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11章第一审普通程序.pptx
60页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民事诉第三编第三编 审审 判判 程程 序序讼法学第十一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十一章第一审普通程序1第一节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2第二节起诉与受理3第三节审理前准备4第四节开庭审理目 录5第五节审理中的特殊情形6第六节判决、裁定和决定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普通程序是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也是所有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本章与第十二章至第十八章具有密切联系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时,各章没有规定的,均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普通程序在审判程序中地位和作用、起诉的法定条件、起诉的审查、诉讼终结与诉讼中止的区别、民事判决的效力本章教学重难点: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征、起诉与受理、审理前准备的内容、开庭审理的程序、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区别本 章 导 语第一节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第一节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第一审普通程序,简称普通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既包括普通程序又包括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相对于简易程序而言的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规定得最完整的程序其他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一、普通程序的概念第一节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第一节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一)程序的完整性(二)程序的基础性(三)程序适用的广泛性二、普通程序的特征第二节起诉与受理第二节起诉与受理(一)起诉的概念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自己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一、起诉第二节起诉与受理第二节起诉与受理(二)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一、起诉第二节起诉与受理第二节起诉与受理(三)起诉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123条及相关规定,原告起诉的方式有三种:一是书面方式,即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二是口头方式,即口头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将口头起诉内容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在两种方式中,以书面起诉方式为原则,以口头起诉方式为例外。
只有在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允许自然人口头起诉三是网上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以及诉讼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方式提交起诉材料,即当事人可以网上起诉一、起诉第二节起诉与受理第二节起诉与受理起诉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4.在起诉状的尾部,应当写明受诉法院的全称和起诉的日期,由原告签名或盖章一、起诉第二节起诉与受理第二节起诉与受理(一)受理的概念受理,是指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二、受理第二节起诉与受理第二节起诉与受理(二)审查起诉与受理对原告起诉的审查工作由法院的立案庭负责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应当从两方面进行审查:一是从实质要件上进行审查二是从形式要件上进行审查二、受理第二节起诉与受理第二节起诉与受理经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民诉法解释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时,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实行立案登记制。
二、受理第二节起诉与受理第二节起诉与受理(三)受理的法律效果1.受诉法院取得了该案的审判权2.确定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3.当事人不得另行起诉4.诉讼时效中断二、受理第二节起诉与受理第二节起诉与受理(四)不予受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和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下列起诉,法院应当分别情况处理: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和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二、受理第二节起诉与受理第二节起诉与受理法院在审查起诉时没有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而受理了案件,在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1)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2)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3)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16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二、受理第二节起诉与受理第二节起诉与受理3.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二、受理第二节起诉与受理第二节起诉与受理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8.起诉状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足以明确认定被告,告知原告补正后仍不能明确认定被告的,裁定不予受理9.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受理第二节起诉与受理第二节起诉与受理(五)受理的特殊情形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情形的,法院应当受理2.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3.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当事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
二、受理第二节起诉与受理第二节起诉与受理5.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当受理6.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被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7.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8.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二、受理第三节审理前准备第三节审理前准备(一)审理前准备的概念审理前准备,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依法进行的各项诉讼活动的总称其目的是保证庭审活动及时、顺利地进行,防止诉讼拖延二)审理前准备的意义1.确定争议焦点,明确开庭审理的范围2.固定证据,提高开庭审理的效率一、审理前准备的概念和意义第三节审理前准备第三节审理前准备(一)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原告口头起诉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口头起诉的笔录抄件送达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的审理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二、审理前准备的内容第三节审理前准备第三节审理前准备(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审判人员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分别向原、被告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审判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将审判人员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审理前准备的内容第三节审理前准备第三节审理前准备(三)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审判人员通过审核起诉状和答辩状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了解并明确案件的争点,为庭审做好准备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以及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可以调查收集调查收集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二、审理前准备的内容第三节审理前准备第三节审理前准备(四)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对于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法院可以通知其参加诉讼五)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对于案情比较复杂且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二、审理前准备的内容第三节审理前准备第三节审理前准备(六)召集庭前会议在被告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之前,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召集庭前会议,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4.组织交换证据5.归纳争议焦点6.进行调解二、审理前准备的内容第三节审理前准备第三节审理前准备(七)审理前准备的其他工作1.对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且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处理2.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二、审理前准备的内容第四节开庭审理第四节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简称庭审,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的形式为:1.公开审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开庭审理一律采用公开的形式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2.法庭审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开庭审理还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3.言词审理开庭审理不能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一、开庭审理的概念和形式第四节开庭审理第四节开庭审理二、开庭审理的程序开庭准备庭审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作出判决宣告判决第四节开庭审理第四节开庭审理(一)开庭准备开庭准备是开庭审理的最初阶段,其任务是保证开庭审理能够顺利进行,主要内容包括:1.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和地点2.发布开庭审理公告3.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二、开庭审理的程序第四节开庭审理第四节开庭审理(二)宣布庭审开始开庭审判活动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主持,在进入法庭调查之前,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工作主要有:1.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2.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和缺席审理的案件作出说明与解释3.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二、开庭审理的程序第四节开庭审理第四节开庭审理(三)法庭调查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4.宣读鉴定意见5.宣读勘验笔录二、开庭审理的程序第四节开庭审理第四节开庭审理(四)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3.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4.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并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宣布休庭,庭审结束二、开庭审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