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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绩效工资制运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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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运行管理办法(审议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正常运行,根据岗位绩效工资制的特点,按照有关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在册全民合同制、集体合同制、采掘合同制职工以及纳入集团公司管理的从业青年第二章 新参加工作职工初期工资待遇第三条 招聘录用新工人工资待遇(一)招聘录用的新工人实行熟练期制度井下岗位熟练期为半年,地面岗位熟练期为一年熟练期间执行临时工资,临时工资按《新参加工作职工临时工资标准表》所列标准执行二)熟练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上岗者,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第四条 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一)新招聘高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制度,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间执行临时工资,临时工资按《新参加工作职工临时工资标准表》所列标准执行二)见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按照从事岗位执行对应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第五条 退伍军人工资待遇(一)退伍军人分配工作后,工种不对口的实行熟练期(井下半年,地面一年)熟练期间执行临时工资,临时工资按《新参加工作职工临时工资标准表》所列标准执行熟练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上岗者,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二)工种对口的不实行熟练期,经考试、考核合格上岗者,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第六条 新参加工作职工熟练、见习期满,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其工资待遇仍按熟练、见习期的临时工资标准执行第三章 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第七条 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实行试用期,按其从事岗位执行对应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职工调动工作工资处理第八条 职工调动工作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同岗位(工种)间、非技术岗位(工种)间、技术岗位(工种)到非技术岗位(工种)的,不实行熟练期,工资标准按照新从事岗位(工种)对应岗级和聘任的职业技能等级确定二)非技术岗位(工种)到技术岗位(工种)、不同技术岗位(工种)间调动的,实行三个月熟练期熟练期间按新从事岗位(工种)的C档执行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熟练期满,工资标准按照新从事岗位(工种)对应岗级和聘任的职业技能等级确定三)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岗位变动次月起,按新从事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执行四)工人聘用为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解聘后到工人岗位工作的,从聘用或解聘次月起,按新从事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执行五)集团公司外调入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按新从事的岗位确定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档次按C档确认。

      集团公司外调入的工人,实行三个月熟练期;熟练期间,参照招聘录用新工人对应的临时工资标准;熟练期满,工资标准按照新从事岗位(工种)对应岗级和聘任的职业技能等级确定第五章 工资支付规定第九条 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及支付(一)岗位工资序列由专业公司根据各单位的工资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报集团公司备案岗位工资标准=起点岗位工资标准×岗级系数(二)绩效工资可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在单位提取的绩效工资总额内,依据《绩效工资系数参照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三)执行月工资制度的,岗位工资按月标准计发;执行日工资制度的,岗位工资按日工资率计发岗位工资日工资率=岗位工资标准÷20.83第十条 年功工资支付(一)年功工资标准年功工资按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每五年为一段工龄五年及以下的每年8元,五年以上十年及以下的每年9元,十年以上十五年及以下的每年10元,十五年以上二十年及以下的每年11元,二十年以上二十五年及以下的每年12元,二十五年以上三十年及以下的每年13元,三十年以上三十五年及以下的每年14元,三十五年以上四十年及以下的每年15元,四十年以上四十五年及以下的每年16元,四十五年以上的每年17元见《职工年功工资对应表》。

      二)年功工资支付1.年功工资按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2.职工工龄的计算,执行国家对职工连续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3.从集团公司外调入(包括安置的复转军人)的职工,其调入前的工龄可与本企业工龄合并计算4.年功工资自职工参加工作的当年计发,工作年限有间断的,其实际工龄按月相加后除以12个月,其商加余数(余数算一年)作为计发年功工资的工作年限5.年功工资的发放与职工出勤挂钩,事假、病假(含因病疗养)等因素不计算出勤工日,不计发年功工资当月旷工一天,不计发当月年功工资6.当月实发年功工资=应发年功工资-(应发年功工资÷20.83天×缺勤天数)第十一条 辅助工资支付(一)井下工作津贴1.执行范围及标准(1)从事采掘工作面主要工序工作的采掘工人:采煤机司机、液压支架工、综采放顶煤工、综采维修钳工、综采维修电工、采煤工、掘进放炮工、巷道掘砌工、锚喷工、装岩机司机、综掘机司机、巷修工、采掘跟班安全监察员,井下工作津贴标准为30元/工综采工作面综机安装回撤工在综机安装、回撤及安装后试生产期间井下工作时,井下工作津贴按30元/工标准执行2)综采转载机司机、综采(掘)皮带机司机、液压泵工、刮板运输机司机、普采机电维修工、普采工作面安撤工、普采支柱管理工、掘进机电维修工、掘进绞车司机、掘进轨道工、瓦斯检查员、井筒维修工、井下钻机工,井下工作津贴标准为20元/工。

      3)井下其他辅助工,井下工作津贴标准为15元/工综采工作面综机安装回撤工,不安装回撤下井工作时,井下工作津贴按15元/工标准执行4)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下井工作的,井下工作津贴标准为8元/工5)跟班下井并参加生产劳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按同岗位(工种)津贴标准执行2.支付规定(1)井下工作津贴按实际下井工日计发当天下井工作超过八小时或一天内下井多次,按一个工作日计发井下工作津贴2)法定节假日从事井下工作,按一个工日计发井下工作津贴3)井上工人下井工作,每在井下工作一个工日,按井下同工种津贴标准计发二)井下班组长津贴1.执行范围及标准(1)采煤、掘进岗位(工种),不脱产班(组)长津贴标准为20元/工;不脱产副班(组)长津贴标准为16元/工2)井下其他岗位(工种),不脱产班(组)长津贴标准为12元/工;不脱产副班(组)长津贴标准为10元/工3)井下采掘、辅助区队班(组)安全检查员,按同岗位(工种)副班(组)长津贴标准执行2.支付规定(1)井下班(组)长津贴按井下实际出勤工日支付;当月井下工作不满18个工作日的,不支付当月班组长津贴2)井下班(组)长兼职安全检查员的,不得重复享受班组长津贴。

      3)班(组)长及安全检查员不认真落实岗位责任,班(组)当月完不成生产任务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停发当月班组长津贴三)夜班津贴1.执行范围及标准(1)从事井下工作的井下生产工人、跟班安全监察员、矿山救护队员,三八制夜班工作津贴标准为12元/班,四六制前夜班津贴标准为10元/班,后夜班津贴标准为12元/班2)夜班从事地面工作的生产工人和服务人员,夜班工作津贴标准为8元/班3)管理、技术人员夜班从事井下工作,夜班工作津贴按10元/班标准执行管理、技术人员夜班从事地面工作,夜班工作津贴标准按8元/班标准执行2.支付规定(1)执行夜班的班次:实行三八制工作岗位的夜班为晚十点到早六点;实行四六制工作岗位的前夜班为十八点到二十四点,后夜班为零点到早六点;其他服务性工作岗位的夜班从晚十一点到早七点2)各级机关、文教卫生和服务性单位,除实行三八制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外,不执行夜班津贴因工作需要加班到晚十二点以后的,按8元标准给予夜班补助3)夜班工作津贴按夜班实际出勤工日计发四)优秀技术技能人才津贴1.执行标准优秀技术技能人才在聘期内,按月发放优秀技术技能人才津贴月津贴标准为:技术专家3000元;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1500元;优秀专业技术人员600元;优秀技能人才500元。

      2.支付规定(1)优秀技术技能人才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标准的70%,年终考核结束后,视考核结果兑现未发放的30%,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全额兑现,基本合格的按全额的20%兑现,不合格的不予兑现2)优秀技术人员提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优秀技能人才聘任管理(专业技术)岗位或办理解聘手续的,自公布之日起,不支付优秀技术技能人才津贴3)当月实际出勤不满15天或旷工1天,不支付当月津贴五)首席技师津贴1.执行标准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在聘期内每人每月享受首席技师津贴800元2.支付规定(1)首席技师聘期内不从事原技术技能工作的予以解聘,停止执行首席技师津贴2)集团公司技师、高级技师津贴不重复支付3)当月实际出勤不满15天或旷工1天,不支付当月津贴六)专业技术职称津贴1.执行范围及标准(1)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具有对口专业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分类执行月度津贴①工程系列人员月津贴标准分别为1100元、800元、500元、260元②文教卫生系列人员月津贴标准分别为900元、650元、400元、200元③其他专业系列人员月津贴标准分别为700元、500元、300元、150元2)副处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和对应副处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不执行专业技术职称津贴。

      2.支付规定当月实际出勤不满15天或旷工1天,不支付当月津贴七)技术工人技术津贴1.执行标准中级工50元/月;高级工100元/月;技师200元/月;高级技师300元/月2.支付规定技术工人享受的技术津贴待遇以实际在岗聘用技能等级为准当月实际出勤不满15天或旷工1天,不支付当月津贴八)取暖补贴职工取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100元,每年12月份随当月工资一并发放九)救护队员非常津贴1.执行范围佩戴氧气呼吸器工作的矿山救护指战员2.执行标准温度在30度以下时,每小时发给4元;30度以上时,每小时发给6元在上述温度情况下,有中等烟雾时相应增加20%的非常津贴;有浓烟时增加40%的非常津贴佩戴氧气呼吸器在井下待机,每小时发给非常津贴1元上述各项工作时间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超过30分钟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超过一小时不足两小时,按两小时计算,依次类推十)流动施工津贴1.执行范围及标准流动施工单位在济宁地区范围内施工的每人每天2元;省内跨地区施工的每人每天4元;跨省施工的每人每天6元;施工单位机关驻地的辅助、服务厂队的职工到施工现场工作,按施工现场流动施工津贴标准发给2.支付规定(1)流动施工津贴按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2)职工旷工一天者,扣发当月流动施工津贴的20%;旷工两天者,扣发当月流动施工津贴的50%;旷工三天及其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流动施工津贴十一)10%教护岗位补贴1.执行范围及标准技师学院、成人教育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幼儿园的专职教师以及原为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做学校(院)、培训机构、幼儿园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或从事护士工作满二十年及其以上,因工作需要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并仍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其他工作的上述人员按岗位工资的10%计发教护岗位补贴见习期间、执行生活费期间不计发10%教护岗位补贴2.支付规定10%教护岗位补贴=月度实际发放岗位工资×10%(十二)35%住房补贴1.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按本人月岗位工资计算35%住房补贴=实际发放岗位工资×35%2.执行临时工资人员按临时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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