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协议期满后没有续签.doc
31页劳动协议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单位是否支付双倍工资2023-06-30 15:03在实践中,劳动协议期满后,用人单位由于疏忽等因素与劳动者没有续签劳动协议,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下,如何拟定劳资双方之间劳动协议的性质就很重要,劳动者是否有规定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权力?假如解除劳动协议的话,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系列问题直接关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乎劳资关系的和谐,以及社会的稳定,所以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并加以明确一、这种情况下,劳动协议的性质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本来协议的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协议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达异议的,视为双方批准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协议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协议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没有提出是否续签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也没有对劳动者继续工作提出异议的,就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本来的劳动协议,不能视为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协议劳动者就没有权力规定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
这个规定由于是在2023年由最高院发布的,是否违反2023年1月1日实行的《劳动协议法》第82条关于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协议补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假如是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协议的规定,而劳动者不批准续签的话,单位有权利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假如是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协议,单位不批准续签的,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这时单位就不要使用劳动者,否者劳动者就可以规定双倍的工资了 二、在此情形下,单位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协议的,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该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协议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劳动协议法》第46条规定的基本精神,该种情形下,假如是单位提出或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协议的,单位应当根据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假如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协议的,单位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协议期满继续用工 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双倍工资提供者:陶跃明 时间:2023-2-26 20:22:44 来源于:陶跃明原创 作者:陶跃明 一些单位故意与劳动者签订期限较短的书面劳动协议,到期后不续签劳动协议,从而随心所欲地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一般劳动者处在弱势,往往对此只能忍气吞声但是,随着2023年1月1日《劳动协议法》的施行,此种状况有望得到改观一、基本案情原告杨利会于2023年6月到被告重庆三温暖电气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于2023年6月19日签订试用期《劳动用工协议》,该协议约定试用期为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9月16日试用期满后,被告继续留用原告2023年3月,原、被告又签订一份《劳动协议书》,协议期限为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该协议期满未续签劳动协议,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根据被告的安排,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公司管理征询服务部签订《2023年岗位承诺及目的责任书》,其重要内容为就2023年单位的经营目的进行分解贯彻,并明确原告的工作目的,责任书有效期一年,即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工商档案资料显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公司管理征询服务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谢纯强是被告方的一位管理人员2023年3月7日,被告向江北苏宁商场发函,指派原告等人前往办理公司产品专柜撤场事宜2023年4月10日,被告发给原告落款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公司管理征询服务部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告知》。
原告的工资被告是通过银行发放,直至劳动关系终止未发生变化劳动关系终止后,原告向被告提出支付未签订劳动协议的双倍工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问题时,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多次协商未果遂于2023年12月15日诉诸法律,规定确认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4月15日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的双倍工资差额22023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000元被告辩称: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2月28日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2023年2月之后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另一单位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公司管理征询服务部建立了劳动关系,有《2023年岗位承诺及目的责任书》为证;由于2023年2月之后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没有必要与原告签订劳动协议,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协议的双倍工资;被告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公司管理征询服务部是劳务承包关系,被告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公司管理征询服务部发放工资;2023年2月28日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原告2023年12月才向被告提出请求超过了劳动争议一年时效被告不乐意支付任何补偿,请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请求二、审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对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2023年2月28日后原告的工作仍然系被告安排,所从事的工作仍然与此前相同,并且,原告工资也由被告发放。
2023年3月7日,被告向江北苏宁商场出具函派遣原告工作因此,尽管2023年1月29日,原告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公司管理征询服务部签订《2023年岗位承诺及目的责任书》,该责任书的签订不影响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被告提出2023年2月28日原、被告之间劳动协议期满,此后原告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公司管理征询服务部签订上述责任书,以此否认2023年2月28日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协议,被告于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15日期间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关于支付未签订劳动协议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成立,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具体金额应据实计算关于时效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书》约定劳动协议于2023年2月28日期满,但事实上原、被告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23年4月15日,原告于2023年12月15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超过一年的时效法院判决原、被告自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4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给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协议的双倍工资1800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000元。
三、律师点评宣判以后,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陶跃明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有一个关键问题即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认定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从2023年6月16日开始建立劳动关系,若确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直至2023年4月15日才终止,则因2023年3月之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协议,2023年12月15日向被告提出请求也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协议期满之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单位工作法院认定2023年2月28日劳动协议期满后,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虽然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公司管理征询服务部签订《2023年岗位承诺及目的责任书》,但是该责任书不具有劳动协议的性质,签订责任书的目的在于进行目的管理考核,对原、被告继续按原劳动协议履行并无影响,不能否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对的的现实生活中,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协议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占绝大多数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协议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也未表达异议的,视为双方批准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协议,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按照该司法解释,劳动协议期限届满之后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协议的情况下,视为双方原书面劳动协议的自动延续,唯一不拟定的就是劳动协议期限被视为没有约定,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一些单位运用法律的这一漏洞,故意与劳动者签订期限较短的书面劳动协议,到期后故意不续签劳动协议,从而可以随心所欲地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般劳动者处在弱势,往往对此只能忍气吞声但是,随着2023年1月1日《劳动协议法》的施行,此种状况有望得到改观,由于《劳动协议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直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规定,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虽然劳动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但是事实劳动关系的广泛存在,凸显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劳动者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此特别提醒劳动者,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应当十分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考勤表等等,便于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陶跃明律师,重庆綦江人,2023年开始执业,擅长协议、侵权、公司及相关法律事务,信箱:,:未续协议继续工作能讨双薪吗? 法院表达不合用 2023-11-23 07:44:46 作者: 陈鸿星 来源: 福州晚报 我要评论关键词: 阿珍,法院,协议期限 [提纲] 阿珍(化名)和一家房地产公司签的劳动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协议,阿珍留下来继续工作了一段时间,直到辞职房地产公司认为,公司与阿珍签订的书面劳动协议到期后,双方按照该协议的约定以默示的方式续签了劳动协议,因此不予支付 福州新闻网讯 阿珍(化名)和一家房地产公司签的劳动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协议,阿珍留下来继续工作了一段时间,直到辞职阿珍根据《劳动协议法》的有关规定,规定这家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两倍工资阿珍遭拒后,双方对簿公堂近日,仓山区法院不支持阿珍的这个主张,这究竟是什么因素呢? 2023年7月,阿珍与仓山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书》协议中约定:阿珍从事文员工作,每月工资为1600元协议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双方协商批准,可以续订劳动协议若该协议期满后,阿珍仍在这家公司工作,公司未提出异议,原协议自动延续。
去年6月底,原劳动协议到期,阿珍与公司没有续订劳动协议,但她仍在公司工作 去年11月,阿珍从该公司辞职此后她认为:根据《劳动协议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该房地产公司应当向她支付2023年7月至11月期间的另一倍工资1万多元 房地产公司认为,公司与阿珍签订的书面劳动协议到期后,双方按照该协议的约定以默示的方式续签了劳动协议,因此不予支付经劳动争议仲裁后,房地产公司将阿珍告上了法庭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当事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协议的约定,可以说明双方对于该协议期限届满后,阿珍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时的权利义务关系预先做出了约定,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协议因此,这种情形不合用“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有关规定,法院不支持阿珍的相关主张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劳动协议期满未续签 继续用工公司需支付双倍工资分享到: · 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豆瓣网· 腾讯微博· MSN· [复制帖子地址]返回[海安石板街] 关闭窗口 | 隐藏边栏窗体顶端15029763法大法律顾问网 发表于:11-12-24 18:06 [只看该作者]深圳中院案例:劳动协议期满未续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