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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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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许办(2003)96号附件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〇〇三年十二月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及板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及板坯(以下简称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分为锅炉用钢板、压力容器用钢板、低温压力容器用钢板和板坯四个单元(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锅炉用低中压、高压无缝钢管和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由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派员共同组成,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或配合对《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锅炉用低中压、高压无缝钢管和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邮政编码: 100081电 话::(010)62182864;62182841 传 真: (010)62182864联 系 人: 宋志敏、张宪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4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邮政编码: 100081电 话::(010)6218286;62182841 传 真: (010)62182864联 系 人: 宋志敏、张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楼邮政编码: 100013电 话::(010)84275588 传 真: (010)84273429联 系 人: 张利民、甘晓东、李立群、岳林3 企业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见附件2);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4.1.3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4.1.4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所有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5)4.5 增项和升级的申请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或升级时,除4.1.1和4.1.2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附件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6)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7)抽样,并填写《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样单》(见附件8)一式三份当需要进行现场检验时,应填写《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测记录表》(见附件9)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6.3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其中一份提交申证企业所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交申证企业,一份提交产品审查部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6.5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交纳审查费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该产品审查部,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用如再是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7.1 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件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明细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正本;附件填写申请单元、规格型号和牌号范围,每个企业一张附件7.2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3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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