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院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课件.ppt
59页法法律法规律法规知识培知识培训训 根据医院评审标准要求,医院每年至每年至少开展少开展2次法律法规全员培训次法律法规全员培训目的是为了规范治理,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年版)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医疗相关主要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一、法律及司法解释一、法律及司法解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年5月月1 日起施行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自2004年年12月月1日起日起施行施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年12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年6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5.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另外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等法律中等法律中也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规定也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规定医疗相关主要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二、法规与规章二、法规与规章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年9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2. 《护士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2008年年5月月12日起施行日起施行3. 《《医感染管理办法医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年9月月1日发布实施日发布实施 4 .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年5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5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年11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6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年9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7.《《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年7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年5月月7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实施办法》》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一、医疗机构的宗旨:一、医疗机构的宗旨: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 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二、登记:二、登记: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注册资金•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每3年校验年校验1次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三、执业:三、执业: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2.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悬挂于明显处所3.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4.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5.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6.未经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不得出具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7.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收取医疗费用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必须服从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8.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必须征得患者同意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9.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10.罚则(罚则(1))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逾期不校验 ; ((2))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3))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4))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违反相关规定给予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一、两个核心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一)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一)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二)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二)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三)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 的专业医务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二)授权性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下列权利: )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 调查、医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 行政部门的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四)义务性规定(四)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情同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四)义务性规定(四)义务性规定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五)禁止性规定 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 收受患者财物 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六)保护性规定 全社会应当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受法律保护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威胁、 殴打医师或殴打医师或 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七)惩罚性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 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 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六)惩罚性规定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六)惩罚性规定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 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 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 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 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护士条例》•此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此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 《护士条例》一、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二、两个方面:护士的权利与义务《护士条例》(二)享有的权利(二)享有的权利1.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2.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 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 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护士条例》(二)享有的权利(二)享有的权利3.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 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务、 职称职称的权利; 有参加专业培训培训、 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4.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 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护士条例》(三)承担的义务(三)承担的义务1.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立即通知医师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 施必要的紧急救护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医嘱违反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 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 管理的人员报告 《护士条例》(三)承担的义务(三)承担的义务3.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 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 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参加医疗救护 《护士条例》(四)惩罚性规定(四)惩罚性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 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暂停其 6 个月以上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条例》(四)惩罚性规定(四)惩罚性规定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2.发现医嘱违反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3.泄露患者隐私的; 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 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 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护士条例》小结:小结:关于规范护士执业行为的规定1.应当遵守有关规定;2.尊重关爱患者,保护患者隐私;3.及时向医师汇报病人情况;4.对错误医嘱及时提出;5.参与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护士条例》(五)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有效期为5年年,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及时办理变更变更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管理办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类管理制度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二、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管理办法》•三、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四、医疗机构购进药品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一、医疗废物的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二、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病人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一、传染病的分类:•传染病分为甲甲类(2种)、乙乙类(26种)和丙丙类(11种)•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报告: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三、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传染病流行时应做那些工作?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五、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 、 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隔离的分诊点 进行初诊 《处方管理办法》•一、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二、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处方管理办法》•(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处方管理办法》•三、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四、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处方管理办法》•五、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四查十对”:查 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 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 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 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实施办法》》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罚则:罚则: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国家实行 无偿 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 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 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 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紧急情况情况,不能 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 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不承担赔偿责任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一)医师外出会诊(一)医师外出会诊 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二)会诊医生的责任(二)会诊医生的责任1.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在病程记录中或申请单上详细记录会诊意见或手术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在病程记录中或申请单上详细记录会诊意见或手术经过,并在记录处签字经过,并在记录处签字 2.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3.会诊病人如需手术,应详细了解邀请医院所能提供的手术室和麻醉条件,会诊病人如需手术,应详细了解邀请医院所能提供的手术室和麻醉条件,并对对方助手的水平和围手术期处理病人的水平有一个总体的了解并对对方助手的水平和围手术期处理病人的水平有一个总体的了解4.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5.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6.医师在外出会诊时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1988年12月15日,卫生部卫生部出台了《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医德,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 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医德规范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 准则。
(应知应会内容之一)医德规范医德规范•(一)救死扶伤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 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 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四)廉洁奉公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五)为病人保守医密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 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 系•(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医德规范是医德医风的体现医德规范是医德医风的体现•我院也制定了“医德教育和医德考核制度医德教育和医德考核制度”,,把医德医风教育纳入医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医德考核和评价制度,制订考核标准及办法,建立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档案医德医风档案(每年填表考核一次)(每年填表考核一次) 考评结果与职称评聘、晋升、任职、岗位聘用、考评结果与职称评聘、晋升、任职、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应知应会内容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