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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高等级)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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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hs****ma
  • 文档编号:491686073
  • 上传时间:2023-11-05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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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速(高等级)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暂时停工,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条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第二条 承包人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第三条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第四条 爆破器材无专人保管,炸药库房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未制定易燃易爆材料管理制度或易燃易爆材料出入库的管理未按制度执行的;第五条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不按规定办理工程保险的;第六条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第七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第八条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暂时停工,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六)承包人有前款规定的第4项、第5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暂时停工,并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式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第十条 承包人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罚:(一)年内出现一次施工安全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罚款1~2万元二)年内出现一次施工安全事故,造成1人重伤的,罚款2~4万元。

      (三)年内出现一次施工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罚款4~8万元,并全面停工整顿,追究第一责任人等安全责任人有关责任四)年内出现一次施工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或年内连续出现二次(含连续两年每年各出现一次)施工安全事故,累计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罚款8~15万元,并全面停工整顿,追究第一责任人等安全责任人有关责任取消评选“双优”工程及其他评比的候选单位资格,省内通报情节严重的,列入 “黑名单”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伤亡事故时,在12小时内将《重大伤亡事故快报》上报地区中心,各级单位按职责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顿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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