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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页论商业银行自营黄金业务 虽然在每家商业银行内部,黄金业务无论在业务规模、利润、客户群体等方面都是一个边缘小业务,黄金业务团队的地位和贡献远远比不上其他业务机构,但我国商业银行已经成为国内外黄金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参与者和经营力量,以投资融资、报价交易、产品销售等各种业务深度切入到产业链的上中下游、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也出现了工行、平安、民生等业务出众的“黄金银行”商业银行在黄金行业的地位及其作用,既是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并充分主动经营的结果,也是各监管方和两家交易所的政策、规划支持的结果,更是市场其他参与者共同努力的结果一 黄金银行:商业银行黄金业务模式的确立国内商业银行贵金属业务肇始于2002~2003年2002年10月若干商业银行以金融类会员身份参加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开业并开始自营交易;2003年11月,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率先推出了个人黄金实盘买卖业务,这是国内第一个纸黄金交易产品;2003年12月招商银行在国内首次面向客户推出实物金条的“销售+回购”业务,这是商业银行销售实物黄金产品的起点后续的十几年,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开展了黄金业务,满足不同市场需求的黄金产品陆续出现;在探索中,黄金业务的内在逻辑体系逐渐被发现和接受,“黄金银行”经营理念得以形成并被一些银行应用于产品体系建设和业务运营中。
一)商业银行已经成为国内黄金业务的骨干第一,交易所市场中,商业银行在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上都成为主要力量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竞价交易、询价交易、上海金交易及国际板交易四个平台中,商业银行已经成为竞价交易平台的主要交易者,也成为唯一可以向个人客户提供经纪服务的机构;后三个平台因业务性质的问题,商业银行是必然的主要角色,为市场提供现货及衍生品的双边报价及市场流动性商业银行也是上金所黄金租赁和黄金质押业务唯一的服务提供者同时,商业银行的结算银行作用也是交易所市场得以运营的必要条件第二,场外市场中,商业银行对全产业链提供了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从投融资角度看,商业银行为黄金生产商和黄金消费者提供各种形式的融资服务、投资服务和黄金质押服务从业务品种看,商业银行是各种黄金产品的主要提供商,其黄金租赁、黄金质押以及掉期交易业务已经成为黄金产业链上中下游各类经营机构主流的融资方式和成熟的业务品种从销售渠道看,商业银行已经成为各大黄金经营方的实物黄金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投资者投资消费黄金的主要购买目标第三,从进口来看,商业银行完成了国内黄金的绝大部分进口第四,中资商业银行深度参与国际黄金市场目前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14家黄金定价行中,中资金融机构的数量为4家,推动了中国黄金市场的国际化,增强了中国在国际黄金市场的话语权。
图1 商业银行视角的国内黄金市场体系图1为商业银行经营视角的黄金市场体系,除了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两个基础市场平台之外,商业银行亦成为国内黄金市场各个参与者的中枢二)“黄金银行”业务体系概要商业银行“黄金银行”业务就是仿商业银行经营法定货币的“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体系来建立黄金产品体系、经营黄金业务,将黄金视为“货币”,以其为经营对象而将黄金业务形成一个有机组织、相对独立的业务单元,以充分发掘、发挥黄金的各种经营价值当然,这个业务体系的战略目标是用新的业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于商业银行的整体经营目标商业银行的业务体系可以从不同角度描述,典型的两个角度是业务条线角度(零售、公司和金融市场)和业务类别角度(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表1就是以“业务条线”为主要维度,对各种黄金业务进行的业务类别、经营价值的梳理从业务类别角度看,可以对商业银行的“自营黄金业务”作出清晰的定义和定位:凡是引发资产或负债发生变化的黄金业务,都是“自营黄金业务”可以看到在这个体系中,除了代理交易所交易、黄金理财、表外租赁等极少数业务之外,其他大多数业务都属于“自营业务”,即资产类黄金业务和负债类黄金业务是商业银行的“自营”黄金业务。
表1 商业银行之“黄金银行”产品体系项目产品业务类别客户价值点商业银行价值点零售业务实物类产品销售合作方产品中间业务实物消费与投资盘活黄金资产投资交易构建资产组合①获客:以综合服务获得客户②盈利:佣金、销售收入③获得黄金④完善产品线销售自有产品资产业务黄金回购中间业务黄金储蓄类产品:积存金、定额租入等负债业务黄金理财类产品中间业务自营交易类产品:纸黄金、纸白银等负债业务代理交易类产品:代理上金所交易中间业务组合类创新产品资产/负债/中间业务公司业务租用实物黄金资产/中间业务获得融资套期保值盘活黄金资产①获客:黄金产业链客户②盈利:资产收益、佣金、销售收入③获得黄金④完善产品线出租实物黄金负债/中间业务衍生交易资产/中间业务黄金质押资产业务组合类创新产品资产/负债/中间业务金融市场业务运维:以交易及产品支持前台部门资产/负债/中间业务 ①支持前台部门业务②盈利:交易盈亏、拆借息差、内部计价、佣金、销售收入③获得黄金自营交易:价差交易、套利交易资产业务同业间拆借及质押(双向)资产/负债业务境外黄金进口、代售及拆借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组合类创新产品资产/负债/中间业务|Excel下载表1 商业银行之“黄金银行”产品体系“自营”黄金业务在商业银行的“零售、公司和金融市场”三个业务条线都有体现和切入,商业银行的“自营”黄金业务不仅仅局限在金融市场端的各种交易类业务上。
三)商业银行自营黄金业务的经营逻辑自营黄金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另类”业务,在各个方面与传统银行业务都有所不同总体上,这些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①经营标的的性质不同:传统银行业务经营货币、票据和账务,处理文档和数据是主要工作内容;而自营黄金业务的最终经营标的是实物黄金,工作内容就不仅仅是处理文档和数据了;②标的性质不同,引发了经营方式和经营逻辑的不同要做好商业银行自营黄金业务,就需要仔细厘清其经营逻辑根据表1中具体业务种类,商业银行经营价值可以归纳为三类1.普通商业逻辑这类业务即通过提供普通服务、销售各类产品来挣得收入,如销售实物黄金产品获得收入、代理黄金交易获得收入这是最基本的经营逻辑,也是目前多数银行尤其是所有中小银行采用的经营逻辑这个经营逻辑几乎完全重叠了普通的黄金商业机构经营逻辑,即商业银行介入了黄金商业机构的经营范围,两者形成竞争实践中,各类商业公司业务开展得相当不错,如金店的实物黄金产品销售业务、各种投资公司的自营交易业务、上海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公司和期货公司的代理交易业务等商业银行的相对经营优势为不可取代的银行信誉、遍布全国的经营网络和分支行网点、无可比拟的客户数量及质量、雄厚的资金实力等。
这也是众多实物黄金经营商纷纷寻求通过商业银行销售产品的原因这种银商合作,十几年来造就了多个商业传奇某礼品公司通过四大行销售实物黄金产品,短短几年成为登陆A股的上市公司;因商业模式简单易行,这家公司的市场人员纷纷离职自创同类公司与银行合作,这又造就了一大批的新富某皮包公司,借国内顶级黄金精炼企业的名义进入某四大行,转年就创造了单品实物黄金产品年销售额25亿元的纪录这些奇迹正激励着众多从业者试图复制新故事这类业务实际经营的是黄金两重属性中的商品属性,即完全经营实物黄金,涉及实物黄金的管理,与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经营标的为货币和票据等完全不同这是黄金业务在商业银行内部无法成为主流业务的原因之一2.银行业务逻辑这个逻辑分为两个层面:①将各类黄金产品和服务作为获客和留客的手段;②把黄金当作货币或资金来经营,形成黄金本身的资产负债体系、让黄金与法定货币资金自由转换这就是“黄金银行”得以建立的根本原因,实际上是在经营黄金的类货币属性这类业务实际上是把黄金融入信贷类资产业务、吸收资金的负债业务及相应的金融同业类业务中,具体产品主要为黄金储蓄类产品、黄金租赁类产品、同业资金拆借类业务以及做市交易类产品这些业务完全贴合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模式,从法律监管角度看也必须由商业银行来经营。
这类产品也经常被当作商业银行的获客和形成经营优势的手段因经营标的独特且适用范围窄、客户群体小,整体业务空间不能与法定货币类业务比较,这是黄金业务在商业银行内部一直是小业务的原因之一3.银行监管逻辑这类业务的逻辑即基于现有的监管法规,尽力以黄金开展各类不触动监管指标的业务这类经营逻辑的出现与前期宽松的金融监管环境有关,出现了一些不当的创新行为,下文有专门探讨四)“黄金银行”业务模式的行内运营组织仅以股份制银行(含)为例,十几年的实践证明,能充分发挥黄金的经营价值、充分占领相应细分市场的银行,皆在全行内部采用了如下的运维模式:由一个明确的黄金业务机构来统一运维行内业务事宜,包括各类交易、全行的产品开发和提供、黄金进口等中台事项,由零售及公司部门负责面向自己的客户群体销售相应产品,风控部门进行相应风控工作最早的范例是工行在2008年成立的贵金属事业部,后续典型有平安银行和民生银行的专营事业部或业务中心工行、民生和平安几乎垄断了与各个互联网公司的“互联网黄金积存业务”的签约,这是这种经营模式优于行内分散式经营模式的极好实证这种方式的成功之处符合了商业银行黄金业务的特殊性:交易是整体业务运行的中枢,几乎所有产品都需要由交易来推动和支持;而交易业务具有极强的专业要求和极强的软硬件条件要求,只能由掌握着黄金交易、拥有专业人才的内部机构来履行和落地。
图2 贵金属机构业务体系二 监管加强:2018年商业银行自营黄金业务大事记(一)黄金储蓄类业务获得明确的监管定位央行在5月和6月先后发布了关于《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黄金积存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明确了黄金行业内最近几年这三个热点领域的法律法规,清理了市场模糊地带和不规范经营行为这三个征求意见稿引发了行业地震和行业格局的巨变:非金融类商业公司几年来开展的以黄金为标的向公众募集资金业务的灰色模糊性被清除;相关公司停止了经营,并积极主动作为代销商与商业银行签约合作,并将现有业务转移给商业银行《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和《黄金积存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规范了商业银行的“黄金储蓄”类业务,其意义有:①承认了“黄金储蓄”这种经营行为和品种,赋予“黄金积存业务”以商业银行业务的“付息、入表、建立备付”概念,这实际上就是把“黄金积存”与人民币储蓄存款等同看待了;②利率水平不设限及以公允方式对黄金的定价,体现了央行管理黄金市场的开放态度和市场化观念,给了商业银行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③明确了非银行机构尤其是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该类业务,从而清理了近几年市场上出现的类似违规且脱离监管的经营行为。
《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和《黄金积存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这两个征求意见稿也有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地方其一,最典型的问题为《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中的“委托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含尝试做市商)”条款这个条款的本意或为设立较高的门槛、防止出现经营风险,但实际上的负面作用可能更大:阻挡了众多有条件的银行开展这项业务,仅十几家银行有资格开展业务在国内市场现有的交易制度安排下,尤其是在上海黄金交易的询价交易平台、上海金交易平台面向全市场开发的条件下,是否具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做市商资格与商业银行的交易能力已经没有相关性,众多银行实际上可以安全地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