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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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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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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篇: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返回第二章肢体残废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人体重伤鉴定标 准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衽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 指间关节;(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 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 10度;(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并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懿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 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 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 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俞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 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 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挠骨、尺骨、股骨、胫腓骨 )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舐丛及其重要分支 )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返回第三章容貌毁损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第十条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二衽何一侧眼脸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脸损伤显著影响面容;(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第十一条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二国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第十三条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第十四条 额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颤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第十五条上、下颌骨和颗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颗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 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 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 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 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 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 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 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脸、鼻、口辱、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脸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返回第四章丧失听觉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 91分贝以上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 60分贝以上返回第五章丧失视觉第十九条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损伤后,一眼盲;(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 2级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 (视野半径小于10度)返回第六章丧失其他器官功能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二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第二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 (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嚼咀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第二十五条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鉴定材料《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二十七条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第二十八条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第二十九条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第三十条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第三十一条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第三十三条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第三十四条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痿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第三十五条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返回第七章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第三十七条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 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第一节颅脑损伤第三十八条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 ;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硬脑膜破裂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第四十一条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种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 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第四十七条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第五十条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一一海绵窦痿下丘脑一一 垂体功能障碍等返回第二节颈部损伤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痿或者假性动脉瘤第五十三条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第五十四条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第五十五条胸导管损伤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第三节胸部损伤第五十八条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第五十九条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第六十条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痿、食管胸膜痿或者支气管食管痿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第六十六条女性一侧乳-房缺失返回第四节腹部损伤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淤塞术)第七十条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痿等第七十二条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第五节骨盆部损伤第七十三条骨盆骨折严重变形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第七十五条膀胱破裂第七十六条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第七十七条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第七十九条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第二篇: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司发( 1990) 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 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 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 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 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 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 5平方厘米)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眶部单纯性骨折;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 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 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 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 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六) 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 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 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 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 30分贝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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