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范文.docx
24页国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积极平稳有序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立足退休人员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管理服务资源,创新管理服务方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发展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将全市辖区内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到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所在地的镇(街道)或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公平化、均等化服务,切实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
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和完善管理服务职能 各镇(街道)、社区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职责任务配备工作力量,加强经费保障,为退休人员提供活动学习场所和各类管理服务资源,提高管理服务能力要加强独立工矿区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集中区的社会化管理职能建设,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提供组织保障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阅读文件、了解情况、查阅信息,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中央、省、市管理的领导人兼任(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各镇(街道)、社区、国有企业) 加强镇(街道)和社区接收能力建设。
彻底完成国有企业社区管理职能交接工作,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奠定良好基础镇(街道)和社区要设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站,并通过招聘优先录用国有企业原工作人员等方式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来承担这项工作,确保镇(街道)和社区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能接得住、接得稳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社区) (三)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衔接 我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属、市属及我市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均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要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相关企业和市医保局协商做好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建国前老工人医疗照顾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筹资和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原则上以企业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进行属地管理企业退休人员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生活的,可在长期居住地享受镇(街道)和社区面向社会提供的公平化、均等化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各镇(街道)、社区) (四)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接收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密切衔接,跟进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和有关服务工作,并在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加强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建设,及时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党支部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各镇(街道)、社区、国有企业) (五)人事档案集中管理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市档案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移交后,市档案馆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并实现档案服务数字化、便捷化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市委(市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人员人事档案不移交其他涉密等部门人员的档案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档案馆) (六)妥善处理统筹外费用 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严禁借机巧立名目违规提高福利待遇,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
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对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企业按现行途径妥善处理 国有企业要采取一定过渡期办法,在加强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企业一次性支付,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责任单位:国有企业) 四、工作流程 (一)调查摸底 国有企业对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核准移交人数、统筹外费用,按照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分类整理、列表造册后交市人社局核准登记,整理好人事档案,并提出统筹外费用解决办法责任单位:国有企业) 准备移交材料 国有企业备齐移交材料[包括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申请表、国有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名单、档案移交名册、退休人员户口本、身份证、退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和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等],向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镇(街道)和社区申请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申请同时报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市人社局)备案。
责任单位:国有企业) 签订档案交接书 国有企业向市档案馆移交人事档案,签订交接书责任单位:市档案馆、国有企业)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国有企业党组织在转出退休人员党员党组织关系前,要查阅党员档案,对党员材料缺失的,要核实党员身份并调查现实表现后,补办档案材料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密切衔接,做好网上党员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在党员报到后,按规定办理党员党组织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支部,并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社区、国有企业) 核对信息,发放联系卡 镇(街道)和社区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信息之后,及时上门核对或通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或授权委托人前来逐一核实信息内容,发放联系卡(格式和内容由市人社局统一规定)联系卡上应公示管理服务内容,并注明社区服务人员的联系,方便退休人员进行联系、沟通,及时得到相关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镇(街道)、社区) 传递数据,及时衔接 镇(街道)和社区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后,及时将上月接收退休人员基本信息交付市人社局、市医保局等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核对,有效衔接社会保障管理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各镇(街道)、社区) 做好资产划转工作 国有企业和镇(街道)及社区协商做好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器材用具等资产划转工作,依法依规履行程序,签订协议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社区、国有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镇(街道)、社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愿望和要求,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确保有序移交、平稳过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各镇(街道)、社区、国有企业) 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2月底前,国有企业完成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申报工作2020年8月底前,基本达到我市辖区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目标2020年10月份,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市人社局)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市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企业主管部门、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国有企业) 资产无偿划转。
国有企业按照应交尽交的原则,将现有能够分割的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设备设施、器材用品等资产无偿划转给镇(街道)或社区;难以分割划转的,国有企业可与镇(街道)和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处置方式,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没有专门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的,镇(街道)和社区不应要求国有企业新建所需资金责任单位:各企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社区、国有企业) 妥善安置职工 对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镇(街道)和社区予以优先聘用,也可采取劳务输出等方式,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仍留在国有企业的职工,由企业妥善安置责任单位:各企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社区、国有企业) 落实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予以必要保障国有企业不承担移交后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做好服务保障 坚持在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精神上关怀,依法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卫体局、市文旅局、市教科局、各镇(街道)、社区) (七)实行月报制度。
国有企业、各镇(街道)和社区每月22日前向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每月23日前要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