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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消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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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第二节 时效,第三节 赦免,,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一、刑罚消灭的概念,,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刑罚消灭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事由 我国刑罚理论一直使用刑罚消灭的概念,然而,在出现一定事由时,国家司法机关不仅不能行使刑罚权,也不能单纯宣告有罪或是采用非刑罚处理方法因此,有学者主张以“法律后果消灭”取代“刑罚消灭”二、刑罚消灭的特征,1、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 2、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3、刑罚的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 包括法定原因和事实原因三、刑罚消灭的主要法定原因,1、超过追诉时效; 2、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节 时效,案例导入 被告人朱某于1987年2月因琐事殴打邻居齐某,致齐某重伤齐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以互相斗殴为由不予立案。

      齐某此后多次向县公安局提出立案要求,公安机关都未予理睬1998年4月,朱某因故意伤害同时王某致其死亡被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朱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交代了其殴打齐某的前述犯罪事实 本案中,对于朱某1987年所犯的故意伤害罪是否还应追诉,存在两种不同主张:一种认为,根据1997年刑法第80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齐某在追诉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二种认为,根据1979年刑法第77条的规定,只有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的,才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而1979年刑法中并无关于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因而本案被告人朱某1987年所犯的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期限并不因被害人提出控诉后公安机关不立案而延长;同时根据1979年刑法第124条第2款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7年一下有期徒刑,故其追诉时效为10年,到1998年4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所以,对朱某所犯故意伤害罪不应再追诉 问:对朱某1987年所犯故意伤害罪应否追诉?,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跨法案件适用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确定的原则是:视犯罪行为发生于新刑法生效之前还是之后,决定是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

      朱某的行为发生在1997年刑法生效之前,故应适用1979年刑法的规定故不应对朱某进行追诉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 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一、时效概述,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追诉时效,行刑时效,,时效制度设立的根据,1、德国普通法时代采取改善推测说 2、19世纪法国采取证据湮灭说与准受刑说 3、日本有的学者采取规范感情缓和说,有学者采取尊重事实状态说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行刑时效 一般认为,判处刑罚而没有执行的原因主要是,战争或者重大自然灾害,司法机关的疏漏,罪犯的脱逃前两种情况没有出现过,后一种情况不能成为刑法消灭的正当理由我国目前只规定了追诉时效 其具有以下意义: 1、符合我国刑罚目的的要求 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现行的刑事案件 3、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 4、有利于社会稳定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应当注意的问题,1、一般来说,犯罪性质越严重的犯罪,追诉期限就越长;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越大,追诉期限就越长 2、我国刑法确定追诉时效的根据有二,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 3、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不一定是该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如果所犯之罪的法定刑,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是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具体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例如,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注意的问题,4、我国追诉时效中的例外规定“经过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应限于那些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特别大,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经过20年仍没有被社会遗忘的重大犯罪 5、了解两高对去台人员犯罪追诉问题的两个公告三、追诉期限的计算,(一)犯罪追诉期限的起算 一般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这类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犯罪构成之日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1、预备犯从其预备行为停止之日起算 2、中止犯从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算 3、未遂犯对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从实行行为被迫停止之日起算;对于实行终了的未遂,从实行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4、行为犯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算 5、危险犯从法定现实危险状态出现之日起算 6、结果犯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算 7、连续犯从最后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算 8、继续犯从处于持续状态的一个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算不同形态犯罪的追诉时效起算标准:,(二)犯罪追诉期限的的终点 犯罪追诉期限应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到公安司法机关追诉之日止 追诉应当是指追查、提起诉讼,也就是犯罪人所犯之罪开始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只要没有过了追诉时效,就应当追诉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三)追诉时效的中断,例: 某甲于1998年7月8日犯盗窃罪,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

      某甲与2000年5月6日又犯故意伤害罪某甲所犯的盗窃罪的追诉期限因实施故意伤害罪而中断,其追诉期限从2000年5月6日其重新计算,追诉期限于2005年5月7日结束四)追诉时效的延长,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情况可以延长: 1、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三节 赦免,案例引入 罪犯爱新觉罗.溥仪,男,54岁,满族,北京市人 195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特赦溥仪的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曰:遵照195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本院对在押的伪满洲国战争罪犯爱新觉罗.溥仪进行了审查该犯关押已经满10年,在关押期间,经过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已经确有改恶从善的表现,符合特赦令第一条的规定,予以释放第三节 赦免,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 免除其刑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赦免的概念,,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 刑罚的制度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犯罪人, 特赦的效果是只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不消灭犯 罪记录二、赦免的种类,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犯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 大赦的特点是既赦其罪,亦赦其刑的制度大 赦,特 赦,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不存在大赦,只有特赦1、特赦是以一类或几类犯罪分子为对象,而不是适用于个别的犯罪分子 2、特赦的前提是,罪犯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关押和改造,并在服刑过程中确有改恶从善的表现 3、对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根据其罪行的轻重和悔改表现予以区别对待,罪行较轻因而所判刑罚轻的,予以释放;罪行重因而所判刑罚重的,只予减轻刑罚 4、特赦具有严格的程序 5.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 三、我国的特赦及其特点,,本章主要讲授了追诉时效的期限、中断及延长、赦免的有关问题,尤其应掌握追诉时效的有关问题本章小结,追诉时效的意义? 追诉时效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追诉时效的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大赦和特赦的区别? 追诉时效的延长?,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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