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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国际争端的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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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决国际争端的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 【摘 要】国际争端发生后,由有关国家直接进行谈判,或在第三者的调解下求得解决,这无疑是最理想和最有效的方法但在谈判无效、外交方法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诉诸战争,就不得不求助于司法程序了全文论述解决国际争端的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进而分析1960年埃塞俄比亚与利比亚向国际法院控告南非案,呼吁各国应用多种非暴力手段灵活、和平地解决国际争端 【关键词】国际争端;外交方法;法律方法 一、国际争端类型和解决方法概念 (一)国际争端一般分为法律性和政治性两种法律性的争端是指当事国各自的要求与论据以国际法所承认的理由为根据的所谓“关于权利与义务性质的争端”;法律以外的争端则称为政治性争端,关于“利益冲突”的争端,则不依现存法律为依据来判断 (二)国际争端的解决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解决,强制性诊断的方法如:报复与反报复,平时分锁和干涉非强制性解决方法氛围国际争端的外交途径解决方法和法律途径的解决方法 二、解决国际争端的外交方法 (一)谈判与协商:一般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有关问题获得谅解或求得解决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也是解决国际争端最主要的基本方法。

      谈判与协商的方法区别于其他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法的最大特点,在于谈判活动的整个过程一般都没有争端当事各方之外的第三方介入它可以使争端当事各方的自主意愿得到充分尊重是最直接、最简便、最能够维护国家主权和根本利益的方法之一很多国际法文件在涉及国际争端解决方法的适用问题时,也常常规定谈判或以谈判为其主要内容的外交途径是其他解决争端方法得以适用的先决条件比如,《国际联盟盟约》第13条规定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的争端,不仅仅在性质上适宜于仲裁或司法解决,而且是在外交上即主要通过谈判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者;《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第22条规定“如果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洲国家之间发生争端,而按照当事国之一的意见认为通过正常外交途径不能解决,当事国应同意用某些其他和平方法……”在解决国际争端实践中,争端当事方常常适用类似于上面的一些规定去抗辩谈判方法之外的其他方法,特别是仲裁和司法解决方法的管辖权的事例 谈判还是一种独立的解决争端的方法在仅仅只有谈判方法适用的争端解决过程中,原则上争端当事各方是所有谈判行为的主体争端当事各方以外的第三者不得介入争端解决的成败关键在于争端当事各方之间能否就有关解决条件或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协议。

      由于谈判方法往往在解决国际争端中首先得到尝试,也由于争端当事各方相信使用它所获得的利益可能大得足以排除其他方法的使用,谈判方法在实践中实际得到适用的机会是其他方法所无法比拟的甚至在以谈判方法成功解决争端希望变得或者本身就十分渺茫时,争端当事各方也不会轻易放弃利用它的努力毫不夸张地讲,在今天世界上,很少有国家不运用谈判去解决它与别国的争端,也很少有国家没有过运用谈判成功地解决它与别国争端的经验中国向来积极主张以谈判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在新中国建立之后近半个世纪时间里,多次利用谈判方法解决它与邻国或其他国家间的争端,为人类社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实践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比如,五、六十年代中缅边界争端的解决和八十年代中英香港间题的解决,就是谈判方法在中国国与其邻国、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争端获得成功的两个较为典型的范例 (二)斡旋与调停:当事国不愿意直接谈判或者虽经谈判而未能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可以协助当事国解决,即国际法上的斡旋与调停方法斡旋是第三国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动,调停则是第三国以调停者的资格直接参与当事国的谈判无论在斡旋还是调停的情形下,争端当事国都应该保留完全自由斡旋和调停终了,无论成功或失败,第三国的任务即告终止,第三国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斡旋活动的全部内容就是围绕着争端当事各方谈判或重新谈判而进行的倘若争端当事各方坐到了谈判桌边或重新回到谈判桌边,斡旋的任务便告完成. 调停方法的适用过程,是调停者促使争端当事各方坐到谈判桌边或重新回到谈判桌边进行谈判的过程,也是调停者本身直接参加谈判并为谈判协议达成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过程 (三)和解与国际调查委员会:和解又称为调解,是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程序和解方法是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阐明事实,提出报告,其中包括解决争端的方案,以设法使当事国达成协议和解则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和解委员会,目的在于公正地查明争端事实,建议并提出适当的解决办法和解同国际调查委员会也不完全相同,国际调查委员会的主要目的在于调查争端事实,在查明事实以后,使当事国自行解决争端国际调查委员会应当由争端当事国订立专约并组成委员会调查专约应载明调查的事件并规定组成委员会的方法、期限以及委员会的权限及法律责任 三、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国际争端发生后,由有关国家直接进行谈判,或在第三者的调解下求得解决,这无疑是最理想和最有效的方法但在谈判无效、外交方法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诉诸战争,就不得不求助于司法程序了。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仲裁解决 1.仲裁的概念:仲裁又称公断,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法律方法当国家间发生争端时,当事国把争端交付它们自己任选的仲裁人处理,相互约定接受其裁决,这种方法称为仲裁仲裁人在性质上就是法官,他有权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与法官起同样的作用不同的是:仲裁人是当事国选定,其权力是由仲裁协定授与的,因而更容易取得当事国的信赖裁决是终判,不得上诉除非证实仲裁协定无效、法庭成员受贿、法庭越权、裁决中存在严重法律错误,否则裁决是不能推翻的如一方认为裁决有问题,可通过协议进行修改 2.常设的仲裁法院:在荷兰海牙成立,该法院随时受理一切仲裁案件,除非当事国协议成立特别法庭 3.仲裁特点:在和平解决争端诸方法中,仲裁具有独特的优点它与调停、斡旋等外交方法一样,借助第三者的力量不同的是后者只能提出建议促成解决,而仲裁却可以作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它与由法院进行的司法解决一样由司法机构依司法程序进行不同的是法院的组织体制不受当事国影响,而仲裁,其人员的选派、法庭的程序、法律的适用都是由双方当事国在仲裁协定中规定的这便保证任何一方当事国既保存国家尊严又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

      在这基础上组织的仲裁法庭,更取得当事国的信任,更能充分运用“公允及善良”原则,又更节省时间 (二)国际法院裁判 1960年,埃塞俄比亚和利比亚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就有关南非联邦在西南非洲委任统治制度的继续和它作为委任统治国对该地区的责任以及在该地区的行为控告南非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机关之一《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联合国各会员国为这一规约的当事国,这同过去国际联盟会员国可以不参加国际常设法院有所不同按照宪章规定,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于1946年2月6日选出国际法院法官,法院于同年4月3日在海牙成立 国际法院的组成:15位法官,其中不得有2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任期9年,并得连任,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及安全理事会获绝对多数票者担任;为审理特定案件,可以选派一人或者数人,作为专案法官参与,地位与其他法官完全平等;院长和副院长任期3年,由法官以秘密投票选举,获得多数票的法官当选,并立即就职;由法官秘密投票选出法院书记官长,任期7年,并得连选 1.国际法院的职权主要有: (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受理《国际法院规约》各当事国之诉讼,其他各国诉讼的案件除现行条约另有特殊规定外,由安理会定之。

      (2)咨询管辖权: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对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参考意见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2.国际法院的程序 (1)起诉:诉讼的书面程序是指以诉状,辩诉状以及必要时的答辩状连同可咨佐证的各种文件及公文书送达法院及各当事国口述程序是知法院审讯证人,鉴定人,代理人,律师及辅助人的程序书面程序结束后,案件进入审问阶段法院应确定口述程序开始日期,如果发生其他原因,法院可以决定口述程序的开始或继续延缓进行 (2)特别程序与分庭程序:临时保全办法、初步反对主张、反诉、参加、对法院的特别联系和中止 (3)判决及其解释与复核:辩论终结后,由法官评议和讨论判决评议应秘密进行并保守秘密一切问题应由出席法官的过半数作出决定,如果投票数相等,院长或代理院长职务的法官有权投决定票任何法官如果对判词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发表其意见,即“异议意见”任何发挂不论是否反对或赞同多数意见,都可以将其个人意见附于判决之后,法官可不说明理由而表示其赞成或反对的意见 在本案中,递交给法院的请求书的主要依据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7条和订于1920年的《德属西南非洲的委任统治书》第7条第2款。

      《委任统治书》第7条第2款的内容为:“受委任国同意,受委任国和另一国际联盟会员国发生的关于委任统治书条款的解释和适用的任何争端,如果不能通过谈判取得解决,应提交国际联盟盟约第14条所规定的常设国际法院南非联邦方面提出了四项初步反对主张,反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其中一项初步反对主张认为,争议中的问题不是《委任统治书》第7条第2款所要求的那种“不能通过谈判取得解决”者南非联邦方面的意思是,直到请求书提出之时,争端当事各方之间还没有进行过任何直接谈判,只是联合国大会就该争端问题举行过多次讨论法院认为,是在争端当事各方之间进行直接谈判,还是在联合国范围内进行集体谈判,这属于谈判采取何种形式的非本质问题.本质问题是有关双方在任何一种形式的谈判中究竟采取的是何种态度,法院认为“它在争端的双方之间看不到有任何谈判成功的机会因此驳回了南非当局的反对主张 当前,国际形势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世界各种力量在错综复杂的利害矛盾中重新分化和组合,世界更加动荡不安,我们应当居安思危,警钟常鸣,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敦促所有国家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参考文献】 [1] (英)J. G.梅里尔斯.国际争端解决[M].伦敦: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1. [2] 《常设国际法院报告》,第一集第2号第13页. [3] 王铁崖, 田如萱.国际法资料选编[M].法律出版社,1982:854,854,863. [4] 亨金等.国际法:案例与资料[M].西方出版公司,1987:65-70.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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