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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工伤保险.ppt

108页
  • 卖家[上传人]:cn****1
  • 文档编号:586337545
  • 上传时间: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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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见问题
    • 工工 伤伤 保保 险险 第一部分 工伤认定 •工伤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工伤认定的前提有三点: 第一、是职工发生伤残与用人单位有关系,而不是个人或其他办私事、非组织的活动 第二、用人单位是否是非法用人单位,如果是,不作工伤认定,只作是否符合工伤情形的判定 第三、审查劳动关系,具有劳动关系的进行工伤认定,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不进行工伤认定 特殊规定,按规定办理如:见义勇为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报申报—受理受理— 认定认定—发出结论发出结论…复议复议—诉讼诉讼 申申 报报•用人单位发生职工伤残或死亡事故后,应进行抢救治疗,经初步判断除明显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应该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一)职工所在单位;(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新《条例》将原《条例》规定的“直系亲属”修改为“近亲属”,主要考虑:一是配偶应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二是配偶不属于“直系亲属”的范围,而属于“近亲属”的范围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简述受伤害经过,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四)证人证词及证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工伤认定情形解读工伤认定情形解读 工伤认定情形难点的政策面把握工伤认定情形难点的政策面把握•工伤认定情形工伤认定情形•第十四条第十四条7 7种认定工伤的情形;种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第十五条3 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种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第十六条3 3种不认定不视同的情形种不认定不视同的情形 工伤认定过程中要解决的几个问题工伤认定过程中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认定 八个疑难问题: 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项因素在工伤认定标准体系中各自的地位? 第一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都是认定工伤的法定要件,这些要件之间地位同等重要,只要完全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第二种意见: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只要能够认定是工作原因,就足以认定工伤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辅助判断条件,用以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第三种意见:第三种意见:工作时间与工作原因的认定相关联工作场所、工作原因都属于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只要系工作原因或系在工作场所内遭受伤害,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2、工作间歇的用餐、休息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第一种意见:不能被认定为工作时间用餐、休息表明劳动者并非在工作,既然不是在工作,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作时间•第二种意见:应当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间歇用餐、休息是劳动者作为人必要的正常生理需要,是保证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必要条件提供合理的用餐时间、休息时间也是劳动保护的基本需要因此,应当被认定为工作时间•第三种意见: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作间歇属于劳动时间,在约定的工作时间段之间的工作间歇则不属于工作时间 3、提前到岗、推迟离岗,这段期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第一种意见: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因为这不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第二种意见:是否属于工作时间需要区别对待如果是为了工作原因,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则认定为工作时间;如果不是,则不认定为工伤 4、在工作单位内,但并非其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第一种意见:只要在单位的范围之内,都应当被认定为工作场所•第二种意见:只有在其约定的工作岗位所在的场所才为工作场所,非约定岗位所在场所不能被称为工作场所•第三种意见:在约定的工作岗位所处场所、为履行工作职责应当经过的场所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作场所。

      5、虽然在为用人单位工作,但并非履行其约定职责,是否属于工作原因?•第一种意见:应当认定为工作原因工作原因并不是严格地限定在其约定工作范围内其他为该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付出的劳动都应该被认定是工作•第二种意见:不应认定为工伤这不是其工作岗位,对其不熟悉的工作事项,其无法预知并防范风险因此,除非是领导安排的事项,否则对于并非履行其约定职责时所受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6、从事单位安排的娱乐、文体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第一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对于用人单位安排的文体活动,应当属于工作原因对用人单位安排的外出游览,不应认定为工作原因 第二种意见:第二种意见:应当属于工作原因劳动者不是单独的个体,总要融入到集体之中单位安排的集体活动,不管是文体活动还是外出疗养、旅游,既是对职工休息的一种集体安排,同时也是培养职工团队精神的具体举措因此,这些行为都是为了服务于劳动者更好的工作基于这种考虑,应该将其认定为工作原因 第三种意见:第三种意见: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参加的,应该属于工作原因,如果参加与否由职工自愿选择的,则不应属于工作原因 7、出差在外,在休息期间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作原因?•第一种意见:因公外出,整个外出期间都是因工,这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作原因。

      因此,在因公外出期间所发生的意外伤害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第二种意见:因公外出,但在散步、观光等非因与工作具有直接联系的原因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工作原因,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8、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范围应该如何界定?•第一种意见:应当是工作所必需的准备或收尾工作,下班以后为保障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所必需的活动如在高温、高灰环境内工作的人员下班后的洗簌等•第二种意见:应当是工作所必需的准备或收尾工作 工伤认定具体情形工伤认定具体情形 第第一一种种情情形形::在在工工作作时时间间和和工工作作场场所所内内,,因因工工作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原因——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工作时间——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用人单位能够对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1、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项因素在工伤认定 标准体系中的地位问题 工作原因是核心因素,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辅助判断条件,用以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工伤补偿从本质上就是给予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所受伤害的补偿即使不在其约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只要系工作原因,同样应当认定工伤当工作原因系工伤的间接原因,或者是否系工作原因难以查明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判断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样在单位的非工作场所受伤,同样都不是因直接原因受伤,工作时间就显得十分重要 工作原因可以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比较复杂如职工到工厂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受伤 完成工作所必须的辅助性工作,应当纳入到工作原因之中例如准备工作、扫尾工作 保持工作能力所必须的一些个人生活需要,也应纳入到工作原因之中例如喝水、上洗手间、必要的短暂休息以及高温、高尘环境内的工作人员下班后的洗簌等甚至企业要负责提供休息的场所、饮用水和洁净的盥洗间和浴室,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劳动条件。

      对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如何合理界定工作场所标准问题 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两者密切相关,很多情况下是相互印证的将完成本职工作所应当经过或可能经过的区域确定为工作场所比较合理 工作时间问题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作时间都有约定我们讲的工作时间是实际工作时间还是约定工作的时间从情理上讲,应该是实际工作时间但有时情况有些特殊对约定时间以外的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应当由劳动者自己提供证据证明 【案例】•某医院病房叶护士,工作时间三班制一日值中班,时间为早8:00-14:00,期间半小时午餐时间11:30该护士结束上午常规工作,前往食堂就餐,用餐完毕在送餐盘过程中,因地面有油渍不慎滑倒受伤•某单位职工陈某,日常工作时间为:8:30-12:00 14:00-17:30 中午有两小时午餐休息时间2014年12月19日12时15分该职工前往食堂就餐,在打汤过程中,因地面有水不慎滑倒致右手撑地工作•焦点:以上两个案例,叶护士属连班工作时间,就餐后即可到岗上班,应当属工作间歇即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作间歇属于劳动时间;工作时间内的陈某有明确的午餐休息时间,应属约定的工作时间段之间的工作间歇,则不属于工作时间。

      3、关于提前到岗、推迟离岗,这段期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的问题 需要区别对待如果是为了工作原因,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则认定为工作时间;如果不是,则不认定为工伤 4、关于在工作单位内,但并非其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的问题 在约定的工作岗位所处场所、为履行工作职责应当经过的场所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作场所 5、关于虽然在为用人单位工作,但并非履行其约定职责,是否属于工作原因问题 工作原因并不是严格地限定在其约定工作范围内其他为该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付出的劳动都应该被认定是工作,由此所遭受的伤害都可以被认定系工作原因所造成 第二种情形:第二种情形: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一般讲,工作时间前后应掌握在大致的合理范围,具体的时间界定要与实际的收尾性或预备性工作联系起来确定 应当是工作所必需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如下班以后为保障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所必需的活动在高温、高尘环境内工作的人员下班后的洗簌等 第三种情形:第三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因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常见的典型问题:• 1、在工作期间因纠纷受到他人伤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2、在工作期间,受到不可预见的意外伤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3、如受管理者恶意殴打导致伤害、受到外来人员的人身伤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4、暴力伤害不发生在工作期间,但暴力伤害的原因是履行工作职责所引起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倾向性意见:• 单纯从法律条文的字面上理解,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这里用的是“和”,这就表明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该条文又提出“因履行工作职责”,这就表明其必须属于工作原因• 核心标准在于伤害是否属于履行职责所引发的,不能仅根据伤害在什么地方发生或者伤害由谁造成就确定其是否是工伤对上述1、2、3个问题关键是看是否是工作原因引发,对第4种情形应从严把握 第四种情形:职业病第四种情形:职业病 概念 职职业业病病是是指指用用人人单单位位的的劳劳动动者者在在职职业业活活动动中中,,因因接接触触粉粉尘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在工伤方面有关规定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有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种情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第五种情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对此类案件的把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工伤,其中有两个要素:一是因工外出;二是工作原因在适用该条款时,关键是工作原因的把握在工作原因的把握上要与正常情形下工作原因的把握尺度相一致;对此类案件一般不能理解为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任何伤害都能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受到的伤害,应当是因工外出期间正在工作或正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行为时受到的伤害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第六种情形: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第六种情形: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几个问题: 1、关于上下班的时段标准问题 提前上班、推迟下班,只要有证据证明确系为了工作,其在前往或离开用人单位的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被认定为上下班时间段迟到、早退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制裁,但这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其过错不足以导致其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 2、关于上下班的路径标准问题 在界定上下班途中的路径标准时,应当考虑到一般职工常态行为,就近买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须的事项,在上下班的路径认定上应当更为人性化。

      再者,接送小孩、买菜所发生的路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上下班事故风险的明显增加 3、关于目的地问题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等 视同工伤情形: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关于与工伤保险有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几个具体问题关于与工伤保险有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几个具体问题的理解:的理解: 1、居委会、村委会、业委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否可以被确定为工伤保障合格的用人单位?** 居委会、村委会、业委会是由居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组成人员与居委会、村委会、业委会不具有劳动关系,具有不确定性的工作关系,没有政策依据作为保障的合格单位 2、未经依法登记、备案,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被确定为工伤保障合格的用人单位?童工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保障的合格劳动者? ** 非法用工的风险或者责任应当由用工主体承担,不能因为他是非法用工主体,就让受雇佣者失去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因此,对于童工、对于不具有合法用工资格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发生工作伤害,可以申请工伤判定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保障的合格劳动者? 一般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到达退休年龄之后,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劳动者已经丧失了劳动权超过退休年龄之后,用人单位和其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期间遭受的人身伤害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方式解决 目前,除对那些已享受养老保险的人员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已纳入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 4、实习生实习期间因工受伤,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保障的合格劳动者? 实习生因实习原因发生事故,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工伤 实习生实习期间因工发生事故是否应认定工伤,不应局限于实习生的身份应从实习生与企业的关系着手如果名义上是实习生,但实际上其提供的劳动与其他在职人员没有本质的区别,应视情考虑 5、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后,又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受理? * 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达成和解协议后,受伤职工又申请工伤认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工伤认定过程中工伤保障义务主体确认的疑难问题:关于工伤认定过程中工伤保障义务主体确认的疑难问题:•1、挂靠司机因工受伤,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工伤补偿责任?•挂靠司机因工受伤,由挂靠单位承担工伤补偿责任。

      •2、劳务输出人员(特指国内跨地区的劳务输出)因工受伤,应当由谁承担工伤补偿责任?• 劳务输出人员因工受伤,由劳务输入单位承担工伤补偿责任如果劳务输出合同约定由输出公司承担,劳务输入单位可以在支付工伤补偿费用后向劳务输出单位追偿确保伤者得到保障) 在实践中一般由签订劳动关系的单位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追偿 •3、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工人在建筑工地上因工受伤,应当由谁承担工伤补偿责任?• 如果经过多次转包,最终承担工程的主体具有用工资格,则由其承担责任,转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没有资格,则由转包方承担责任;• 如果发包单位经工程转包给没有用人资质的单位建设,发包单位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承包制经营的企业,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谁承担工伤补偿责任?• 如果承包人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则由承包人承担工伤补偿责任• 如果承包人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则由发包人承担工伤补偿责任发包人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向承包人追偿 •5、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应当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变更工伤保险关系的手续。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按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的有关待遇执行 •6、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操作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的操作规范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范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范(一)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法定(一)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法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定机构《工伤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不仅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法定,而且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也必须具有法定资格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法定(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法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如果工伤职工认为自己伤情已稳定,且实际造成的损害影响了劳动能力,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其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应待遇法定(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应待遇法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39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两部分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分为三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赔偿和保障标准 (四)劳动能力鉴定的复查和救济(四)劳动能力鉴定的复查和救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性规范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性规范(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回避制度(二)劳动能力鉴定的回避制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劳动能力鉴定的一般流程(三)劳动能力鉴定的一般流程 申请申请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功能障碍、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审核材料并受理审核材料并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后,首先要进行初审,如申请人提交资料有欠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及时要求申请人补齐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时限从补齐提交材料之日起算 组织医疗检查及鉴定组织医疗检查及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及时分类,对有些没有近期没有检查资料的可以安排客观医疗检查 劳动能力鉴定的操作原则劳动能力鉴定的操作原则 1 1、工伤范围原则、工伤范围原则 劳动能力鉴定应始终遵循工伤范围原则,即工伤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劳动能力鉴定的伤害部位和功能障碍应是工伤的直接后果在工伤处理环节中,工伤认定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劳动能力鉴定的伤害部位和功能障碍应是工伤的直接后果,因此劳动能力鉴定应始终遵循工伤认定范围,不能随意增加鉴定部位或扩大鉴定范围,这个部位和范围应以工伤认定决定的结论为依据。

      2 2、综合判定原则、综合判定原则 劳动能力鉴定应始终遵循工伤范围原则,即工伤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劳动能力鉴定的伤害部位和功能障碍应是工伤的直接后果在工伤处理环节中,工伤认定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劳动能力鉴定的伤害部位和功能障碍应是工伤的直接后果,因此劳动能力鉴定应始终遵循工伤认定范围,不能随意增加鉴定部位或扩大鉴定范围,这个部位和范围应以工伤认定决定的结论为依据 3 3、等级划分原则(对号入座原则)、等级划分原则(对号入座原则) 等级划分原则是指鉴定标准分十级530条,对于在标准条目中有明确条款的伤情,应严格按照相应条款就近就高套用条款,评定等级 例如眼科条款中的七级28条:一眼视力≤0.05,另一眼视力≥0.6和六级29条:一眼视力≤0.05,另一眼视力≥0.3.那么在套用条目时应根据就近就高原则,套入六级29条,评定为工伤致残程度六级 4 4、等级相应原则(补缺原则)、等级相应原则(补缺原则) 等级相应原则是指在工伤鉴定中遇到不能完全按530条条目对号入座的情况,可以按其器官损伤程度和功能障碍对劳动生活的影响程度对照相应的等级条目列级,在列入某一特定分类仍有欠缺不足时,可以列入相应等级中。

      5 5、晋级原则、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多用于多发伤和复合伤 晋级原则的操作步骤应坚持: ①分别定级;②综合评判 案例:案例:徐某是建筑集团装修公司的工人,2003年10月18日,他在拖拉机厂办公楼三楼窗外涂漆时,不慎从三楼窗外摔到地面,当时昏迷不醒,经医院紧急抢救,才脱离了生命危险经医院诊断为:双肺叶切除和生殖功能重度损伤问题:问题:针对工伤职工多处伤残如何确定伤残等级?解答:解答:徐某有两部位受伤,应首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评残,双肺叶切除评定为5级,生殖功能重度损伤评定5级,徐某有两个5级,可晋升为4级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80GB/T1680--20142014)代替()代替(GB/T1680GB/T1680--20062006),与其相比,),与其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1、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2、对总则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3、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4、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5、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6、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7、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8、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9、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 10、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11、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12、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13、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14、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 后”条款;15、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或外固定支架术 后”条款;16、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 障碍”条款; •《标准》是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依据,关系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该标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为五个门类,划分为十个等级共530个条目•《标准》将伤残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自理障碍生活自理障碍 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主行动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标准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标准(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护理,要符合上述五项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护理,要符合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护理,要符合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二项 •案例:案例:刘某在工作中从高处坠落摔伤,造成双下肢截瘫医院医疗诊断: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脊髓损伤,双下肢截瘫•问题:问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如何评残?如何确定护理依赖程度?•根据鉴定专家检查,刘某为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脊髓损伤,双下肢截瘫,肌力2级。

      依据《标准》2级4条,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评定鉴定等级2级,大部分护理依赖 因病或非因工标准:因病或非因工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符合完全丧失、符合大部分丧失、不符合完全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鉴定结论 按分级级别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的对应程度按分级级别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的对应程度工伤伤残等级 1—4级5—6级7—10级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完全丧失大部分丧失不符合完全和大部分丧失 工伤: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 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相同,最多晋升一级因病或非因工: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操作步骤操作步骤审核工伤和职业病的诊断或技术性性鉴定意见和辅助检查材料对照分级级别条目或分级表(附录C)(明 确)确定伤残等级(未明确)参阅“分级判定基准”或附录A(未明确)参阅“分级判定基准”或附录A(明 确)确定伤残等级(未明确)参阅“正确使用本标准说明”或附录B(明 确)确定伤残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范围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一)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二)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确认;(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三)康复性治疗的确认;•(四)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五)旧伤复发的确认;•(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七)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八)离休干部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九)其它。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提交的具体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提交的具体材料•(一)工伤(一)工伤 •(二)因病、非因工(二)因病、非因工 (一)工伤(一)工伤1、按要求填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工伤个人申报的除外);2、身份证复印件;3、《职工工伤确认书》复印件或用人单位的鉴定委托书;(职业病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方才有效) 4、属于1年以上复查鉴定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5、医疗资料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1)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需加盖医务处公章);(2)原始门诊病例、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3)与申请鉴定有关的检查,化验结果(如CT、X线、B超、核磁)等;(4)经审核需要补充其他医学辅助检查的,被鉴定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辅助检查申请单或介绍信前往指定医院,并在鉴定之日前做好相关检查 各科需提供的材料:各科需提供的材料:•骨科:手术前后X光片、CT片、MRI;神经损伤者需提供肌电图•颅脑外科:手术前后X光片、CT片、MRI,脑电图,智商测定•胸外科:手术前后X光片、CT片、MRI,心电图、肺功能测定、血气分析•普外科:手术前后的生化检查、造影、B超、CT片、MRI•泌尿外科:手术前后X光片、CT片,尿常规、肾功、输尿管、膀胱、尿道照影及性功能测定 •烧伤整形科:烧伤部位疤痕挛缩影响关节功能者提供X光片, 烧伤部位彩色照片(6寸)•眼科:眼科检查•口腔科:需提供口腔全景片(X片)•耳鼻喉科:需提供电测听、脑干诱发电位•职业病:(尘肺)肺功能检查、血气分析检查、全胸片(X片);(二硫化碳中毒)肌电图检查;(三硝基甲苯中毒)血常规 (二)因病(二)因病(1)按要求填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由职业者需经被鉴定人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确认)(2)身份证复印件; (3)被鉴定人(或监护人)鉴定申请报告;(4)一年以上的相关原始病历及就诊病史、诊断证明、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医学检查报告;(5)“精神类疾病”,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需提供五年以上相关病史、专科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门诊就诊卡。

      各科需提供的材料:各科需提供的材料:•神经内科:相关的CT、MRI片、智商测定、脑电图•眼科:眼科检查•心内科:全胸片(X片)、心电图、彩色超声心电图、24小时动态心电图、运动实验•呼吸科:全胸片(X片)、肺功能测定、血气分析•消化科:血常规、B餐 •传染科:肝功、蛋白、B超•肾内科:尿常规、肾功、蛋白,输尿管、膀胱、尿道照影•肿瘤科:手术记录、病理报告,有转移者需提供资料,如:全胸片(X片)、CT片、骨扫描ECT•血液、免疫:(血液科)血常规;(免疫科)关节部位X片、抗O、血沉、抗风湿因子 部分分科判定基准与应用部分分科判定基准与应用 工工 伤伤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及职业病后发生的合并症,本标准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工伤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 •瘢痕诊断界定瘢痕诊断界定((工伤)工伤) 指创伤面愈合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指创伤面愈合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烧伤面积、烧伤面积、深度不作为评残标准,需等治疗停工留薪期满后,深度不作为评残标准,需等治疗停工留薪期满后,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颜面瘢痕畸形程度和瘢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颜面瘢痕畸形程度和瘢痕面积(包括供皮区明显瘢痕)大小进行评级痕面积(包括供皮区明显瘢痕)大小进行评级 劳动能力鉴定案例劳动能力鉴定案例 十十 级级 案案 例(脊柱)例(脊柱)•[简要病史]青年男性,提重物时腰部扭伤工伤认定:急性腰扭伤MRI提示:腰5/骶1急性椎间盘突出•[检查情况]左腿抬高试验(+)皮肤感觉正常双下肢肌力5级•[结论]评定为工伤十级,无护理依赖 十十 级级 案案 例(脊柱)例(脊柱)•[简要病史]中年女性,摔倒后出现腰部疼痛不适工伤认定:急性腰扭伤CT提示:腰4/腰5、腰5/骶1急性椎间盘突出肌电图:无明显神经根损害表现•[检查情况]腰部活动受限皮肤感觉正常双下肢肌力5级•[结论]无工伤致残等级 手外伤的医学特征:手外伤的医学特征:1、手的开放性损伤包括刺伤、切割伤、撕裂伤、挤压伤、爆炸伤和烧伤,可引起毁形、缺损、功能障碍甚至截肢2、手的屈肌损伤呈伸直位畸形和屈曲功能障碍,手的伸肌损伤呈屈曲位畸形和伸直功能障碍。

      伸肌中央束断裂、近指间关节“纽扣”样畸形;侧束联合腱断裂,远指间关节呈锤状指畸形 手外伤的医学特征:手外伤的医学特征:3、手的神经损伤、其支配区的感觉丧失及主动运动丧失可分别呈垂腕,猿手或爪状手等畸形4、手的血管损伤可引起回流障碍,或缺血坏死,或呈伏克曼挛缩5、手的骨关节损伤可因其骨折脱位而引起疼痛、肿胀、各种畸形及异常活动 手外伤相关标准与案例 十十 级级 案案 例(手外伤)例(手外伤)•《标准》涉及手外伤的十级条款有:《标准》涉及手外伤的十级条款有:•十级5条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十级6条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十级7条 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十级8条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八级案例(手外伤)八级案例(手外伤)•《标准》中涉及手外伤的八级条款有:《标准》中涉及手外伤的八级条款有:•八级16条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八级17条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六级案例(手外伤)六级案例(手外伤)•《标准》中涉及手外伤的六级条款有:《标准》中涉及手外伤的六级条款有:•六级15条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六级16条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六级17条 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六级18条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因因 病病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4.1.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系统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 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 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4)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5) 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4.1.2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4.1.3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 •4.1.4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4.1.5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6克/分升者•4.1.6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4.1.7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4.1.8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4.1.9 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 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术后复发或淋巴转移者•4.1.11 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4.1.12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4.1.13 痴呆(中度智能减退)•4.1.14 精神分裂症或偏执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缓解•4.1.15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缓解,男性年龄≥50岁,女性年龄≥4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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