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体育系统合同管理办法.doc
16页省体育系统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合同风险,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省体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体育局机关,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及其全资或者控股企业(下称合同单位)第三条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审查会签制度,重大合同送审、备案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统计和归档制度,考核与奖惩制度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系统内各合同单位之间或者与其他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举的应当送审、备案的合同劳动合同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 承办部门、会签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各合同单位的法规处(科)为合同管理部门,没有此部门的,其办公室为合同管理部门 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合同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二)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及招投标活动;(三)对合同的合法性及条款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四)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五)负责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六)负责合同的统计和重大合同的备案工作;(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签订合同的情况 ;(八)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诉讼和仲裁工作;(九)负责合同管理人员和合同承办人员的上岗培训、发证等工作;(十)对合同管理、承办人员进行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十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总结推广合同管理经验;(十二)办理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合同单位承担具体合同签订任务的业务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合同签订前对对方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二)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文本起草或商谈工作;(三)提请合同会签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其经办的合同;(四)负责承办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纠纷处理等工作;(五)负责所签订合同的履行,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合同管理部门汇报,并提出解决建议;(六)建立本部门合同台帐,妥善管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按本办法规定向合同管理部门进行重大合同备案和报送统计表,按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将合同文本立卷归档;(七)具体办理或协助其他部门办理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事务合同承办部门应实行承办人制度在签订具体合同时应当由部门负责人明确一名具体承办人第八条 各合同单位的计划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是合同会签部门合同会签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重大合同的可行性调查及合同的谈判、审查等工作;(二)根据部门职责的分工,对合同的可行性、经济性、技术性、安全性进行严格审查并提出明确的意见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合同内容认为必要时,可以将合同送其他有关部门会签,其他有关部门应对合同相应内容进行审查会签。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和签订 第九条 省体育局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会签部门,负责对本局各处室承办的合同、其他经授权以省体育局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及下属各合同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送审的合同进行审查省体育局下属各合同单位的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会签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第十条 签订合同应当符合下列程序:(一)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二)对合同文本进行商约谈判;(三)办理合同审查会签手续;(四)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办理合同登记、批准或公证手续第十一条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第十二条 合同的起草工作一般应由各合同单位或以各合同单位为主承担,用语务必严谨、简练、准确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其中数字用于数量表示的,要附加大写表示第十三条 重大合同的招投标、谈判工作应有合同管理部门、合同会签部门参加招标文件发出前,招标文件中包含的拟签订的合同应送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依照第七条的规定,将合同草案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交合同会签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然后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最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五条 合同会签部门负责审查以下内容:(一)计划部门负责对合同的立项情况进行审查;(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价款、酬金及结算条款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合同资金来源及使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三)合同会签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以下内容:(一)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三)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规范严谨;(四)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是否确定有效;(五)合同签订的手续是否完备,合同形式是否合法有效;(六)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向合同会签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提交合同草案时,应预留3-6个(含本数)工作日供其审查,涉外合同的审查期限适当延长第十八条 合同会签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在审查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遗漏、错误或者不合理时,应在会签意见书中明确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回修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承办部门修改后应重新送合同会签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审查会签合同管理部门结束审查后,应将合同审查会签单连同合同草案一并交给合同承办人,由承办人报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审核签署。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不得以单位行政章或者其他印章代替合同专用章,但有特殊规定确需加盖单位行政章的除外第二十条 各合同单位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授权委托一人或数人代为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合同时应为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具体的授权委托事项、权限、期间,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第四章 合同的送审与备案第二十一条 省体育局对其所属各事业型合同单位实行重大合同送审制度;对其所属或者具有管理关系的全资及控股企业实行重大合同备案制度第二十二条 省体育局所属事业型合同单位在下列重大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应将合同草案报送省体育局合同管理部门,由该部门及合同会签部门审查会签:(一)出资合同;(二)涉及省级运动队的经营合作合同;(三)借款合同;(四)担保合同;(五)标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六)送审单位认为需要送审的其他合同;(七)省体育局认为需要送审的其他合同送审时除应有合同文本外,还应附有相关材料第二十三条 省体育局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所属或者具有管理关系的全资及控股企业重大合同的备案:(一)出资合同;(二)涉及省级运动队的经营合作合同;(三)借款合同;(四)担保合同;(五)标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六)备案单位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合同;(七)省体育局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合同。
备案时除应有合同文本外,还应附有相关材料第二十四条 备案单位的合同管理部门,应在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或复印件一式三份报省体育局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对送审和备案的合同,在审查或审阅中发现的问题,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向有关单位反馈第二十六条 合同管理部门及其他参与审查的部门对合同内容负有保密义务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合同的履行事宜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当将合同履行情况向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在发现或得知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异议 收到对方履行异议的通知或文件时,承办部门应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向对方提出异议的文件及给对方的答复文件须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核第二十九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查会签程序与订立合同的审查会签程序相同第三十条 合同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信函、电报、电子邮件后,应及时请示主管领导处理,电子邮件、加急电报不超过两天,一般电报和信件不超过三天,并应在有效期限内正式书面答复对方。
由于超过有效期限再作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承办部门在得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及口头通知等信息后,应当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做出正式通知涉及或可能涉及纠纷的复电、复文,须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后方能发出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处理的责任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同时应迅速收集整理与合同有关的一切证据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随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权利第三十四条 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时,合同管理部门应协助合同承办部门确定仲裁或诉讼方案及代理人,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批准第三十五条 合同双方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仲裁调解书、裁决书及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生效后,由合同管理部门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具体执行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同承办部门应将诉讼和执行结果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第七章 合同的统计和归档 第三十六条 各合同单位的合同管理部门每半年和年终对本单位的合同(包括已送审或备案的合同)进行一次统计,并填写《河北省体育系统合同统计表》,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省体育局合同管理部门报送。
第三十七条 合同的归档管理工作按照省体育局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于本年度结束后的15日内将合同管理及重大合同送审、备案情况向本领导提交书面报告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九条 省体育局合同管理部门对各合同单位的合同管理及合同承办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把合同承办、管理情况列入本单位行政、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各单位应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挽回损失者予以表扬和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责任人以批评教育:(一)未按规定审查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的;(二)签订的合同条款有严重缺陷的;(三)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四)未按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手续的;(五)应当签订合同而没有签订的;(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单位行政章代替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的;(七)未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的;(八)因管理不善丢失、损毁合同文本的;(九)发生合同纠纷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十)擅自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十一)丢失签订、履行合同有关证据的;(十二)未按规定进行合同登记、归档的;(十三)其他失职行为。
有上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责任者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对于应当将合同送审或者备案而未送审、备案,或者未能将合同按时送审、备案的,或者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合同统计表和有关材料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第四十二条 对责任人员的奖惩,由合同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