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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固定资产抵扣税企分歧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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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进固定资产抵扣税企分歧及对策 日期:2011-02-23 作者:扬全胜 胡 光 魏 俐 【选择字号:大 中 小】一、税企双方存在分歧的现状(一)在建筑物、构筑物与固定资产设备划分上存在分歧《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 号)明确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 )中代码前两位为“03” 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根据上述规定内容,对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 ),税务部门将大型生产线或大型装置安装中砌体、罐、塔、平台等划分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然而在具体实务中,这些砌体、罐、塔、平台常常被企业认定为是生产设备的附属,参与构成整套设备以炼油企业的常减压蒸馏设备为例,企业将其计量单位定为“套”,原因是该设备是由电脱盐罐、换热网络、闪蒸塔、常压塔、回流罐、气体压缩机、气体脱硫装置、稳定塔、汽提塔、加氢罐、减压炉、减压塔、污水处理系统、集油箱、换热冷却设备构成,该套装置与上述设备之间连接,需要通过一些平台、通道等才能最后建成。

      这些平台、通道支架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还是整套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税企双方有着不同的声音再如电力企业安装的输变电铁塔,税务部门认为铁塔和线路基础是由土建部分构成,将其归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3 构筑物中的其他工业用塔而企业的观点是,铁塔输电线路是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基础等组成,铁塔应该是输电线路的主要构成部分,并不是单独的一项资产,与“其他工业用塔”有所区别根据 113 号文件规定,该线路应属于专用设备类,对所建铁塔及线路的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是可以抵扣的二)对构筑物的理解存在分歧113 号文件注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 的构筑物在文件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 )目录中,矿井编号 0353,巷道编号 0341,均属于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然而煤矿企业认为,煤炭采掘过程就是以矿井和巷道为载体,进行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排水、支护和维修等的过程。

      矿井和巷道是煤炭企业生产的必要设施,是井下职工生产的场所,不符合上述构筑物定义煤矿企业的矿井和巷道与交通运输业的巷道明显不同,与加工制造业的厂房也明显不同,应不属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构筑物三)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与固定资产设备在判定上存在分歧113 号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而在具体实务中,这些设备有时不只是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办公和生产环境,而且还直接参与生产以医药企业的中央净化处理器为例,根据国家药品 GMP 认证检查项目规定,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度级别为了达到这一规定,其药品生产区必须使用中央净化处理系统来调节、控制生产线各区域的温度、相对湿度、压差、风量、换气次数、悬浮粒子和微生物等以达到相应洁净级别标准因此,中央净化处理器既有一般中央空调的作用又有调节湿度、压差、净化空气的作用,属于工艺性空调。

      企业由此将其界定为药品生产必备的生产性设备,认为应当准予抵扣二、税企双方存在分歧的原因分析(一)税企双方立场不同导致对政策理解的角度不同税务部门为了确保国家税收不流失,在判定固定资产是建筑物或构筑物还是固定资产设备时采取了审慎的态度但因受某些专业和行业特殊性的限制,税务人员对这些行业的制造工艺和生产过程难以完全掌握清楚,只能死扣相关政策规定,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的分类列举一一对照加以判断而纳税人为了追求最小的纳税支出和最大的税后收益,同时站在便于自身管理的角度,将用于设备之间连接的构筑物界定为设备的组成部分,认为连接多个设备的构筑物与单个设备所形成的是一整套设备系统来参与生产的税企双方立场不同使得对政策的解读也有所不同二)某些纳税人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作为纳税人之所以进行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出于此目的部分纳税人往往想方设法钻政策空子,打“政策擦边球”,逃避纳税义务将不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变换花样后人为的纳入允许抵扣的设备范畴,从而达到扩大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多抵扣进项税额的目的三)固定资产抵扣管理的相关政策存在盲点上级部门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对某些固定资产的区分不尽统一、划分不够详细。

      如前例中的“矿井”、“巷道”,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 )中被列为构筑物,且注明不含采油、采气专用井,但并没有将煤矿的矿井和巷道排除在外相关部门在制订该政策时是否没有充分考虑到煤炭企业的特殊性?这些具体规定不够统一的地方造成了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不好操作的现象四)税务部门管理经验不足,管理措施不尽到位一是企业对固定资产报验不及时造成税务机关查验不准确,管理员很难查验当期发生数额,因此,时过境迁,查验准确度失真二是固定资产档案资料不键全,在管理环节尚未建立起一套能够反映企业自制或者购进固定资产明细台账,随着岗位交流、人员变动等在资料备查方面明显存在漏洞三是税法知识宣传不到位,纳税人对增值税转型后最新的法律、法规、新政策执行中的办税流程等信息不能及时了解,通过网络查询缺乏行业针对性三、减少税企双方分歧的对策和建议(一)建立购进固定资产抵扣税的合理判断标准2009 年起开始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其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改革的结果意在降低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进而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为了将该项政策落实到位,税企双方都要对容易发生可否抵扣意见不统一的固定资产,慎重和认真分析该项资产综合情况,特别是对包括在设备中的“土建”部分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问题,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构筑物”,也不能简单确定一些设备就是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而是要从设备的实际用途和功能上加以考虑,既保证企业能充分享受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优惠,又确保国家税收不流失二)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相关政策政策制定部门加强对固定资产抵扣税方面的政策研究,使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进一步明确建议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 )列举的项目一一对应,将遗漏和相互矛盾的地方加以明确和扩展,对 113 号文件中未能明确、未能细化的内容具体化另外,对于其它配套文件未能涵盖、但又必须明确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和充实三)加强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日常管理三项比对”即:账卡比对对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固定资产登记卡进行比对,审核其所购固定资产,是否属于抵扣范围内,是否有故意扩大抵扣范围的情况账实比对对单笔金额较大或累计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将入库凭证、购货合同与实物比对,防止虚假购进和将其他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作本企业进行抵扣。

      资金比对将银行存款往来与销货方进行核对,审核资金去向,防止少数企业弄虚作假,虚拟投资项目,加大抵扣额度,或者从第三方取得发票三个到位”即:资料采集到位对固定资产投入时的设备名称、扣税凭证开具情况、设备安装完工时间、设备用途和设备入账凭证等进行资料初始采集,特别是要加强对专业性较强的专用设备设计施工方案资料的采集,以后年度的新增资产和处置资产的变更增减情况,随时发生随时采集实地查验到位深入企业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对属于不动产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对与政策规定不符,多抵进项税额的企业,及时通知企业进行账务调整政策宣传到位每一项新的税收业务、政策出台后,税务部门都应把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到实处,减少纳税人由于接受信息不全面或者理解上的偏差造成会计处理上的错误另外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源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通过纳税评估、提醒服务等手段,促使纳税人改正错误对于以各种方法恶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纳税人,通过税务稽查给予打击,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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