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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婚约彩礼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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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4879103
  • 上传时间:2017-08-26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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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正确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等司法解释,遵循过错原则、生活保障原则、时间有限原则和当地风俗原则,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第一条 一方在婚约中迫于当地习惯做法,按当地风俗,一般通过媒人等中间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中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注:(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 、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彩礼一般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一方请客花费或所送少量烟、酒及食物等,不计入彩礼的总额第二条 婚约中财物的给付是完全出于一方自愿,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不予支持第三条 双方平时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发球正常的交际往来,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第四条 当地没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第五条 彩礼的给付、接受只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之间,给付人给付的是自己个人财产,接受人接受的彩礼彩礼未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彩礼成为接受人的个人财产,诉讼主体可列男女本人彩礼的给付、接受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或发生在双方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但给付的是家庭共同财产,接受彩礼是以家庭方式出现的,诉讼主体可列男女本人和双方的家庭成员第六条 如果有证据证明彩礼确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对于已在共同生活中花费的部分,不予支持第七条 双方结婚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共同生活两年以上,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第八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同居生活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原则上另一方应全额返还若因彩礼给付人一方的原因导致离婚或婚约解除,可酌情予以返还,但返还数额一般不应低于彩礼总额的 70%第九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同居一年以内的,返还彩礼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40%,同居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返还彩礼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20%。

      若因彩礼给付人一方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比照前款规定的数额适当减少,但减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10%若因彩礼接受人一方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比照第一款规定的数额适当增加,但增加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 10%双方对于婚约解除均有过错的,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时应比较双方的过错大小,一方过错明显大于另一方的,可比照第一款规定的数额适当增加或减少返还数额,但增加或减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 5%若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或流产,彩礼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可根据前四款的规定确定返还数额后再适当减少返还数额,但多次减少的总额累计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 15%第十条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结婚一年以内的,返还彩礼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 50%,结婚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返还彩礼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 30%若因彩礼给付人一方原因导致离婚,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比照前款规定的数额适当减少,但减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10%若因彩礼接受人一方原因导致离婚,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比照第一款规定的数额适当增加,但增加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 10%双方对于离婚均有过错的,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时应比较双方的过错大小,一方过错明显大于另一方的,可比照第一款规定的数额适当增加还减少返还数额,但增加右减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 5%。

      第十一条 “生活困难”指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经济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城镇居民可参照其收入是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第十二条 若彩礼给付人在婚约、同居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暴力,导致婚约解除或离婚,对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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