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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页法理学期末考试A卷一、简答题( 40 分)1、法的一般分类有那些?法的一般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国内法与国际法法的分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从一定意义上讲,法的历史类型、法系、部门法、法律的渊源等都可以看作对法的分类法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共同适用的法的分类它主要有五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国内法与国际法1.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以法律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1)成文法: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2)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它是不以条文(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 因此也是不成文法的主要形式之一2. 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以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1)实体法: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2)程序法: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是就其主要方面的内容而言的,它们之间也有一些交叉,实体法中也可能涉及一些程序规定,程序法中也可能有一些涉及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等内容的规定3. 根本法与普通法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 程序的不同而对法律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国家1)根本法:即宪法, 它在一个国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2)普通法:宪法以外的法律,其内容一般涉及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也较根本法简单4. 一般法与特别法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1)一般法:针对一般的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的地区和期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2)特别法: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律针対特定人的法,如警察法、教师法;针对特定事的法,如国籍法、教育法;在特定地区适用的法,如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特定时间适用的法,如戒严法等一般法和特别法这一分类是相对而言的5. 国内法与国际法是按照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1)国内法: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2)国际法: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或组织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
国内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个人或组织,国家仅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而国际法的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国家2、法律的行为分类?一、依行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分类1、依行为主体的特点,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2、依主体意思表示形式,分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3、依主体参与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行为、代理行为二、依行为的法律性质分类1、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2、依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还是私法性质,分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三、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关系分类1、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2、依行为的主从关系,分为主行为、从行为四、依行为的构成要件分类1、依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为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2、依行为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法律要件,分为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3、依行为的有效程度,分为完全行为、不完全行为3、简述主权与人权的关系1、人权与主权并不是一对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的概念2、恰恰相反,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同一性和统一性3、在当代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中,人权与主权也是并存的,而且都拥有应有的地位,共同地为着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权的正义事业发挥着积极作用。
4、简述资本主义法制的特征1) 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虽然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 , 资本主义法律在调整经济生活领域中的作用以及法律在保护财产权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 , 但是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始终是资本主义法律的核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所有资本主义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也是资本主义法律的核心特征2) 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资产阶级作为一个整体, 是通过自己的代理人来掌握政权的 , 资产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基本方式和主要形式是建立代议制政府, 实行资产阶级专政资产阶级法律维护资产阶级专政主要体现在公法上资产阶级专政与封建主义专政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 资产阶级是通过自己的政党来执掌政权的 , 政党制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3) 维护资产阶级自由、 平等和人权 资本主义不同于以往私有制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 , 在形式上人人都处于“平等”地位, 都“平等”地享有各种“自由”, 这种平等和自由统称为“人权”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与人权都属于资产阶级民主的范畴 , 资本主义法对自由、平等、人权的保障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作用但是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是有局限的, 它是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的人权 , 是不彻底的。
5、比较法律实效与法的效力其一,法的效力是法律规范本身固有的一种特性,它表达的是“应当怎样”的概念法的实效表明人们的实际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它表达的是“是怎样”的概念其二,实效问题涉及法律规范是否实际地被它可以对之适用的人民所遵守,而效力问题涉及一个法律规范是否有资格或值得人们去遵守其三,法律效力存在着有效和无效的性质上的区别;法律实效则主要表征法律的实质有效性其四,法律效力具有静态性和抽象性特征;而法律实效具有动态性和具体性特征其五,法律效力是一个评价性问题,而法律实效是一个描述性问题联系:一方面,法律实效以法律效力为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法律效力以法律实效为直接结果二、论述题( 60 分)1、论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一法律适用原则8 分)(1) 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并非所有国家机关均有权行使司法权,除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该项权力;(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即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的干预;(3) 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2、什么是法律正义及法律正义如何可能? 法律正义,从字面上就知道:法律是一种正义这是现在学术界的通说法是一种常见的制度规范, 正义是一种高层次伦理规范, 而法律正义则是融合了法和正义两种要素的第三种规范将法、正义、法律正义视为同一事物的意念,是一个需待澄清得误解性意念法、正义、法律正义不仅有重合会通的一面,更有各自的界限第一,法律正义是如何产生的毫无疑问,任何一个抽象意识形态概念的产生,都是经过人类社会不断发展, 通过人类主观意念体现出来的 法律正义的产生也不例外法律正义的主要成因在于法需要有正义的进入,需要以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 来导引法和法治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使社会主体从法律秩序中获得正当利益 这中现象的出现是人类整体对价值观念的共同一致追求的必然结果, 因为这符合当今大多数人们的利益追求,也是当今社会发展程度的具体体现第二,法律正义的本源是主观还是客观?法律正义究竟是法律所具有的、与人类的精神意向无关的属性, 还是人类的精神意向先导的、 适应着人类的特定精神意向的法律属性?我觉得我们对正义的需要、要求,是由于我们对不正义的反感、厌恶或者说,由于我们对不正义的现象的反感、 厌恶,而产生了对正义的要求、想望。
也就是说对不正义的现象的反感产生于前,对正义的要求产生于后 人们并不是首先认识到正义, 而是首先认识到不正义, 不公正人们最初把在实际生活中的一些使自己感到不快、 不乐、憎恶、反感的现象, 评价为、称之为不应当,并以此为标准, 要求人们不作这些不应当的事;而把与之相反的现象评价为、称之为正义、公正,并希望人们作这些正当、正义的事综上,法律正义, 就是人们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在大量地累积性地感受到对现有的法律的某些特性的反感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排斥既有法律的令人反感特性为前提的、对理想性法律制度的笼统的性状要求所以,法律正义首先是人类对法律所应具有的性状、特性的主观需要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