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潭大学绩效工资实施细则.pdf
6页湘潭大学绩效工资实施细则根据《湘潭大学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湘大党发〔2013〕25号) ,制定本实施细则一、二级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拨办法(一)岗位津贴 1 和岗位津贴 2,根据各二级单位实际在职在岗人数和人员职称(职务)情况,依标准(其中岗位津贴 1 各档标准数的个位数按 10 就高取整,每档就高取整数额不超过 9元)核拨二)岗位津贴 3,按照《湘潭大学人才工程实施办法(暂行) 》 (湘大党发〔2013〕27 号)规定的标准,按月发放给人才工程人选个人三)绩效津贴 1,除能源工程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子弟学校按原有校内津贴核拨方式核拨外,其余各单位均按照《湘潭大学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湘大党发〔2013〕25 号)规定核拨四)绩效津贴 2,按照《湘潭大学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湘大党发〔2013〕26 号)规定,依学校当年确定的具体标准核拨五)津贴自理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参照学校同类人员绩效工资标准执行二、其他专业技术单位人员绩效工资核算办法(一)其他专业技术单位是指: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图书馆、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期刊社、档案馆、子弟学校、幼儿园、校医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二)其他专业技术单位人员绩效工资标准确定原则1. 其他专业技术单位人员按首次岗位聘用时所聘岗位确定岗位津贴 1 和岗位津贴 2 的标准,其中担任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 1 按就高原则确定。
2. 图书馆馆长、期刊社社长的岗位津贴 1、岗位津贴 2 和绩效津贴 1 按管理人员标准执行,并参照第一类“双肩挑”人员,按600 元/月/人的标准发放职务补贴三、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津贴 1 分档年限的确定原则(一)任职年限从任现管理职级或工勤技能等级的当年度开始,到发放绩效工资上一年 12 月 31 日止二)管理岗位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岗位津贴 1 标准的确定:先计算管理职级任职年限,再根据本人目前是否担任领导职务确定岗位津贴 1 的标准三)干部职级及任职时间的确认,以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发文或认定为准四、保底线的设置原则为保障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2013 年学校设置最低保障线,即岗位津贴 1 不足 6000 元/年的,学校补足到 6000 元/年但对工作不负责任或未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教职工,则不予保底,二级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降档发放岗位津贴 1,直至扣发所有岗位津贴 1五、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一)学校规定的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具体见附件)为最低要求二)各院(系、部)可根据本单位教学工作任务实际情况,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三)各院(系、部)可根据本单位科研等目标任务,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教师基本科研工作量要求。
六、本实施细则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七、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附件:湘潭大学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暂行规定附件:湘潭大学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暂行规定一、基本工作量要求项目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本年度教学工作量本(专)科生教学1本(专)科生实际课堂授课学时数(不含指导论文、设计、实习和学科竞赛等课时数)32646464近 3年科研工作量科研项目2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 科研项目1 项3主持地厅级(不含校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 项1 项4参与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排名前 3)1 项1 项5参与省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排名前3), 或参与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1 项6横向项目(到账经费)4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著作或论文7发表 SCI、EI、SSCI、CSSCI 论文2 篇1 篇8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 篇9在国家级出版社出专著或教材1 部1 部1 部成果奖励10省部级以上奖励1 项1 项1 项11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1 项1 项1 项12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 项1 项1 项发明专利13发明专利2 项1 项1 项二、有关规定和说明1.教师必须符合上表年度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且需符合相应类别岗位科研工作量要求中的任意一项(即 2-13 中任意一项)。
2.承担大学英语、高等数学、大学物理、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体育和计算机文化基础等公共基础课教学、且平均每年度实际课堂授课时数在 480 学时以上的教师,不作科研基本工作量要求3.每年承担本专科教学实际课堂授课时数在 320 学时以上、且教学效果评价为优秀的教师,不作科研基本工作量要求4.外国语学院、艺术学院、能源工程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师 2013 年至 2014 年可放宽科研基本工作量要求,具体由学院自行规定,但从 2015 年起必须按学校的基本科研工作量要求执行5.对本科生招生人数少、主要以科研为主的单位,教师教学工作量可根据该单位的意见用高水平科研工作量冲抵本科教学工作量6.应届毕业生或未承担过本科课程主讲任务的初任教师,第一学年不作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要求,但要依据学校规定承担听课(不少于 32 学时) 、答疑、批改试卷、作业,协助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实习、学科竞赛等工作任务7.机关第二类“双肩挑”人员的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按《湘潭大学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双肩挑”人员认定办法》中关于教学工作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8.在国内外在职脱产攻读博(硕)士学位的教师、公派出国(境)访学和工作的教师,以及在外挂职锻炼的教师,不作基本工作量要求。
9.转入教师岗位的党政管理人员和新引进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可从转入之日起计算,第一年的教学基本工作量不作要求,第一、二年的科研基本工作量不作要求10.上表中所指发表论文必须以湘潭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作者,指导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或通信作者论文视同第一作者论文出版专著或教材必须以湘潭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作者11.本规定的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为最低要求,各院(系、部)可根据本单位教学工作任务实际情况,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科学研究等目标任务,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教师基本科研工作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