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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才政策指南(2014年修订版).doc

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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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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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天津市人才政策要点一、人才引进政策(一)引进国内人才【引进标准】下列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可予以引进:(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 35 岁以下的人员;(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三)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四)经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估认定能带入产生较高经济效益的生产、科研项目的人员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引进人才的年龄除已有规定的外,一般应在 45 岁以下其中,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各类高级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依据:津人〔2000〕19 号凡普通高校的非津生源本科以上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优2秀,身心健康的应届毕业生,在津有接收单位的均可批准进津就业依据:津教委就业〔1999〕4 号【办理程序】各区县所属单位申请引进的国内人才,可由所在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调动审批手续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并发放调动通知书市属单位及驻津单位直接到市人事局办理引进人才的调动审批手续依据:津人〔2000〕19 号【相关待遇】引进的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迁);配偶、子女不愿随调(迁)的,也可单独调入。

      大其中学本科学历,年龄不满 35 岁的已婚人才,在夫妻双方同时符合引进人才的标准时,其配偶和子女可随调(迁)依据:津人〔2000〕19 号(二)滨海新区引进人才【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适当放宽滨海新区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企业引进人才的学历和职称条件滨海新区重点发展的航空航天、石油和海洋化工、汽车和装备制造、现代冶金等支柱产业,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和现代医药、软件研发、通讯等高新技术产业,为推进滨海新区各项综合配套改革及增强综合服务功能而开展的3大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企业,引进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仅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符合其他入市条件的情况下,可办理本人调入及家属随调手续适当放宽滨海新区引进部分高级人才的年龄条件鼓励滨海新区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 50 岁引进领军人才,以及具有较深造诣或较高知名度的专家、教授等人才,不再规定年龄限制在滨海新区投资注册的部分企业引进人才可办理蓝印户口外省市(包括境外、国外)个人或企业,在滨海新区投资 5 千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注册成立并已在津营业纳税的企业,聘用高级管理人员、营销人员、技术人员等人才,可放宽学历、职称、住所等条件,按照我市蓝印户口相关政策规定,按企业投资额度每 200 万元人民币办理 1 人(随迁家属占用办理额度)的原则,在企业的实际办公地点以申办蓝印户口方式予以引进。

      已办理蓝印户口人员需要将人事关系调转本市的,由用人单位填写《人员调动审批表》,并持调入人员蓝印户口册、全部人事档案,到天津市人事局办理调入审批手续依据:津人〔2008〕10 号【成建制引进】以成建制形式由外省市整体迁入滨海新4区的企业或研发机构,根据单位需求,在办理首批人员调津过程中,凭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落户我市的文件、市领导批准成建制落户我市的批示、与滨海新区区域内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在保证调津人员中有 70%以上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条件的前提下,对其余虽不具备我市引进人才所要求的学历、职称条件,但原就在该单位工作、且迁入我市后单位仍然急需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及技能型人才,可同时予以调入,家属准予办理随迁手续依据:津人〔2008〕10 号(三)特聘专家【特聘专家范围】特聘专家主要从两院院士中产生国家级学术、技术委员会和国家级学术团体中的著名专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以上的人员,进入全国宣传文化名家工程的人员以及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并被同行公认的海内外顶尖人才,也可受聘担任特聘专家依据:津政办发〔2011〕90 号【特聘专家职责】 (一)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对我市重大项目的立项、论证、评估和实施进行指导 (三)对我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 (四)为我市高层5次专业技术人才举办专题讲座 (五)对我市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和“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人选进行重点指导和培养 (六)利用自身影响力积极宣传推介天津,促进学术交流和项目合作,介绍或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高层次人才来津考察调研或创新创业,帮助我市引进技术、项目和人才依据:津政办发〔2011〕90 号【申报、审批程序】特聘专家的申报、审批程序:(一)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和专家本人意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申报表》 (一式 3 份) ,同拟聘专家业绩及相关材料一并报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室或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二)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室或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单位对上报人选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出聘请意见,报市人力社保局;(三)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科委等部门对建议人选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征求同行专家意见后,提出拟聘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直接聘请特聘专家依据:津政办发〔2011〕90 号【特聘专家待遇】 (一)市人民政府授予“天津市人民政6府特聘专家”称号,并颁发证书。

      特聘专家任期一般为 10 年;任期届满的,市人民政府视情可继续授予其“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称号 (二)根据需要,特聘专家来津期间,安排有关市领导会见 (三)特聘专家抵(离)津,本市机场、车站、码头等处提供贵宾礼遇 (四)市人民政府定期邀请特聘专家来津休假 (五)在每年春节、中秋等节日,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对特聘专家进行慰问 (六)特聘专家为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市人民政府视情给予奖励依据:津政办发〔2011〕90 号(四)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标准】 (一)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突出的专业贡献、较大的发展潜力和显著的引领作用;2.所带项目知识产权属于领办、创办的在津注册的经营企业所有;3.曾在国内外著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高级职务5 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转化的经历,且直接从事本专业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工作;4.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二)领军人才携带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知识产权清晰,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前景广阔,项目7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本市重点产业的启动和发展;2.项目基础稳固,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3.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 万元) ,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申报与评审】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工作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由引进项目单位所属区县、委局的人事部门向办公室申报申报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请表,包括对项目的评估、论证,人选基本情况、获专利情况、发表论文论著情况,主持研发项目和新产品情况、获奖励情况及 2 名以上同行权威专家对其以往专业业绩的评价、主管部门(单位)意见和相关证书佐证材料等;(二)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创新创业研发转化项目介绍,包括知识产权、研发转化周期、市场前景、预期经济效益等内容;(四)对所报项目的权威评价资料,包括权威部门评价和与项目相关的论文等;(五)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8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函评采取盲评形式,不透露被评人姓名,请同行两院院士、专家按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进行评议函评专家每次不少于 9 人函评未达到半数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二)会议评审函评通过后,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审阅申报材料和听取推荐人选本人答辩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投票,获得实际到会专家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提名领军人才建议人选。

      根据专业领域及项目特点,将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优惠政策】设立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每年 2 亿元,其中市财政 1 亿元,引进领军人才的区县、委局筹集 1 亿元对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 300 万元,其中项目资助费 200 万元,安家资助费 100 万元,由市财政和引进领军人才主管区县、委局各投入 50%经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由办公室通知领军人才所在区县、委局主管部门,并与所在区县、委局及领军人才本人三方签订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合同9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一)优先推荐申报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二)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项目;(三)优先向国内外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项目;(四)优先推荐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等荣誉称号;(五)优先解决配偶、子女的户口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其子女可就近选择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

      依据:津政发〔2009〕7 号(五)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引进标准】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公派、自费出国留学在国外正规大学获得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人员;2、在国内已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3、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国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4、留学学成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获得长期10(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再入境资格的人员依据:津党办发〔2001〕72 号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 依据:国人部发〔2005〕25 号【办理程序】留学人员来津工作首先应办理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然后根据需要办理接转工作关系或工作派遣(对于首次参加工作的) 、外省市留学人员落户和配偶、孩子随迁以及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书》等手续:1、办理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需提交材料:(1)本人二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2)国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正本及复印件;(3)与国外证书对应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4)留学期间护照;(5)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6)出国前最后高等教育文凭。

      2、办理接转工作关系 (工作派遣)需提交材料:留学人员填写《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登记表》 ,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盖章后,同时提交:(1)国(境)外最高学历学位证书;(2)国(境)外最高学历学位认证书;(3)本人护照签证及复印件;(4)驻外使领11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和博士后人员须提供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材料3、外省市留学人员来津工作办理落户、配偶和孩子(18岁以下) 随迁手续:除提交留学人员办理接转工作关系或工作派遣需要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1)出国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名称,已注销户口的还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2)配偶和孩子办理户口随迁的,需提供留学人员的结婚证书和孩子出生证明4、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书》需提交材料:留学人员应填写《留学回国人员证书申请表》 ,须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盖章,所需材料与办理接转工作关系 (工作派遣)手续相同5、申请租住留学回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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