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论“公”“私”交融的价值.doc
4页浅论“公”“私”交融的价值【论文关键字】国土规划征地可持续发展【论文摘要】土地的价值在于其源源的生命力,它是一切的源泉在全球化的,的土地制度正潜移默化的,“公”(国土规划)的势头日渐高涨从各国土地立法的“公”到土地立法之“公”⋯【论文关键字】国土规划征地 可持续发展【论文摘要】土地的价值在于其源源的生命力,它是一切的源泉在全球化的,的土地制度正潜移默化的,“公”(国土规划)的势头日渐高涨从各国土地立法的“公”到土地立法之“公”,反映在兼顾公与私的立法理念上,国土征地规划是公私交融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创始人威廉·配第有一句名言: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 ”由此可见土地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性 可以说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和的生产资料,“是一切生产和一切的源泉” 是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绝大多数的农业大国,土地社会保障的替代物,为农民的生活保障, 减低了流民和失业对社会的冲击,社会公平、 稳定的因素 然而,土地问题无法单独, 它经济的发展而怎样认识土地源源的生命力需要历史、社会、经济来思考和分析土地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的人多地少的全球性社会,又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确立土地本质的认识。
运用全局观念的思维,从国土规划入手, 发展性的思考土地的生命在于——“公”的价值本文中的 “公”指的是国土规划国土规划是对国土资源的开发、、治理和保护规划,它以和地区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为宗旨,以国土资源的综合开发、生产力的布局、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与保护为主要内容, 并按程序编制国土开发整治方案国土规划再细化到土地规划上文中的“公”现实中规划本身因弹性而无法信息社会的多种,其势必规划的可操作性及优势作用的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重新并国内各的规划工作正越来越经济社会工作的内容,全球性的趋势看来,设计好国土规划中的“公”,土地才能展示其无尽的生命光彩一、传统土地之“公”人类社会自古就将财产视为帮助以理性追求幸福的的要素,为过上健全而非堕落生活的不可或缺的工具说,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的客观反映出土地所有权里需要转换一下思路,所谓土地所有权并非只具备“私”的属性,其实土地的“公”才体现真正的本质 土地立法的核心是土地的权属问题不同的历史潮流带来不同的立法精神,使得土地的权属问题在东西方世界里了截然不同的格局历史证明, 古今中外, 土地立法无不落脚为“公” 1、各国土地立法的“公”——社会整体价值土地资源和别的资源不同的属性,其不可再生性使得一旦投资开发,用途,再要会。
土地的关系又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密切当今世界的大多数法治,立法者一强调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另一又强调土地的符合社会利益,也在传统的“私”中渗入“公”的因素即便是以私有制为主的资本主义,土地在上依然管理说,符合社会利益是体现土地立法的价值取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 社会势力力求最大限度的控制资源与谋取利润,土地有限但又无法或缺的资源,各利益集团竞相争夺的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多数资源靠市场调节来分配,然而,却又在土地资源的使用上程度的干预,以此解决传统市场经济的痼疾[1][2][3][4] 下一页【英国在 1947 年 《规划法》中所包含的内容土地开发权归所有,1975 年的《社区土地法》为英格兰地方征购、调配及出售土地用于开发等了法律德国的土地规划起源更早,自1860 年起,便以规划优先原则了对国土的规划1960 年以后发展式规划阶段,以对社会经济的调查分析编制规划依据, 规划又反作用于社会经济, 投资计划对其发展起调节作用当代美国国土规划的社会功能:经济规划,经济稳定成长,为经济发展服务在美国,土地规划与控制是地方的责任1916年纽约市颁布了项综合区划法令来控制土地的使用、建筑与容积率。
1922 年,美国商业部土地控制对商业发展有益,颁发了《标准州区划法案》,此法案使州可授权给市以同等权力日本的国土规划政策特点是着重于宏观的直接调控,间接的微观调控对国土规划和土地规划所的区域内的土地,以法律的手段限制管理《城市规划法》、《农地法》、《森林法》、《自然公园法》 、《自然环境保护法》鉴于土地私有制下的土地交易的活跃土地交易对土地的,日本在《国土规划》 中对土地转移了详细规定由上述各国国土规划的历史演进可见,立法从土地的公共性及土地发展的优势和制约条件来土地的社会整体价值,以此赋予其生命2、土地立法之“公”——以农为生,守地为业在古代土地所有制构成中,土地国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等多种形态并存(也如村社所有制、家族所有制等),三者交织在一起,互为消长盈缩,构成一条曲折起伏的经济曲线,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 居于主导地位的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它决定了古代经济的运行,了社会的性质建国后,受到前苏联主义思想的,片面强调利益和集体利益至上的理念以至藐视私人所有权,藐视个人利益的保护长期于司法实践中这也就使得土地的“公”向其反方向前进, 最大私趋势从孙中先生的三民主义平均地权的政治主张,的公社内部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即土地及生产资料归公社、大队、小队三级集体所有。
这是的“公”——集体所有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以后,基于其利益的需要,仍未放松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控制只是变换了,政策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质性控制二、土地立法理念——兼顾“公”与“私”任何试图使事物变得极为的,就会人们所不希望看到的负效应的只是论述土地的“公”,而置“私”不顾就会走向极端化人类文明早期,是在西方在东方,土地所有权在“公权”与“私权”间徘徊着东方和西方世界在分别经历了的个人主义与片面的主义之后,面对资源的紧缺和经济发展的需求,所有权又新的认识,即“所有权社会说” 的兴起 所有权对所有社会财富持有者来说包含了所有物社会财富的义务和由此引出的社会依存 他所做的只是某种社会工作只是让其支配的财富价值来社会财富由此, 可以看到, 资源的价值性越来越趋向于公益与私权的双重属性较为符合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应该是谋求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财富积累之间的平衡1、财产权虽负有社会义务, 但也应适用平等保护原则公法上的限制, 财产权利人可以预期因承担公法义务所遭受损失, 但财产征收则不然, 财产被征收时,须等到的征收公告后,权利人才会得知的权利将遭受征收的损害 ,此种人为公共利益而牺牲, 已违反了“个案法律之禁止原则”,被征收人所受即为之牺牲,如不予补偿,有失公平。
2、容许运用公权力以合法的对财产价值的权利损害, 目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对财产权利人而言,该损害意味着的牺牲, 公众利益的合法代表,理应承担补偿责任上一页[1][2][3][4] 下一页【当特定主体为大众了某一不可期待的牺牲时,补偿才能使主体牺牲的不平等性转变为平等;在原来利益重新分配的基础上,平衡两种利益的失衡这意味着,社会公众了利益,公众代表的自应负担由补偿产生的不利益,如此, 法律的公平原则才能得以体现寻求双重的平衡,立法的“公” ,土地的生命由此而来三、“公”“私”交融的资源可持续发展——征地的国土规划历史为鉴,理念为镜,到的土地立法制度设计之上,就征地的国土规划,公与私的交融方可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也说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力量之间磨合、平衡,转向双向互动互求、协商型规划这是不同于传统国土规划的的“非正式规划” 1、从集体到——征地的 “公” 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二元结构,使得我国土地法律制度其自身的特点 土地所有权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亦如此意义上的土地征收, 为对个人土地所有权的征收; 的土地征收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公权力,以补偿为条件, 强制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因的征收而消灭的制度,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
简言之,我国的土地征收实质上即集体土地征收可以看出, 农村土地征收的理论基础——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局部性、分散性,与公共利益的全局性、公共性之间矛盾现代民主的法律都承了公共目的强制性, 并且通常是有偿地领土范围内原民事主体所财产的做法征收权私法意义上的私权,而是公法意义上的权力征收不同于购买,区别在于它的强制性;征收不同于没收, 在于它的有偿性; 征收不同于侵犯,区别在于它的合法性从集体到的征地制度不会因主体性质的相似性而对其立法产生征地中的“公”强调控制和,源自经济发展领域的价值判断,它日渐在全球、与地区、区域、城市的生产及生活的各个,而重新探讨其民主政治传统与当今发展要求的管理制度模式信息、科技的发展及社会中正式、非正式力量的成长, 人们如今所崇尚与追求的最佳管理模式往往的,而是多元、分散、 络型多样性的——即“管治”( Gvernane)的理念与传统以控制和命令手段为主、由权力机构纵向分配资源的治理不同,管治是多种集团的对话、、合作以最大程度动员资源的统治,以补充单一调控模式之,“双赢”的综合社会治理土地在公法作用的时候不不考虑到私权的,也公与私的性体现到国土规划的可持续发展上。
2、国土规划——可持续发展现实证明,不以可持续发展为的国土征地规划只会行政权力的滥用,以牺牲土地资源的长期价值来区域性的经济效益 土地的价值不应仅体现在可观的眼前经济利益中,并且于有待于未来的潜在效益国土征地规划应平衡资源环境供给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间的矛盾,为社会经济发展资源保障,而且应为区域的资源——环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同样,不可以将国土规划定义在“公”的狭小范围内而“私”——用国土规划保障土地所有者的权利更值得的思考所有权本位是特定社会文明程度的客观体现日渐兴盛的国土规划从程度上反映了土地所有权由个人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化的趋势然而,世界法律文明史表明, 游戏规则,当大多数人承认其公平公正而甘受其约束时,规则才真正的效力,社会稳定才会,发展才会长久上一页[1][2][3][4] 下一页【规则正当的道义和公平基础,只习惯的强力压制来维持,不满与危机就会在暗地里蔓延所谓与稳定只能是表面和暂时的假象,社会不安和灾难就会不期而至 ,在实施国土规划中,保障土地所有者的权利更是立法者不容的问题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点主要在“土地征收”问题上点在我国实施国土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