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法视角下的海外代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doc
7页国际法视角下的海外代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催生了国内海外代购①的狂潮时下,海外代购似乎成为了时尚的代名词,而海外代购的规模也是不容小觑据有关数据显示,从 2016 年至今,中国海外代购的市场规模不断攀升,从最初的 120 亿元、265亿元、483 亿元、700 亿元到超过 100 亿元2016 年 9 月的雅培奶粉全球召回事件,引发人们对海外代购中被代购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思考在海外代购中,被代购者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隐私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安全权、求偿权等常常受到侵犯,如何在海外代购之识别消费者身份、如何对海外代购中消费者的权益进行救济引发我们的思考一、海外代购多重法律關系中消费者身份的确认 海外代购实践中涉及到代购者、被代购人和商品出卖人之间的关系代购者与商品出卖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而代购者与被代购者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买卖关系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关于问题合同的相关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项下,受托人基于对委托人信任办理委托事务,遵守委托指示行事,受托人负有报告和转移权利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费用、付酬、赔偿义务。
由此可见,委托合同具有明显的人身性质,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委托事务,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基于如上分析,代购人的采买行为应该发生在其接受被代购人的实际委托之后,依据被代购人的实际委托而购买其指定的商品而实践中,我们所见到的海外代购常常是这样的一种情形:代购人通过一个电商平台展示其代购的商品,被代购人进行选择然后进行代购因此,笔者认为,实践中的海外代购中代购者联盟与被代购者之间的关系,应依据委托与代购行为发生的时间先后进行不同的识别:如果是先委托然后发生具体采购的,代购者与被代购者之间的关系应识别为委托合同关系;如果是代购人先展示商品,被代购者选择,然后进行采买的,代购者与被代购者之间的关系应识别为买卖合同关系这样在海外代购实践中,就存在两个买卖关系,一是代购者与商品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关系,一是代购者与被代购者买卖法律关系将代购者与被代购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买卖关系,此时,代购者就是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而被代购者就成为了消费者本文中被代购者与消费者称谓等同使用 二、海外代购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海外代购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②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更多的是通过代购者展示的图片和宣传声势推测相关商品的信息,源于代购者与被代购者间的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消费者常常因图文描述与商品实物不符购买到质量粗劣的商品,因经营者违背告知义务而忽略或不知退换货中的责任,因没有显著提示而使消费者在电子购物平台点击中被动接受了对其不利的格式条款在海外代购中,因代购者拒绝向被代购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售后服务等,而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行使权利 海外代购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有权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的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①在海外代购低价交易中,一般代购者控制交易、设定利于自己的格式条款、利用被代购者低价交易心理破坏交易的公平性很多的海外代购纠纷未能解决源于代购者对公平交易义务的默示 海外代购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通过电子平台进行的海外代购,前提是被代购者需要填写大量的个人信息,这样代购者轻易就收集到被代购者信息并使用,如果其不履行保密义务,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则可能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海外代购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行为可以表现为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非法分析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而获得为披露信息用于生产经营、非法交易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等。
海外代购侵犯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海外代购中依赖电子平台致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视频和接受服务时其人身、财产安全无法保障电子平台虚拟的交易环境安全性极为重要,因为网上消费欺诈时有发生 海外代购侵犯消费者的求偿权 海外代购中,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因不知经营者代购者的相关信息,常常遭遇不被理睬的尴尬境地,在电子平台维权不力的状态下,常常难以实现求偿权例如国内的淘宝网,买家在注册时一般都没有注意到在《淘宝服务协议》中的“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了协议管辖条款,约定管辖法院为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同时,海外代购消费者还会遭遇退货难、举证难和求偿难的境地 三、海外代购的消费者权益救济 赋予反悔权,实现消费者的退货权 消费者的反悔权是消费者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可以不经代购者同意、不以实际侵权为前提,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需说明理由退货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数字化商品及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消费者反悔权的除外情形。
199年欧盟的《关于远距离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赋予消费者在规定期限内享有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2016 年的欧盟第 83 号法令《消费者权利指令》强调消费者反悔权的保护, 《指令》赋予消费者 14 天及经营者未预先注明 14天有效撤销期时享有 12 个月的反悔权期限 《指令》规定,易腐易变质的商品、市场价格易变的商品,消费者同意放弃后悔权并已经开始履行的服务,因商品卫生或健康原因而不适合退货的开包的商品等,消费者不能行使反悔权例外情形海外代购实践中,消费者的反悔权行使受到了不宜退货、商品完好、特别约定等制约平衡协议和法定管辖,实现消费者的求偿权 各国一方面关注电子交易中消费者平等的保护,一方面倾向于强制性规范的直接适用以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在中国,2016 年 2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开始施行该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人民法院应支持消费者管辖协议无效的主张淘宝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法院协议条款夹杂在其冗长的条款中,没有以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可能导致协议管辖无效而适用法定管辖确定法院。
根据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②在欧盟,2001 年荷兰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第 4 条规定,纠纷发生前,消费者有权选择争议管辖法院,而经营者只能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院进行诉讼在美国,传统冲突法协议法院选择规则也扩展到网络消费合同,其《统一计算机交易法》第 110 条规定,争议双方可以公平合理协议选择法院 完善代购者资格认证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欧盟,2000 年 1 月的《电子签章指令》明确规定了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市场准入等内容;2000 年月的《内部市场电子商务信息社会服务法律观点指令》规定了有效信息披露、电子合同效力等问题 在完善代购者资格认证方面,我国可以通过积极借鉴国外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规定,逐步建立健全国内电子商务信息的披露制度,进而完善当前我国有关电子商务信息的披露制度通过相关电子信息的披露制度规范经营者的住所、名称、联系方法及電子信箱等信息的明示,保障广大消费者所享有的对有关经营者的知情权通过完善相关电子信息的披露制度,规范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商品信息的行为,明确经营者应保证所提供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全面性,明确经营者须对其虚假陈述等不利于消费者权益或欺诈等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通过完善相关电子信息的披露制度,还应规范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以确保网络经营者的信息公开透明,并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落到实处 健全代购者赔付制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应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出发,通过立法明确商品的退换货问题,明确规定代购中代购者的赔付制度,切实保护海外代购中的消费者权益具体操作中,可以考虑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行政机构,根据代购者的实际销售额度,提取一定比例的储备金,成立专项的保证金,用以作为代购者对相关消费者进行赔付的保证金;或授权相关的交易平台收取代购者的一定预付金,用以先行赔付在代购中因代购者的侵权或违约行为造成的消费者损失;或降低逃避赔偿的代购者的企业信誉评价等级,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权益不受损失 此外,国家可以建立网络争端解决机制,通过网络非官方的具有良好社会评价的公正的第三人调解解决代购者与消费者间因海外代购而发生的争议国家可以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建立小额诉讼程序,以适应海外代购纠纷的争议标的小、发案率高及诉讼成本高、举证困难、管辖不明确等特点海外代购维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是政府的事情,还需要相关协会、商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共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