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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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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碎****木
  • 文档编号:244122984
  • 上传时间:202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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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法规类别】 畜产品【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 1996.01.10【实施日期】 1996.01.10【时效性】 失效【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 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天津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1996 年 1 月 10 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和检疫监督管理,预防 和消灭畜禽传染病,发展畜禽生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畜是指马、骡、驴、牛、猪、羊、兔、犬等;所称家禽是指鸡、 鸭、鹅、火鸡、鹌鹑、鸽等;所称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熟制的畜禽肉及油脂、脏器、1 / 4皮、头、蹄、毛、骨、角、血、种蛋等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饲养、屠宰、加工、仓贮、运输、购销畜禽 及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检验和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所辖行政区域内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检验和兽医卫 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兽医卫生监督和检 疫工作工商、卫生、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配合畜牧行 政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办法屠宰和检疫时,应当尊重少数 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礼仪第六条 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经过检疫,符合兽医卫生标准严禁从疫区购买、调运畜禽及畜禽产品;严禁屠宰、加工、运输、仓贮、购销染疫、 病死、毒死和其他死因不明、无检疫证明的畜禽及畜禽产品;严禁生产、销售其他不符 合兽医卫生标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第七条 对执行本条例做出突出贡献和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2 / 4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和揭发的权利第二章 屠宰第八条 本市实行畜禽屠宰许可证制度屠宰场(厂、点)必须领取《定点屠宰证》、 《兽医卫生合格证》,不准无证设立屠宰场(厂、点)和从事屠宰、加工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定点屠宰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屠宰场所第九条 申请设立屠宰场(厂、点)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经所在区、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定 点屠宰证》。

      二)持《定点屠宰证》,向有关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许可证三)屠宰场(厂、点)建设竣工,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兽 医卫生合格证》四)申请工商登记时,必须持《定点屠宰证》、《兽医卫生合格证》 驻屠宰场内的固定屠宰户必须办理《兽医卫生合格证》第十条 屠宰场(厂、点)的设立,应当按照人民生活需要、畜禽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 的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市中心六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屠宰场(厂、点)第十一条 屠宰场(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与学校、幼儿园、村庄、居民区、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取水口、畜牧场和其他3 / 4有防疫要求的场所的距离,应当符合防疫规定二)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病畜禽隔离间、急宰间、冷藏间、检疫 室、消毒设备等基本设施三)有完善的污水、污物和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四)屠宰间应当有便于涮洗的墙裙、水泥地面和上下水道用水应当符合饮用水标 准第三章 检疫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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