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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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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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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1.0.1 条 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合用、保证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规定第1.0.2 条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合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合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第1.0.3 条 在运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规定,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足运用已有的技术设施第1.0.4条 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营发明必要的条件第1.0.5条 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空气洁净度等级第2.0.1条 空气洁净度应按表2.0.1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空气洁净度等级 表2.0.1等 级每立方米(每升)空气中≥0.5微米尘粒数每立方米(每升)空气中≥5微米尘粒数100 级≤35×100(3.5) 1000 级≤35×1000(35)≤250(0.25)10000 级≤35×10000(350)≤2500(2.5)100000 级≤35×100000(3500)≤25000(25)注: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5微米尘粒的计算应进行多次采样。

      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第2.0.2条 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查,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第三章   总体设计第一节 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第3.1.1条 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规定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拟定: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二、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三、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第3.1.2条 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规定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边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分析比较第3.1.3条 洁净厂房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洁净厂房与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12倍第3.1.4条   洁洁厂房与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第3.1.5条 洁净厂房周边宜设立环形消防车道(可运用交通道路),如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立消防车道。

      第3.1.6条 洁净厂房周边的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第3.1.7条 洁净厂房周边应进行绿化可铺植草坪、种植对大气含尘农度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树木,并形成绿化社区但不得妨碍消防操作第二节 工艺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第3.2.1条 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工艺布置合理、紧凑洁净室或洁净区内只布置必要的工艺设备以及有空气洁净度等级规定的工序和工作室二、在满足生产工艺规定的前提下,空气洁净度高的洁净室或洁净区宜靠近空气调节机房,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工序和工作室宜集中布置,靠近洁净区人口处宜布置空气洁净度等级较低的工作室三、洁净室内规定空气洁净度高的工序应布置在上风侧,易产生污染的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靠近回风口位置四 、应考虑大型设备安装和维修的运送路线,并预留设备安装口和检修口五、应设立单独的物料人口,物料传递路线应最短,物料进入洁净区之前必须进行清洁解决第3.2.2条 洁净厂房内宜少设隔间,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予以分隔一、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类与非甲、乙类相邻的生产区段之间,或有防火分隔规定者二、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强噪声或散发较多热量、尘粒和有害气体,且不能采用局部措施加以控制者。

      三、生产联系少,并经常不同时使用的两个生产车间之间第3.2.3条 洁净厂房的平面和空间设计,宜将洁净区、人员净化、物料净化和其它辅助用房进行分区布置同时应考虑生产操作、工艺设备安装和维修、气流组织型式、管线布置以及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等各种技术设施的综合协调效果第3.2.4条 洁净厂房设计必须合理拟定各种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第3.2.5条 洁净厂房内各种固定技术设施(如送风口、照明器、回风口、各种管线等)的布置,宜一方面考虑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规定第三节 噪声控制第3.3.1条 洁净室内的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动态测试时,洁净室内的噪声级不应超过70分贝A二、空态测试时,乱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宜大于60分贝A;层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应大于65分贝A注:(1)由于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或噪声大于70分贝A对生产无影响时,噪声级可适当放宽,但不宜大于75分贝A;     (2)上述噪声级是指在室内每一个工作点人耳位置(人离开)的测量值对于变动噪声,则取相同位置处在一个正常工作日内的等效连续声压级第3.3.2条 洁净室的噪声频谱限制,应采用倍频程声太级;各频带声压级值不宜大于表3.3.2的规定第3.3.3条 洁净厂房的平、剖面布置,应考虑噪声控制的规定,其围护结构应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并宜使各部分隔声量相接近。

      第3.3.4条 洁净室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对于辐射噪声超过洁净室允许值的设备,应设立专用隔声设施(如隔声间、隔声罩等)第3.3.5条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噪声超过允许值时,应采用隔声、消声、隔声振等控制措施除事故排风外,应对洁净室内的排风系统进行减噪设计第3.3.6条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根据室内噪声级的规定,风管内风速宜按下列规定选用:一、总风管为6~10米/秒二、无送、回风口的支风管为6~8米/秒三、有送、回风口的大风管为3~6米/秒第3.3.7条 洁净厂房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考虑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规定,不得因控制噪声而影响洁净室的净化条件第四节 振动控制第3.4.1条 洁净厂房和周边辅助性站房内有强烈振动的设备(涉及水泵等)及其通往洁净室的管道,应采用积极隔振措施第3.4.2条 对洁净厂房内外各类振源,应测定其对洁净厂房的综合振动影响如受条件限制,也可根据经验对综合振动影响进行评价并应与精密设备、精仪器仪表的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比较,以拟定对其采用必要的隔振措施第3.4.3条 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隔振措施,应考虑减少发生量、保持洁净室内合理的气流组织等规定当采用空气弹簧隔振台座时,应地气源进行解决,使其达成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四章 空气净化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4.1.1条 洁净厂房内各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拟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洁净室内有多种工序时,应根据各工序的不同规定,采用不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二、在满足人生产工艺规定的前提下,洁净室的气流组级别,宜采用局部工作区空气净化和全室空气净化相结合的形式第4.1.2条  层流洁净室和乱流洁净室以及运营班次和使用时间不同的洁净室,其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均宜分开设立第4.1.3条 洁净室内的计算温、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满足生产工艺规定二、生产工艺无温、湿度规定期,洁净室温度为20~26度,温度70度第4.1.4条 洁净室内应保证一定的新鲜空气量,其数值频取下列风量中的最大值;一、乱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10%~30%,层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2~4%二、补偿室内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值所需的新鲜空气量三、保证室内每人每小时的新鲜空气量不小于40立方米第4.1.5条 洁净区的清扫,宜采用移动式高效真空吸尘器或设立集中式真空吸尘系统洁净室内集中式真空吸尘系统的管道,应暗敷第4.1.6条 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中,对施工和维护管理规定,可按附录四和附录五的规定第二节 洁净室正压控制第4.2.1条 洁净室必须维持一定的正压。

      不同等级的洁净室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的静压差,应不小于4.9Pa,洁净区与室外的静压差,应不小于9.8Pa第4.2.2条 洁净室维持不同的正压值所需的正压风量,宜按下式计算:Q=q1·Σ(q·L)       (4.2.2)      式中  Q––维持洁净室正压值所需的正压风量(米3/时);      a––根据围扩结构气密性拟定的安全系数,可取1.1~1.2;       q––当洁净室为某一正压值时,其围护结构单位长度缝隙的渗漏风量(米3/时·米);       L––围扩结构的缝隙长度(米)第5.2.3条 围护结构单位长度缝隙的渗漏风量,可按表5.2.3采用`压差(Pa)     门        窗        形         式非密闭门密闭门单层固定密闭木窗单层固定密闭钢窗单层启动式密闭钢窗传递窗壁板  漏风量(米3/时·米)`4.91741.00.73.52.00.39.82461.51.04.53.00.614.73082.01.36.04.00.819.63692.51.57.05.01.024.540102.81.78.05.51.229.444113.01.98.56.01.434.348123.52.19.07.01.539.252133.82.310.07.51.744.155154.02.510.58.01.949.060164.42.611.59.02.0第4.2.4条 送风、回风和排风系统的启闭联锁。

      系统启动时,联轴和序应为先启动送风机,再启动回风机和排风机,系统关闭时,则闻锁程序应相反第4.2.5条 非连续运营的洁净室,可根据生产工艺规定设立值班风机,并应对新风进行解决第三节 气流组组织和送风量第4.3.1 气流组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洁净工作区的气流速度,应满足空气洁净度和人体健康的规定,并应使洁净工作区气流流向单一二、回风口宜均匀布置在洁净室下部三、余压阀宜设在洁净室气流的下风侧,不宜设在洁净工作区高度范围内第4.3.2条 洁净室的气流组织和送风量,宜按表5.3.2选用第4.3.3条 乱流洁净室的送风量,应取下列规定的最大值;一、为控制室内空气洁净度所需要的送风量二、按表5.3.2规定的送风量三、根据热、湿负荷计算和稀释有害气体所需的送风量四、按空气平衡所需要的送风量第4.3.4条 当生产工艺仅规定在洁净室内局部工作区达成更高的空气洁净度时,其气流组织设计应使洁净气流一方面流经该工作区,或在洁净室的不同区域形成不同气流流型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工作区,其型式可分别按图5.3.4-1、5.3.4-2第4.3.5条 层流洁净室内不宜设立洁净工作台;乱流洁净室内可设立洁净工作台,但其位置应远离回风口。

      第4.3.6条 洁净室内有局部排风装置时,其位置应设在工作区气流的下风侧第四节 空气净化解决第4.4.1条 各等级空气洁净度的空气净化解决,均应采用初效、中效、高效空气过滤器三级过滤注1:100,000级空气净化解决,可采用亚高效空气过滤器代高效空气过滤器第4.4.2条 拟定集中式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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