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光伏电站EPC总承包合同范本.doc
54页地面光伏电站EPC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第一部分 合同书 发包人: 承包人: 担保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 光伏电站工程EPC总承包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上达到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项目规模(设计容量): 3.工程地点: 4.建设场地简述: 5.工期: 年 月 日动工, 年 月 日通过工程试运和移送生产验收并签发《工程试运和移送生产验收鉴定书》,自签发《工程试运和移送生产验收鉴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7.动工条件: 7.1项目已经按有关规定得到核准或备案;7.2项目所需的安全手续已有关主管部门批准;7.3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工作,按有关规定获得批复;7.4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有权机关审查通过7.5其她条件 7.6上述条件需要承包人办理的,如临时不具有,经发包人批准后,可以提前动工,但是承包人必须在动工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毕第二条 工程总承包范畴 1.EPC工程总承包的范畴,涉及但不限于: 光伏发电工程范畴内的设计、物资供应、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安全防备工程、消防工程、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站内外调试、启动实验、移送生产、竣工验收、光伏电站工程合规性工作(核准、土地、接入、报建、质监、并网许可、各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手续办理)和质保服务等为满足光伏电站合法运营的一切手续办理及工程施工2. 鉴于总承包人是业内有丰富经验的承包商,对光伏电站的工程范畴有充足的理解,熟知工程施工中的风险和规避措施,为发包人建设和交付符合国家设计原则及规范,满足安全、环保及经济运营规定的光伏电站的所有施工及手续均涉及在报价中,满足上述原则及规定的光伏电站的工程范畴如有漏项由承包人自行承当,且对合同总价不做调节。
第三条 工程设计原则符合国家最新颁布的光伏电站设计原则及规范,满足环保、安全及经济运营的规定第四条 工程建设原则 符合国家及行业最新颁布《工程建设原则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电力施工规范》、《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及《技术合同》等规范规定以上原则若有不一致之处,以原则高者为准 第五条 工程验收的条件见最新《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第六条 合同总价1.本合同工程款为: (大写: )本合同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涉及但不限于下述状况,本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是固定不变的,但发包人减少工程量(工程范畴)相应减少合同价款1.1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为实现整座电站的各项技术经济性能指标而对设计、设备、材料进行修改而增长费用的1.2合同有效期内材料、设备价格的变动1.3有关政策法规的调节2.在初步设计审定基本上,经发包人批准,优化方案节省的成本发包人得60%,承包人得40%分享3.本合同价款涵盖了总承包范畴内的所有内容,还涉及发包人供设备及材料的现场卸车、转运和保管、保险费(建筑工程一切险)等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业主建设管理费、监理费、生产准备费、系统效率检测费均涉及合同总价中。
合同总价中需要以项目公司名义支付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后,从EPC合同总价中档额扣除3.1本合同价款涉及但不限于: 3.1.1合同设备价格为 元,(大写: 元 )合同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多种材料 、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价格涉及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承包方所应纳的税费以及合同设备到现场安装点的转运、装卸、保险费和设备包装费承包人需出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2合同建筑工程费为 元,(大写: )建筑价格涉及整座电站内所有有关工程的建筑费用承包人需出具建筑安装业发票3.1.3合同安装工程费为 元,(大写: )安装价格涉及整座电站内所有有关工程的安装费用承包人需出具建筑安装业发票3.1.4设计征询费用为 元,(大写: )本工程的设计、服务,涉及工程设计费(含设计联系会)、技术服务费、技术资料等费用承包人需出具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3.1.5调试费为 万元,(大写: ),承包人需出具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4.上述工程款中,除以上所含费用外,其中 元为业主方项目部管理费、监理费、绩效考核费、生产准备费、效率检测费、项目前期和后期有关行政性费用等,局限性的部分由承包人拨付,多余的部分退还承包人。
第七条 担保担保人以其所有财产,对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与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八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如下无正文发包人: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约代理人: 签约代理人:联系: 联系:住所: 住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户: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约代理人:账户:住所: 开户银行: 联系: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拟定1.1.1“合同” 指由第1.2条的各项文献所构成的整体。
1.1.2“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商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控制的交钥匙工程承包合同1.1.3“发包人”指 ,涉及其法定继承人或受让人1.1.4“承包人”指 ,涉及经发包人承认的合法继承人1.1.5“分包人”指按照合同商定,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法人1.1.6“联合体”指经发包人批准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1.1.7“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级别的对本合同工程在建设实行阶段对承包人的建设行为实行监督和管理的监理单位1.1.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在授权范畴内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的代表人1.1.9“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在授权范畴内履行监理合同的监理工程师1.1.10“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委派的,具有建造师资质,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EPC总承包合同的人1.1.11“合同总价”指本合同合同书第七条拟定的合同总价1.1.12“生效日期”指本合同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1.13“技术资料”指与光伏发电工程的设计、设备的制造、安装施工试运营、性能实验和最后验收等有关的原则、方案、图纸、技术指引手册、安装使用阐明、维修保养手册等文献以及本合同附件1技术资料内容和交付进度规定的用于对的运营和维护的文献1.1.14“物资”指承包人根据物资清单所要供应的设备、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所有物资 1.1.15“现场”是指光伏发电工程工地,为承包人实行本项目工程和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1.1.16“动工日期”指合同条款第7.1条规定的动工日期或者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的动工告知中指定的动工日期1.1.17“工期” 年 月 日动工, 年 月 日通过工程试运和移送生产验收并签发《工程试运和移送生产验收鉴定书》,自签发《工程试运和移送生产验收鉴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1.1.18“启动前质检” 是指承包人在整座电站工程安装所有完毕,且分系统调试结束后电站具有并网条件前由本地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检查1.1.19“消缺”指光伏电站整体系统或者光伏电站的设备或者光伏电站的设计存在影响光伏电站正常运转的设计缺陷、质量问题,承包人在质保验收之迈进行的整治。
1.1.20“工程试运和移送生产验收”是指工程启动验收完毕后,按照《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中的工程试运和移送生产条件,且工程重要缺陷已消除,遗留的问题已有明确的解决方案及限期完毕时间,双方所办理的手续1.1.21“性能实验”指电站移送生产后,由发包人牵头组织在承包人配合下进行的涉及合同目的考核验收在内的所有实验 1.1.22“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按照《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中的竣工验收条件,完毕合同范畴内所有工作内容,并按合同商定提交竣工资料,完毕竣工图、环保、消防、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并报政府总体验收合格(或报政府建设部门备案),双方所办理的手续1.1.23“工程竣工日期”是指光伏发电工程满足《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条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的日期1.1.24“质保期”是指承包人对光伏发电工程整体承当质量保证的期限光伏发电工程总体质保期为自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之日起24个月,具体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1.1.25“计价单位”本合同计价单位为:元,币种为:人民币 1.1.26“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27“技术服务” 是指由承包人提供的与本合同系统有关的工程设计、监造、检查、土建、安装、调试、验收、运营、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引、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涉及合同期满后承包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