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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控制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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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43922301
  • 上传时间: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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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控制分析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控制分析大田街道司法所自 2008 年 6 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问题逐渐显现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具备一般犯罪的显性特性,同时又有着其特殊性,既与社会背自身原因有关,也与社区矫正工作改造有关找准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的原因,对症下药,控制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成为社区矫正工作重点一、基本情况分析一、基本情况分析自 2008 年接收工作以来,大田街道共接受社区矫正对象 81 名,通过监管改造,40 名社区矫正对象已依法办理解矫手续,目前实际在册矫正对象人数为 41 人其中管制 0 人,缓刑 35 人,假释 2 人,剥夺政治权利 3 人,保外就医 1 人大田司法所共有两名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根据我们对情况的分析,发现两名重新犯罪人员有其共同的特征:男性、青壮年、受教育程度低、无业和固定收入、暴力型倾向大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一)社区矫正个人和社会因素一是思想意识淡薄重新犯罪人员中,惯犯是难以管理的人群,这些人员服刑时间长,服刑次数多其中尤其以剥夺政治权利最难以管理,这些人员在法律上我们难以控制,而他们有着典型的犯罪思维和监狱人格,及时享乐、不劳而获心里比较严重,恶习难改,日常的帮扶工作难以满足。

      在灯红酒绿的欲望和利益驱动下,易于重新犯罪而一些被判处缓刑和假释的人员对其宽大处理并无感恩,2并且对自身仍是犯罪人员的身份意识不到位,对刑法执行的严厉性无所畏惧,形成重新犯罪的潜在心理二是谋生能力差,个人期望过高面对快速发展的社会,一些假释和剥政人员在和社会脱节一段时间以后,希望急发快富,但是由于自身的受教育程度低、缺乏专业技能以及谋生能力差等问题,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不且实际的个人期望难以事项,不平衡的心理逐渐积累,导致心态失衡,重新犯罪三是社会交往与“犯罪共鸣“社区服刑人员易受社会歧视家庭和社会集体的冷落,存在茫然、焦虑、敏感、逆反等不良情绪,加之有的长期在监狱生活,社会适应能力减弱,一旦有同类人员引诱则容易再次发生犯罪行为四是法制观念和自制能力差重新犯罪人员在社会社区矫正中有些能够服从社区管理,也有融入社会的意识,可是由于法制观念差,自制能力弱,遇到问题往往偏激、冲动导致重新犯罪五是帮扶安置政策不够系统周延帮扶安置是一项系统工程,由于相当一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生存生活面临实际困难与监狱服刑人员相比,社区服刑人员的救助帮扶,没有特定的政策法律规定,实际工作中面临诸多问题。

      如一些长期服刑人员,尤其是 “三无”人员,出狱后生活无着落,即使符合办理低保、廉租房等条件,至少也需两个月甚至更长时问,生活出现空档期,容易形成不稳定隐患解决实际生活问题的时间及效果不够及时有力,也成为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客观因素之一3六是人员流动、人户分离造成管控困难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居无定所,人户分离,生活无规律,使社区矫正管理面临实际困难而司法所人手有限,矫正帮教小组成员又多为兼职人员,难以全力投入矫正工作,在日常接触管理、行为监控及研判、思想动态把握上难以保证及时高效二)社区矫正工作自身的原因反思几年来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特别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工作,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应引起重视:一是法律依据不足,法律保障不完善社区矫正试点作依据的是“两院两部”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并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现行法律也没有“社区矫正”的明文规定,的确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监狱法》规范了监狱矫正工作,而与之对应的社区矫正至今没有立法尽管司法部及各地出台了一些文件、规章和地方法规,但有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性质不明,不符合《立去法》规定,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需要。

      两个主体”问题也应引起重视从现有法律规定看,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依然是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仅仅是承担实际执行工作的“工作主体” 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着社区矫正的主管责任,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请销假审核、提议减刑、提议收监等权限均在公安机关 “两个主体”的存在与活动,不仅有违现行法律规定,也易在实际工作中造成职责不清、界限不明、衔接不力、效率不高等问4题长久下去,势必对社区矫正工作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到重新犯罪的预防与遏制二是刑罚执行职能未能充分体现,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难以保证社区矫正定位为刑罚执行活动,但司法行政机关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强制力和威慑力,刑罚执行实际上难以实现工作中采用更多的还是困难帮扶心理矫治、人性感化等教育手段虽然有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收监等规定但具体操作时仍面临环节过多、效率不高等实际问题如目前实行的打分奖惩制度由于对社区服刑人员没有根本的触动,威慑和约束效果十分有限对于消极对抗、拒不服从管理等现象和行为没有行之有效的约束方法,管理上硬不起来最后只能回到规劝、化解和帮扶的路子上去,想方设法满足其要求息事宁人了事结果是“管得了听话的,管不住不怕的”只有柔性感化教育,而无刑罚执行威严,造成法律尊严与权威的缺失客观上助长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气焰,使其产生藐视法律心理,导致重新犯罪。

      三是刑罚执行意识和能力不强把社区矫正视同于司法行政其他工作或一般性的社会管理工作,对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存在认识不足、意识不强、执行不力的问题,不愿用、不敢用、不会用对如何履行和落实刑罚执行职能缺乏必要的经验积累和具体指导,角色转换不够彻底,刑罚执行特色不突出监狱矫正的做法与经验如何运用到社区矫正当中,如何适应社区矫正行刑社会化的特点,5还没有成型的经验做.法可循尚需进一步探索、完善和规范四是方法和手段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禁矫正具有的人性化、感召性、开放性和较弱强制性特点,使其在方法和手段上也存在明显不同社区服刑人员分散在社区,有着基本的人身和活动自由,监督管理如电报到、走访、个别教育等均相隔一定时间进行,不可毹进行全程不问断监管,对一些犯罪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和静止,特别是一些并无前兆的“激情”犯罪更是如此三、控制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三、控制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一)加快社区矫正的立法速度目前,全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地方,绝大多数按照“司法局组织实施、政法各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相关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作” 的模式运作,实际上已改变了公安机关作为非监禁刑及非监禁措施执行主体的地位。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这种运作模式虽然合理但并不合法这是因为社区矫正机构作为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法律认可,矫正人员的身份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社区矫正机构及其人员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有鉴于此,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刻不容缓第一个层次是法律层次,即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对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方式加以明确,相应的,对涉及到社区矫正范围的相关内容加以修改,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第二个层次是法律解释的层次在《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6中对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之后,对于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范围,组织机构、工作程序、法律监督等原则性问题以及具体操作的办法,可以通过司法解释、部颁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第三个层次就是地方法规的层次在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通过地方性法规对社区矫止的具体内容、措施、机构设置等具体执行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这样一方面规范本地的工作,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推动全国统一立法二)制定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质量,可以尝试推出的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责任倒查追究制度根据规定,拟定九种责任倒查追究情形:一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该衔接的未衔接,造成脱管、漏管、社区服刑人员去向不明的;二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督管理规定,应该督促社区服刑人员安规定进行一周一个、一月一份书面材料报告思想活动、活动情况,未督促执行到位的;三是应与有关人员(单位)签订矫正协议而未签订的;四是应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教育和组织的;五是社区服刑人员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该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六是根据《浙江省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档案的管理和建档工作而未建立一人一档的;七是对社区服刑人员每月综合考核1次、每季召开1次评议会,并对社区服行人员作出书面鉴定存入档案,未按规定组织考核评议;八是经批准外出务工的社区服刑人员按规定应当返回原籍时,要督促返回,确实无法返回的要做好监控,未7监控到位的;九是在社区服刑人员被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移交县司法局集中统一管理.未移交或延迟移交的。

      承担矫正执行、监督管理、考核奖惩和矫正解除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是责任倒查追究的责任主体出现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警告、党纪政纪处分三)加强宣传教育,扩大社区矫正的影响力大力加强宣传教育.扩大社区矫正的影响力 社区矫正并不只是社区矫正部门的事.它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事关整个社会的平安建设社区矫正的本意之一就是要用社会的力量来矫正罪犯 要把社会的力量利用起来.宣传工作至关重要 我们的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只有做好宣传工作.才能让社会的每个成员都能理解社区矫正从而支持社区矫正、参与社区矫正 鉴于目前社区矫正的影响力波及范围太窄我们应当努力通过报刊专栏、小区橱窗、电视专题、小区知识讲座、编印相关工作手册等途径.加强社区矫正的宣传.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深入人心在社区矫正宣传活动中.我们不仅要向社会群众介绍社区矫正制度.还要向他们表明社区矫正工作的严性.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正当性、必要性.使他们懂得.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是改造了罪犯.造就了罪犯的新生.也更加有利于社区的和谐与安宁.从而提高他们支持和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自觉性8(四)教育、感化、挽救社区矫正人员一是实施分类管理。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类型、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处遇的工作方法 对不同类别的社区服刑人员从书面报告活动情况、教育学习、公益劳动、奖惩等方面规定了不同的管理办法;二是扎实开展教育改造 通过个别教育与分类教育相结合、专职教育与兼职教育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心理继康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与情景教育相结合等形式.对他们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等日常教育在教育方法上.实施分阶段、分层次教育对不同阶段、不同层次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不同的教育内容.力求增强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对于外出人员,采取定时OO聊天法,掌握外出务工服刑人员工作、生活、思想等情况,教育方法灵活、效果好.受到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普遍欢迎 三是实施心理矫正.培养社区服刑人员的健康心态聘请社会心理学家、心理医生对社区服刑人员宣传心理健康知识.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测验 制定治疗方案.实施心理治疗四是组织公益劳动,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公德意识 具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组织的公益劳动 五是严格实施奖惩,建立详细的考核奖惩办法,对表现突出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评优、记功的奖励,对拒不接受教育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把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行政奖励、处罚作为评价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表现和实施司法奖励、司法惩处的主要依据。

      六是强化矫正个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犯罪类型、心理特点、年龄结9构、家庭状况、宗教信仰等情况,因人而异,制定矫正个案.做到一人一档.并由专人负责.确保矫正个案的有效实施七是加强帮扶工作 ,从关心和帮扶入手.着重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在低保、工作和求学等方面遇到的问题通过规范到位的管理、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适度的公益劳动和必要的帮困解难.使社区服刑人员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进行改造.促进了他们尽快融人社会.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预防和减少了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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