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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英国公司法理论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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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董事披露合同利益的义一英国公司法有关理论探讨及案例评析作者:王春颖 一衡平法中有关董事信用责任和合同利益的原则 公司的董事对公司负有信用责任,必须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和适当的目的行事,不得将a己放在个人的利益与其对 公司所负的责任相冲突的位置上这个原则在衡平法中被称为“不冲突原则”或“白我交易原则”,是法院通过 判例建立起来的,被认为是约束公司和董事间关系的最基本原则一)董事信用义务的一般衡平法原则英国法中有一个古老的受托人职责的概念:受托人不得从委托人处牟利,他们只能为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的利益 行事,不能使白己处于这样的地位,即他们作为受托人的责任与他们个人的利益冲突,反z,受托人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这就是信用义务法院对这个原则历来严格奉行,但是,如果经所有受益人许可,也可免除责任 这个原则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被应用于其他法律领域,如代理人和木人间的关系,(注:g. k. morse, "the conflict of interest and duty principleas applied to directors in english law", de dubbelrol in hetvennootschapsrecht, 1993 vol. 16, p. 41.)在公司法中即是董事与公司间的关系。

      在理论上,公司被认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格,是法人公司不能为一定行为,而只能通过白然人也就是公司的 董事代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注:freguson v. wiIson[1886] 1. r. 2. ch. 77.)在这个意义上,董事是公司的代理 人自然地,信用原则被运用到公司董事和其所服务的公司间的关系上注:heclly byme & co ltd v. heller & partners ltd[1964]ac465.)显然,董事的信用义务是衡平法中受托人和委托人间信用关系的延伸英国一部 重要的关于公司的专著palmer公司法》对此做了非常好的诠释,“像其他的受托人一样,董事不得使H己的 个人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冲突,不论这种冲突是实际的或是潜在的董事和公司问的关系,正如代理人和委托人间 的关系,代理人自己是不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注:《palmer公司法》第24版第一卷,1987年,第 943-944 页,第 6313 段根据一般公司法的理论,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的权利被认为是源El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从这一点 看,董事会似乎有权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事,但实际上,董事会权力的行使是有一定限制的,从某种稈度 上说,受制于其对公司所承担的信用责任。

      在1996年审理的尼普顿(nep tune)(注:n eptune案,1995年bcc 第1015页案中,法院再次重申了这个观点:董事应忠诚地为公司的利益和为公司的正当的日的行事,当公 司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应将公司利益置于其个人利益Z上这个原则在公司法中被称作是“压倒一切”(注: movitex v. bulfield[1988]bclc 104 页,vinelott j.法官的判词的衡平法原则正如前血提到的,公司董事对公司承担的信用义务,排除了董事代表公司的利益与其a己或与其拥有利益关系的 其他公司或企业订立合同的可能性在衡平法中,这个原则叫做“白我交易原则”这个原则源于一个非常古老 的判例阿们丁(oherdeen )铁路公司诉布雷奇(blaikie)兄弟公司案这个案件的事实非常简单被告人是 铁路公司董事会主席,他代表公司与一个小企业签定了一份合同,以某种价格买进大批量铁椅了用于其所经营的 铁路沿线各车站如果仅此而已,倒也无妨但该被告同时也是这个签约的小企业的两个仅有的合伙人乙一铁 路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宣布合同无效在该案中,法院面对的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铁路)公司的董事是 否能代表公司与其H己签合同或与一个他是合伙人的公司签订合同。

      铁路公司诉称,被告作为公司董事会主席, 是公司的受托人,因而,涉及到他和公司的关系,他受约朿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的法律规定的制约,不能为白己 的利益而与公司签定这样的合同而在本案中,主席先生把白己置于相互矛盾的地位,首先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主 席,他应当为公司的利益和代表公司行事,并应尽最大努力保护公司的利益,这是他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但是 作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2—,他所拥有的个人利益会使他站在完全相反的立场上——尽可能地从预期的交易中获 得最高的利益,显然,他的个人利益与其所代表的公司利益是冲突的结果是,法院支持了原告铁路公司的主张, 确立了这样一个普遍原则,董事不能代表公司与其作为合伙人Z—的合伙公司签定合同法院认为,“公司作为 一个机构只能由其代理人代理行为,因此,代理人必须尽最大努力去推动其所代理的公司的业务,该代理人有责 任对其委托人履行信用义务”根据这样的观点,法院确立了英国公司法中的一条著名理论:“这是一个普遍原 理,负有信用义务的人,不得签定这样的合同——在合同中他有或可能有个人利益,而且,该利益可能与他有义 务保护的人的利益相冲突法院进一步强调,“这是一条非常严格的原则,与合同本身公平与否无关,也不允 许对问题本身提出质疑。

      注:movitex v. bulfield[1988] bclcl04页,vinelott j・法官的判词可以看 出,法院明确主张,(铁路)公司的董事不可以代表公司与白己或其合伙公词签订合同这个著名的判决很好地 诠释了早期衡平法中严格的关于董事应避免对公司的合同发生兴趣的原则,这个原则不仅适用于直接与董事进行 的交易,也适用于董事以任何具他方式间接参与的、与公司有关的交易,例如通过亲朋所做的交易木文将在后 面对此进行更加详细的讨论1) 衡平法中的豁免原则衡平法禁上董事将自身置于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互矛盾的地位,否则,公司有权宣布合同无效但实际上,公 司董事作为公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实践中是很常见的事情,因而公司与董事所签的合同的效力,就成为立法和 学术界关注的焦点英国公司法的一些规定涉及了这个问题,其中Z—是,当满足了一定条件,衡平法上的义务 可以免除衡平法原则过于严格共至有些個化,难以为商业界所接受,这不足为怪特别是随着公司经营活动的扩展和多样 化发展,对商机的重视是公司在经营中更为关注的方面,因而在实践中,公司更愿意在保证公司利益的前提下, 赋予董事以更多的权利公司赋权的方式之一是在公司章程中加进权力授与条款(enabling provisions),允 许董事对公司的合同发生兴趣,给予董事感兴趣的合同以效力。

      对此,学术界和立法界一致认为,公司通过公司 章程修正法律的规定的权力必须受到制衡,公司可以接受董事拥有个人利益的合同,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 ) 股东大会批准;或者(2)公司章程中含有授权条款,允许董事这样做;或者(3 )董事向董事会全部披露其 个人利益 (注: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m company law, 6th eel., chapter 22, p 611.)这种约束是 硬性的,没有缓冲的余地根据衡平法原则,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是使合同生效的必要步骤因而,某公司向其董事之一购买一艘船的合同 是有效的,因为该合同得到了股东大会的批准注:西北运输有限公司诉贝提案[1员7] 12 app cas, 589 页)该判决是从信托关系中“经受益人的同意可以使合同生效”的原则发展而来的,但是“前提条件是这种 同意必须是受益人明示、H由作出的,这样才可化解义务和利益Z问的冲突”注:boulting v. association of cinematograph, television & allied technicians[ 1963]2 qb 606. ) 1992 年,法院在审理前面提到的尼 普顿一案时援引了这个原则,并且重中,董事不得与公司讲行其个人拥有利益的交易,除非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 否则,公司可以认为该合同无效。

      注:neptune no. 2[1995]bcc 1000, per ag steomfeld qc.)但在实践中, 每一个这样的合同都拿到股东大会讨论是不现实的,既不是经营的有效方式,也是极其繁琐萇至难以实行的注:british company law and practice, 32—650, chh editions litimted, 1983, p. 33451.)因而通过 公司章稈小的特殊条款来缓解衡平法原则在公司的实践中逐渐得到广泛的接受,很多公司在章程中加入了授权条 款,允许公司的董事对公司的合同持有利益这样的条款具有允许董事与其任职的公司订立合同或对公司拥有利 益的合同产生兴趣的效力英国的许多案例对此作出了同样的认可在徳兰士瓦(transvaal)案中,法院认定, 如果公司章程授权董事签订某项协议,董事可以持有与其职责相对立的利益(注:transvaa 1 土地公司诉新比利 时土地开发公司案[1914—15]all e. r.全英案例汇编第987页在著名的伯廷(boulting)案件(注: boulting v. association of cinematogaph, television & allied technicians[1963]qb 606.) 中,法院不 仅认为公司可以在其章程中允许董事对公司的合同产生兴趣,而且更进一步认为该条款可以有这样的效力,允许 持有这样利益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共至在讨论相关合同的投票表决,并且表决有效,可以被计入总票数Z中,但 前提条件Z—是该董事向董事会完全公开了其利益所在。

      这个判决被示来的公司立法所采纳,被认为是一项受欢 迎的立法干预但同时,冇关的立法解释以及公司法也明确了另一项钳制条件:公司章稈的规定問然应当尊重, 但公司不可以通过白定规则而解除法律的约朿1) 自我交易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在传统的英国法中,与董事对公司的信用责任有关的规则有两个,或者是一个原则的两个方面,一个是自我交易 原则,另一个是公平交易原则两个规则都源于古老的衡平法原则一一禁||••董事滥用其职权和利用其职权漁利 英国一位著名的麦加利副首席法官(megarry V-C)根据信托法的理论对这两个原则进行了独到的诠释:白我交 易规则,简单地讲,就是如果受托人将受托管财产售卖给白己,那末,受益人有权宣布合同无效,终止合同,而 不论交易有多么的公平公平交易原则是指,若受托人购买了其受益人的任何托管财产,交易并不会无效,但受 益人有权终止合同,除非受托人能证明他并没有利用其职位的优势,向受益人全部公开了其所拥有的利益,并 且交易是公平和公正的注:tito v. waddell no.2[1977]全英案例汇编第3卷241页)这个解释具有立 法意义,成为促进董事公平交易的基本法律原则Z-o二 董事披嘉合同利益的法律规范框架近些年来,有关董事对于公司的责任的法律改革在不断进行,以更好地保护公司和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例如1989 年《公司法》修订时特别关注了董事订立合同的权力问题,花费了巨大的努力,试图通过公司章程中的否决条款 和其他的对董事签订合同的权力的限制,来消除可能对公司及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但是,这项改革没有触及 这样一些问题,尤其是公司现任董事作为签约一方与公司签订合同以及董事在签订合同时应负的责任问题1985年《公司法》的第I•章特别是第317条集中了关于董事的权利和责任、特别是在某项交易涉及公司和公司 董事情形下的全部重要的法规要求,同时给出了对大量的这类交易的法律上的解决办法这一章的标题是“促进 董事的公平交易”立法的目的是确立更加行效地保护公司利益的原则,同时I川应在董事和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 情况下对董事披露义务的口益增长的要求有评论认为,强化萤事对所参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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