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工企业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模版.docx
4页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1. 目的为明确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范围、职责、安全要求,加强生产设施拆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3. 职责3.1 生产部门是生产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的归口管理部门3.2 拆除单位或部门对生产设施安全拆除过程全面负责3.3 安全部门是生产设施安全拆除的监督管理部门3.4 物管处负责报废设备、物资、生产装置的保管和处理;4. 管理内容与方法4.1 拆除4.1.1 检修前应对需要拆除的设备或装置制订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方案由检修负责人组织制订,经生产部门、安全部门确认后,由主管副总审批4.1.2 根据审批方案的要求,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动火、动土、起重、高空等作业许可证对拆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制订安全风险分析评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4.1.3 组织拆除作业人员学习拆除方案和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4.1.4 拆除作业应指定专人统一指挥并在其监督下进行4.1.5 拆除作业前必须将水、电、汽、气源切断4.1.6 在高空拆除的物件,不得向下乱抛、乱扔,要采用溜槽下滑或其他方法运送。
拆除工具应妥善保管,严防掉落4.1.7 拆除工程周围,应设置路障警告标志,禁止车辆和人员通行必要时设专人监视4.1.8 在有毒有害场所进行设备和管道拆除之前,必须进行有效隔离,对设备和管道内的残存物料进行清理、排放、置换、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作业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和灭火器材,以备急用4.1.9 在生产分厂放空管道附近进行拆除工程时,应与生产分厂联系,确保在拆除工作时间内不排放有毒有害废气;如必须排放时,应通知拆除人员撤离后才能进行排放4.1.10 在不停车的情况下进行部分设备拆除作业时,应与生产部门联系,在不能切断水、电、汽、气的情况下,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同时在拆除作业之前,检修和生产双方应密切配合,落实安全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详细交代,确保安全检修4.1.11 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4.1.12 对拆除的设备、管道需进行动火作业时,应按《安全检修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4.1.13 对拆除的设备、管道需进行高空作业时,应按《安全检修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高空安全作业证4.1.14 对拆除的设备、管道需进行吊装作业时,应按《安全检修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落实后,作业环境符合要求,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4.1.15 在脚手架、跳板、平台上作业时,不得多人聚集,以防塌落4.1.16 拆除下来的废旧材料或设备,应及时分类清理,不得堆积在平台、楼板、脚手架和跳板上,要及时运走,保持施工现场整洁,道路通畅4.2 报废4.2.1 报废范围a.已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并将设备与生产工艺流程完全隔离的固定单一设备,如储罐、钢塔等b.因工艺流程更新改造或市场等因素,已明确不再生产的产品系统装置c.报废的金属、非金属物资、油类物资等4.2.2 报废程序a.生产设施(设备、装置)的报废,由分厂申报本部门设备、装置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b.设备部门对生产设施(设备、装置)的报废进行确认、审核和报废过程的管理c.生产设施(设备、装置)的报废,由财务部门确认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d.生产设施(设备、装置)的报废的处理按公司废旧物资(设备)管理制度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