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上意外事故搜救应急措施预案参考模板范本.docx
21页海上意外事故搜救应急措施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大事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掌握海上突发大事扩展,最大程度地削减海上突发大事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与的有关国际公约;实施双边和多边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协定 1.2编制依据 1.2.1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航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中美海上搜救协定》、《中朝海上搜救协定》等我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 1.3适用范围 1.3.1我国管辖水域和担当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大事的应急反应行动 1.3.2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和搜救责任区外,涉及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或可能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海上突发大事的应急反应行动。
1.3.3参加海上突发大事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加,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准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社会参加:依照海上突发大事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气与社会力气相结合,多部门参与,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加的应对海上突发大事机制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对海上突发大事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搜救机构组织的各方应急力气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 分级管理:依据海上突发大事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气所需,实施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由海上突发大事发生地海上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准时分析推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准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防应结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灾难的预警工作,削减自然灾难引发海上突发大事的可能;“应”是指保证海上突发大事发生后,准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削减损失。
防应并重,确保救助 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开重复建设,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 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参加救助各方力气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协作,形成合力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 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证信息畅通;充分发挥专家的询问作用,坚决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权威性 快速高效: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养;提高应急力气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2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询问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救助力气等组成 2.1应急领导机构 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讨论、议定海上搜救重要事宜,指导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在交通部设立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作为国家海上搜救的指挥工作机构,负责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并担当海上搜救运行管理机构的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实际状况,发挥相应作用,担当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2.2运行管理机构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以交通部为主担当海上搜救的运行管理工作 2.3询问机构 询问机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询问机构 2.3.1搜救专家组 国家海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质、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供应海上搜救技术询问 2.3.2其他相关询问机构 其他相关询问机构应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要求,供应相关的海上搜救询问服务 2.4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包括: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的海上搜救机构 沿海及内河主要通航水域的各省(区、市)成立以省(区、市)政府领导任主任,相关部门和当地驻军组成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依据需要,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可设立搜救分支机构 2.4.1省级海上搜救机构 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担当本省(区、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应急组织指挥工作 2.4.2海上搜救分支机构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是市(地)级或县级海上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其职责由省级海上搜救机构确定 2.5现场指挥(员) 海上突发大事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海上突发大事应急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根据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担当现场协调工作。
2.6海上应急救助力气 海上应急救助力气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气和军队、武警救助力气,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气,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听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参与海上应急行动及相关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作出相应推断,实行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难造成事故或做好应急反应预备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难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逼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发大事发生的信息 预警信息监测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难预警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留意接收预警信息,依据不同预警级别,实行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削减海上突发大事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3.2.2各级海上搜救机构,依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预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的准时精确 播发。
4海上突发大事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4.1海上突发大事险情分级 依据国家突发大事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海上突发大事的特点及突发大事对人命安全、海洋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进展趋势,将海上突发大事险情信息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4.2海上突发大事险情信息的处理 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突发大事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有关规定,马上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5海上突发大事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海上遇险报警 5.1.1发生海上突发大事时,可通过海上通信无线、海岸电台、卫星地面站、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或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号“12395”)等方式报警 5.1.2发送海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大事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5.1.3报警者尽可能供应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全部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状况。
(3)载货状况,特殊是危急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直接缘由、已实行的措施、救助恳求 (5)事发觉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l.4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5.2海上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海上搜救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对海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5.3遇险信息的处置 (1)发生海上突发大事,事发地在本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 (2)发生海上突发大事,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的海上搜救机构应马上直接向所在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搜救机构报告 (3)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的海上突发大事报警,要马上通知搜救责任区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和相关部门 (4)海上突发大事发生在香港特殊行政区水域、澳门特殊行政区水域和台湾、金门、澎湖、马祖岛屿四周水域的,可由有关省级搜救机构根据已有搜救联络协议进行通报,无联络协议的,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予以联络 (5)海上突发大事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应通报有关国家的海上搜救机构。
有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除按上述(2)、(3)项报告外,还应准时与有关国家的海上搜救机构或我驻外使领馆联系,通报信息,帮助救助,把握救助进展状况,并与外交部互通信息 (6)涉及海上保安大事,按海上保安大事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5.4指挥与掌握 5.4.1最初接到海上突发大事信息的海上搜救机构自动担当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启动预案反应,直至海上突发大事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或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 5.4.2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搜救机构请示、报告和做出搜救决策实施应急行动时,应急指挥机构可指定现场指挥 5.5紧急处置 5.5.1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 在险情确认后,担当应急指挥的机构马上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根据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把握状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的确施救助工作任务与详细救助措施 (3)依据已制定的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气执行救助任务 (4)通过船舶报告系统调动事发四周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指定现场指挥 (7)动用航空器实施救助的,准时通报空管机构 (8)事故救助现场需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的,准时由责任区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 (9)依据救助状况,准时调整救助措施 5.5.2搜救指令的内容 对需动用的、当时有力量进行海上搜救的救助力气,搜救机构应准时下达行动指令,明确任务 5.5.3海上突发大事处置保障措施 依据救助行动状况及需要,搜救机构应准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的医疗抢救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的支配 (4)指令有关部门供应海上突发大事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5.5.4救助力气与现场指挥的任务 (1)专业救助力气应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方案按搜救机构的要求向搜救机构报告,值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