:它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负责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可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重量、重建价格、估价等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缴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因为人的生命价值无法度量)6、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P71 (1)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在投保单中列明订立保险合同所需要的项目,供保险人据以考虑是否接受承保保险人一旦简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2)保险单:俗称保单,是保险合同的证明,由保险人签发后,交给被保险人收执的一种书面证明,也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的依据3)保险凭证:简称保险证,是保险人签发给被保险人的承保凭证,是保险单的一种简化形式,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暂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订立之前出具的临时单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有效期较短,通常以 30 天为期限,并在正式保险单签发是自动失效5)批单:由保险人出立,是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增删内容的证明文件7、保险合同的主体P61 参加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中介人保 险 合 同 的 主 体当 事 人保险人 :也成承保人,是指依法成立的,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并建立保险基金,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损害赔偿或人身伤亡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法人)投保人 :也成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关 系 人被保险人 :其财产或者人身受到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禁止以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订立死亡合同)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中 介 人保险代理人 :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签订的代理合同,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人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公估人 :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照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8、人身保险合同中,变更主体(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条件P73 (1)投保人的变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保险利益,无需经过保险人同意,但应当通知保险人;(2)受益人的变更,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若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指定变更,无须经过保险人同意,但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3)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变更属于保险标的的变更,是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一部分,一般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用新的保险合同加以替代尤其是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不允许变更~ 3 ~9、告知与保证(约束投保人)P83(1)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和隐瞒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①告知的内容: 再保险合同订立时, 投保人应将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所谓“重要事实”是指足以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在保险合同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情况,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情况,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风险因素及以往遭到其他保险人拒保的事实②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③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表现:漏报、误告、隐瞒、欺诈情形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是否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退还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不退还(2)保证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某一投保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3)告知与保证的区别①告知要求的是一个事实问题,只要如实反映就算是履行了义务,而且告知的内容是可以撤回或更改的;②保证则要求事实绝对正确,实际事实与保证的事实完全一致,一旦违反,保险人即可宣告保险单无效10 、弃权与禁止反言(约束保险人)P85 弃权: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既已放弃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就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构成弃权的两个条件(知道有权利但是还是选择弃权):①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以及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约权;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明示或默示)11 、保险利益原则P86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①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不仅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并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也必须存在;②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③保险利益原则:只有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前提下,保险合同有效,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获得保险金的补偿或给付,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4 ~12 、损失赔偿原则P93 损失赔偿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以恢复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为准,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赔偿损失赔偿原则的基本内容:(1)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时:①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②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在保险的责任范围之内;③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计量2)保险人在赔偿时,有以下三个限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3)保险人的赔偿方式:货币赔偿、置换赔偿、恢复赔偿4)被保险人不得通过赔偿额外获利13 、代位求偿权P96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法律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代位求偿权成立的条件:(1)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对第三方有损失赔偿的请求权;(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3)保险人在代位求偿权中享有的利益不得超过其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4)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的保险人赔偿的部分向第三方请求赔偿代位求偿权的例外:(1)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补偿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给付性保险合同;(2)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14 、委付P97 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放弃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并将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的行为 (海上保险的特殊赔偿制度)(1)委付的条件:前提条件:推定全损,不能附有条件,必须承诺才有效2)推定全损: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上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修复的费用超过财产本身的价值,或者确为全损但又无法证明时,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15 、物上代位权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后发生推定全损,保险人在金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拥有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16 、近因原则P100 近因:造成保险事故最直接而有效的原因,具体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灭失的有效原因,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是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地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原则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判定致损近因,二是保险赔偿以该近因属于保险事故为前提近因的认定:(1)单一原因情况下的近因认定如果事故发生所导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为损失近因2)多种原因存在时的近因认定①同时并存有多种原因的情形如果损失的发生有同时存在的多种原因,首先看多种原因中是否存在除外原因,造成的结果是否可以分解~ 5 ~A、如果同时存在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为保险责任,保险人应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B、若同时发生的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C、同时并存的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的,应分析损失结果是否易于分解②多种原因连续发生的情形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了导致损失,并且,前因和后因之间存在未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了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
③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的情形当发生并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并且,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间断情形,即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17 、物上代位权与保险代位权的区别物上代位权: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