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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科岗位职责(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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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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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许可科岗位职责(多篇)推荐第1篇:路政科行政许可岗位职责 行政许可岗位职责 (1) 按规定权限审批辖区内临时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等事宜; (2) 按规定权限审批辖区内从地面、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非公路设施事宜; (3) 按规定权限依法审批辖区内在公路控制区内设置非交通标志事宜; (4) 按规定权限依法审批辖区内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内临时建筑事宜; (5) 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审批辖区内公路两侧建筑用地事宜; (6) 按规定权限审批辖区内公路行道树的更新、采伐事宜; (7) 建立、健全本辖区内路政审批档案; (8) 协助上级部门在本辖区内进行的路政审批工作 (9) 参与开展公路路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 (10) 负责建立、健全路政科的路政审批档案 (11) 检查、督促、规范路政审批建档工作; (12) 分析、总结路政审批工作中的新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供领导参考 推荐第2篇:文秘(行政)科岗位职责 文秘(行政)科岗位职责 一、负责起草学校行政的重要文稿和行政领导的重要讲话稿。

      二、协助办公室领导校核和安排打印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各类文稿,并搞好发文的编号登记及归档工作 三、好每周全校性会议和活动日程安排,负责校行政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及时了解和反馈会议决议和执行情况 四、负责校内外各单位往来发文工作以及相应的督办、文印、归档等工作 七、主要负责学校、校领导的印章、钢印的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各行政单位印章的刻制,收回废止停用的印章 八、组织落实、协调全校范围内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会务组织 九、负责学校的接待服务工作,组织安排上级领导、兄弟单位领导及重要来宾、来客的接待,制定接待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校领导的工作联络与接待、日常工作的协调与安排,并及时向办公室通报 十一、负责学校领导出差的交通、通讯等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学校领导及学校办公室的卫生、安全、基础设施的配备与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学校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会议室、会客室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校领导外出公务活动预订机票、车票,以及借款、送站、接站、报销等工作 十六负责学校大事记及全校性综合情况统计报表工作。

      编写学校概况和大事记 十七、完成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推荐第3篇:宗教行政许可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4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开办,学制3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4年以上; 2、有负责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专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 3、有健全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规章制度; 4、能够为外籍专业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外事接待能力和安全保卫能力; 5、有对外籍专业人员教学评估和鉴定制度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2、宗教院校简介; 3、具备许可条件的证明、说明或文本; 4、拟聘请渠道情况说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国家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自受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5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能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力,在拟聘任的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 3、拟聘从事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4、外籍专业人员授课的课时比例不超过院校总课时的30%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宗教院校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3、拟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计划(包括聘用人数、拟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 4、宗教院校课程设置及其任课教师情况; 5、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学历证明、所服务的机构及派遣单位、经派遣单位审核的简历、派遣单位出具的无不良记录的证明。

      其中,拟聘担任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还应提供受过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和从事过语言教学的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我国五种宗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 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7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外国宗教组织在所在国(地区)有合法地位并无不良记录; 2、外国宗教组织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拟在中国境内的交往活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 3、外国宗教组织对华友好。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中方单位的申请书,包括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等; 2、中方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3、外国宗教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中方单位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2、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8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构成危害的内容;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 3、经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接收单位的申请书;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3、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经全国性宗教团体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附则 自用数量的范围指每种1至3个基本单位(本、册、盒等) 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9 二、行政许可条件 1、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 3、拟讲经、讲道的场所是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 4、邀请方是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邀请单位的申请书; 2、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及入境身份说明; 3、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的情况; 4、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的书面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2、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4、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5、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6、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三年内举办的大型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7、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 5、有关部门对拟用于大型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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