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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大队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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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禁毒大队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图禁毒大队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图目目 录录1、涉毒类刑事案件办理制度…………………………………2—72、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备案证明办理制度……………8—123、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和备案证明办理制度……………13—17 4、涉毒(非吸毒)类行政案件办理制度……………………18—245、涉毒(吸毒)类行政案件办理制度………………………25—292涉毒类刑事案件办理制度一、责任单位 禁毒大队 二、责任人 安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 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并对大队工作负全面责任,大队内其 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涉毒(非吸毒) 类行政案件办理制度责任人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一)权权力行使依据力行使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二)办办理依据理依据 1、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35 号); 2、 《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 (1998)80 号)。

      四、案件类别 (一)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二)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三)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 (四)涉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 (五)涉嫌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 (六)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 (七)涉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的行为; (八)涉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 (九)涉嫌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 (十)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 (十一)涉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五、办理程序3(一)受案(一)受案 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 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二)(二)审查审查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 进行审查: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 四小时内,支队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 权的机关处理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 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三)立案(三)立案 1、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 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 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制作《呈请不 予立案报告书》,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不予立案 (四)(四)侦查侦查 1、 、侦查侦查工作方案工作方案 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 定侦查工作方案 2、 、侦查侦查措施措施 (1)传唤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 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拘传 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讯问犯罪嫌疑人 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 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3)询问证人4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 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4)勘验、检查 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 检查 (5)搜查 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 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 查人出示《搜查证》。

      (6)扣押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 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7)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 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8)通缉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 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9)查询 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 汇款,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 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10)冻结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 存款、汇款的,应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冻结存 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11)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12)调取证据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3、 、强强制措施制措施 (1)拘传5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取保候审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 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

      3)监视居住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 经局领导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4)拘留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经局领导批准,签发《拘留证》 (5)逮捕 提请批准,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 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 查 (五)(五)侦查终结侦查终结 1、撤、撤销销案件案件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 当撤销案件 2、破案、破案 (1)移送起诉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 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 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 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随案移交物品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 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3)换押 在移送案件时,对被羁押人需要办理换押手续,应当填写《换 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 (4)补充侦查6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 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5)复议复核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 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 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六、监督检查 (一)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二)办案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三)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四)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督察; (五)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接受检察机关及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一)过错责过错责任内容任内容 符合《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 (二)(二)责责任主体任主体认认定定 按照《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三章“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的规定执行 (三)追究形式(三)追究形式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具体规定和《湖南 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四章“对执法 过错责任人的处理”的规定执行: 1、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 条令》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场所的;根据《公安机关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财物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 察纪律条令》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7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违法犯罪嫌疑人;根据《公安机关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违反法定期限超期办案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 令》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其他违规违法行为;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 定依法处理。

      7、上述责任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 (一)立案(一)立案阶阶段段:承办人员从被控告、检举人处获得任何有损职 业判断的利益,影响公正客观地作出是否立案的判断、评价 (二)(二)侦查阶侦查阶段段 1、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财物; 2、收取罚款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 据发票,挪用、私分、坐支罚没款物; 3、对不符合取保候审的对象违规采取取保候审 九、防范措施 (一)加强办案民警职业道德教育; (二)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 (三)严肃办案工作纪律,对办案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实行“零 容忍”附:涉毒类刑事案件办理流程8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备案证明办理制度一、责任单位 禁毒大队 二、责任人 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大 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并对大队工作负全面责任,大队内其他 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易制毒化学品管 理专干具体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备案证明办理工作其 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办理责任人为省公安厅禁毒总 队总队长、分管副总队长、支队长、分管副支队长和管理专干第 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备案证明办理责任人为各县市 区禁毒大队的分管局领导、禁毒部门负责人、分管副职、具体承办 人。

      承办人设立 A、B 角,主办人 A 角,协办人 B 角,当 A 角不能 承担工作任务时由 B 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行使依据(一)行使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二)(二)办办理依据理依据 1、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78 号) 四、申办条件 取得合法资格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及单位 五、申办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二)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9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 章或者个人签名)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一)受理 禁毒大队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备案证明的受理,承 办人应根据申请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分别作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 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书 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 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 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审批申请 6、受理申请应当录入全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并根据一、 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备案证明办理分工权限分送承 办人 (二)(二)审查审查 由承办人对申办材料进行以下方面的初审 1、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 2、按照审批条件对申请人材料内容进行合法、真实性审查; 3、审查该申请事项是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需要的,进行现场核实 4、对各县市区提出初审意见并备案,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 品的购买许可申请上报省公安厅禁毒部队侦查支队,由省公安厅 禁毒总队侦查支队分管队领导复审; 5、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申请由省公安厅禁毒总队 侦查支队支队长审核,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和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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