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09不合 格测量设备管理程序.docx
6页内部事项 注意保存伊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设备管理中心文件 文件编号:YGSJ/11-009 第1版 签发:不合格计量设备管理办法范围本程序规定了不合格计量设备管理流程、识别管理、标识管理、处置管理、评定和追溯管理的基本要求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全国厂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JJF1071-2000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术语 不合格品、计量设备、数据控制 、评定结果 、量值溯源1 管理职责1.1 质量科归口负责不合格计量设备的管理,计量设备检定/校准管理,包括不合格报废计量设备(不包括属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1.2 各单位负责不合格计量设备的识别、标识、数据评定和追溯管理2 管理程序2.1 不合格计量设备管理流程图见附件12.2 不合格计量设备识别管理a) 计量设备在工作时指针不动、数字显示部分数字不跳动、接通电源后无显示或者有其它明显的被损坏的迹象b) 超过满量程,测量设备过载,超出测量设备规定的承载能力c) 功能不正常,自动测量设备不能进行自动测量,有多种测量功能的测量设备不能发挥规定的测量功能,使预期使用功能失效。
d) 测量设备超过规定的检定周期或校准间隔日期e) 测量设备给出的测量结果或显示的量值有明显的差错f) 使用人员操作不当,测量设备出现异常或故障g) 有漆封、蜡封、铅封的测量设备封印标记损坏或封印线丝中断h) 测量设备受到电磁场、振动的干扰或灰尘、油污影响出现异常i) 与测量设备连用的转换装置、辅助装置、计算装置损坏或发现异常j) 测量软件或测量设备数据处理软件出现异常2.3 不合格计量设备标识管理2.3.1 当使用人员确定或怀疑某件测量设备不合格时,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持现场原状请求处理,报告不合格应保持记录2.3.2 报告不合格经主管确认后,立即粘贴“禁用”标记2.3.3 校准人员对可疑计量设备进行检定/校准或观察分析,并做好记录2.3.4 确认计量设备为不合格时,应明确记载不合格计量设备在工序中的具体部位2.4 不合格计量设备处置管理2.4.1 修理、调试后重新检定/校准,粘贴彩色标识,并对有可调装置或部件的应进行封印2.4.2 自动测量功能失效,经重新确认合格后贴“准用”标识,可作手动测量使用;2.4.3 具有多量程、宽量程或高准确度的测量设备,经重新确认达不到原有量程或准确度等级的,应限制使用量程或降级使用。
2.4.4 计量设备损坏严重或经检定/校准不合格的,作报废处理,并在测量设备上粘贴“禁用”标识2.4.5 “禁用”的测量设备应及时撤离出现场,单独存放(须有专业部门保管)2.4.6 经检定/校准确认报废的测量设备,由质量科统一处置2.4.7 测量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不合格处置,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2.5 不合格测量数据的评定和追溯管理2.5.1 当确认计量设备不合格时,应对测量数据进行评定将前一次确认之后到本次确认不合格之前所出具的检测数据,作为可疑数据,分段进行分析,以评定出所有不合格测量数据2.5.2 各单位遇下列情况必须对不合格计量设备的影响后果进行评定:a) 测量标准失准造成量值溯源失控;b) 不合格计量设备用于产品质量控制及检验分析中主要参数检测;c) 不合格计量设备用于安全防护,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事故;d) 不合格计量设备用于贸易结算,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e) 不合格计量设备用于环境监测,可能造成环境污染3.5.3 应追溯不合格计量设备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并填写“不合格计量设备评定表”,评定结果等相应资料应予以保存。
3 记录序号记录编号记录名称产生部门保管部门保管期限1YGJS/11-009-1A不合格计量设备评定表质量科各单位3年不合格纠正措施实施表编号: 编码:部门: 日期:不合格原因分析:责任部门代表签字: 日期:采取的纠正措施实施部门完成期限确认者责任部门代表签字: 生效日期:纠正措施完成情况:按体系要求,重新制定了原始记录的格式,印好后,统一更换部门代表签字: 日期:纠正措施验证情况:审核员: 日期:拟稿:罗友萍 日期: 2011年8月10日审核:郭彦斌 日期: 2011年9 月1日附件1不合格计量设备管理流程图不合格测量设备控制管理流程使用单位检修车间技术设备管理中心是否否是追溯合格检定/校准或观察分析合格数据评定粘贴“禁用”标识不合格测量设备识別设备报废处置继续使用处置检定/校准保存评定资料不合格计量设备评定表 编码:YGJS/11-209-1A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编号使用地点发生不合格计量设备时间发现人员设备发生不合格,对何种产品产生影响,影响程度如何?对不合格计量设备的测量结果进行追溯:处理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起至 日 时 分工作区(值班长)意见拟稿: 罗友萍 日期: 2011年8月10日审核:郭彦斌 日期: 2011年9 月1日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