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调剂工作制度.docx
2页药品调剂工作制度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配工 作二、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院留样备查三、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 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调剂 抗菌药物、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 取得该类药品的调剂资格四、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并坚持“先进先出、近期先用”原则,禁止过期、失效药品发出窗口五、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 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 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 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六、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 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七、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 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八、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 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 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 规定报告九、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 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 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十、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 章十一、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 日编制顺序号十二、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 调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