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docx
4页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1.政府规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4.专项教育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5.县教育局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6.县教育局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7.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三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公开本制度第二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以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申请向公开权利人公开公开权利人有权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向其公开所掌握的有关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发现该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指出确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机关应当予以更正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时向申请人即时送达受理回执,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教育行政部门可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期限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申请人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场所和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以及救济途径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自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 10 日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教育行政机关掌握范围的,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受理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申请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的,期间中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公开部分向申请人公开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只能依法向公开权利人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一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作出决定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本部门专门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和咨询,以及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方法等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