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doc
3页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中油质安字〔2003〕24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及石化厂、油气田的游离水脱水器、污水缓冲罐、电脱水器、原油污水缓冲罐、油水分离沉降罐、加热炉、湿蒸汽发生器等专用特种设备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专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需要,可以调整石化厂、油气田专用特种设备的管理目录第三条 各单位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购置、使用、检验检测及事故处理,应当遵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本规定不适用于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本规定未涉及,国家对特种设备另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第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要确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条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六条 各单位设置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齐检验检测设备和人员,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范围开展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其他检验检测工作,并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技术规程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检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第七条 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拟定石化厂、油气田专用特种设备管理目录;(二)负责统计、分析和考核各单位特种设备登记、检验和安全使用等管理情况,定期向各单位公布,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各单位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四)负责监督检查各企事业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组织信息和工作交流,按照规定参与各单位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调查、协调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所属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做好特种设备生产、购置、使用、变更、报废等环节的许可、办证、注册、登记、检验等工作;(三)负责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四)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和技能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技能;(五)负责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并按规定上报事故原因及调查处理情况;(六)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单位依法管理特种设备情况;(七)企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确定的其他职能第九条 各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依法取得检验许可以后,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承担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下达的检验计划任务,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鉴定,对检验数据和鉴定结论负责;(二)承担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特种设备新产品的型式试验;(三)负责指导使用单位科学管理和使用特种设备。
第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地方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有关规定,依法购置、安装、管理、使用和维护特种设备,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及时检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按照国家安全规程、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企业安全操作规范,操作、维护和使用特种设备,有权拒绝使用没有国家许可、未经定期检验或有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从事特种设备设计或生产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上级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各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年度向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见附件1)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和定期检验计划,对在用特种设备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自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各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定期检验计划,结合单位生产装置的检修工作,组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经检验判定报废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附属测量设备,列入国家依法管理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各使用单位要按照《计量法》的规定,依法定期进行强制检定其他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附属仪器仪表,由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报上级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各单位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减少损失并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上报有关地方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见附件2)第十七条 各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单位的购置、登记、使用、检验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制定管理制度,对严重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和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多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行为和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纠正和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各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特种设备购置、登记、使用、检验情况,报送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见附件3)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每年公布一次各单位特种设备登记、使用、检验、事故等情况,对各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发文日期:2003年5月21日)·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