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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环保档案标志牌危化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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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4环保管理培训环保管理培训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环保档案管理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目目目目￿￿￿￿￿￿￿￿￿￿￿￿￿￿￿￿录录录录 一、环保档案管理一、环保档案管理一、环保档案管理一、环保档案管理序号序号环保档案类别环保档案类别环保档案资料环保档案资料1基础资料及图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安全档案一起存放)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理位置、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现有各生产线名称、规模;地理位置分布图、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含产物节点)、环境敏感目标分布图、物料平衡及水平衡图2建设项目环评、环境监理及验收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环境监理报告、试生产申请及批复、验收监测报告/生态调查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工业类)、验收批复,以及环评、环境监理、验收的相关过程性文件(合同、执行标准确认函、评审意见及其它会议材料)3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缴费情况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排污费缴纳票据、排污缴费台账。

      1、、环保档案管理分保档案管理分类名名录 一、环保档案管理一、环保档案管理一、环保档案管理一、环保档案管理4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减排、重金属减排情况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函(核定意见)、总量减排通知函、企业减排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减排台账、总量核算说明、环保部门证明等;针对涉重金属企业应设置重金属产生、处理处置、排放及减排台账5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例行监测或监督监测报告(含废水、废气、厂界噪声、地表水、地下水的监测数据)、经核定的监测数据、企业委托及自行监测报告;环保设备设施清单,环保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环保设备运行记录、定期检修、故障维修记录及与主体设备同步运行情况),废水处理系统运行台账;固定源监测台账,参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教程》 一、环保档案管理一、环保档案管理一、环保档案管理一、环保档案管理6生态文明建设实施(含绿色矿山创建、清洁生产、水土保持等方面)及验收情况绿色矿山建设全过程、水土保持方案及验收批复、植被恢复等生态建设方面文件资料,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合同、审核报告、评估意见、中高费方案执行过程文件、验收申请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受理回执、验收意见等。

      7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一般工业固废汇总统计情况,固废浸出毒性检测报告,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的汇总统计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合同或协议、危险废物运输资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书及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相关材料备案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汇总统计表见表2-1、2-2) 一、环保档案管理一、环保档案管理一、环保档案管理一、环保档案管理8环境安全隐患及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含危化品等)识别,应急组织、应急设施及物资情况;危化品使用许可证、危化品管理记录、危化品运输资质,环境安全隐患检查记录;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应急预案报备申请及备案回执,应急演练记录(演练方案、演练记录、演练的考评与总结,含视频和照片),应急预案修编材料,环境事件处置报告或记录9放射源管理情况放射源许可证申请表、放射源许可证、放射源检测记录、个人辐射计量档案10环境管理情况环保组织机构设置、环保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环保安全生产责任状档案、环保考核文档、环保培训教育文件、环保会议纪要、年度环保规划及工作总结等;政府管理部门及集团公司级下发的环保相关文件;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环境质量现状公示,环境信息披露);环保荣誉;违法事件受到环保行政处罚内容、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以及认可整改情况的证明材料。

      一、环保档案管理一、环保档案管理一、环保档案管理一、环保档案管理序号序号归档类别归档类别归档时限归档时限1基础资料及图件阶段归档2建设项目环评、环境监理及验收情况阶段归档3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缴费情况年度归档4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减排、重金属减排情况年度归档5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年度归档6生态文明建设实施及验收情况年度归档7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年度归档8环境安全隐患及应急预案年度归档9放射源管理情况年度归档10环境管理情况年度归档2、、各各类环保档案保档案归档档时间 一、环保档案管理一、环保档案管理一、环保档案管理一、环保档案管理1、移交、移交各类项目资料按表2要求时限及时归档,在移交前环保档案管理员要对移交资料进行检查,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3、、环保档案管理要求保档案管理要求序号日期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产生量(吨)废物流向/接收方自行利用处置量(吨)委托利用处置量(吨)截至目前累计贮存量(吨)负责人签字12合计(半年/一年)——表表2-2 危危险废物管理物管理汇总统计表表单位名称:        所在地:               (省)              (市/区)表表2-1 一般工一般工业固体固体废物物汇总统计表表日期产生数量自行贮存、处理处置情况委托贮存、处理处置情况备注填表人贮存数量利用数量处置数量贮存数量利用数量处置数量本页合计 一、环保档案管理一、环保档案管理一、环保档案管理一、环保档案管理2、整理、整理每类档案将其保管范围内的文件材料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序、编号、组卷整理、填写卷内目录表,并建立检索工具,保持档案之间的联系,方便企业内部人员管理及环保管理部门检查(卷内目录见表表4,检索工具见附件附件1)。

      序号资料名称份数存档人存档时间表表4 存档存档资料清料清单(档案盒正面)(档案盒正面) 一、环保档案管理一、环保档案管理一、环保档案管理一、环保档案管理3、保管、保管环保档案及文件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档案及文件由专人专机保存,纸质版档案存放于档案盒内,档案盒侧面标注类别名称(按分类名称标注,见图1)企业图标企业图标******公司公司******工程工程环保档案环保档案编号编号:*****1 1、建设项目环评、环境监理及验收情况、建设项目环评、环境监理及验收情况图1 档案盒档案盒侧面面标注注图例例 一、环保档案管理一、环保档案管理一、环保档案管理一、环保档案管理4、借、借阅及保密工作及保密工作对于已经归档的文件材料,员工需利用时要向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若属于保密级别的档案文件,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借阅借阅人须在《档案借阅登记簿》(见表表5上登记,并标注借阅人、借出文件名称、借出时间、归还时间等,档案借阅原则上首选借阅电子文档借阅者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并做好文件保密工作,防止档案资料丢失序号环保档案资料名称借阅人借阅时间归还时间备注表表5 ***公司公司环保档案借保档案借阅登登记簿簿5、、 集集团公司将适公司将适时对各企各企业环保档案管理工作保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行检查考核,特殊重要考核,特殊重要环保管理档案按集保管理档案按集团要求提供要求提供备案。

      案 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排放口排放口标志牌技志牌技术规格格(一)(一)环保保图形形标志志(1)、环保图形标志必须符合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和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要求2)、图形颜色及装置颜色①提示标志:底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白色;②警告标志:底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黑色 (3)、辅助标志内容 ①排放口标志名称; ②单位名称; ③编号;④污染物种类; ⑤XX环境保护局监制4)、辅助标志字型:黑体字5)、标志牌尺寸 ①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提示标志:480×300mm  警告标志:边长420mm ②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提示标志:420×420mm  警告标志:边长560mm 高度: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m,地下0.3m  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二)、(二)、标志牌材料志牌材料 (1).标志牌采用1.5—2mm冷轧钢板;(2).立柱采用38×4无缝钢管; (3).表面采用搪瓷或者反光贴膜。

       (三)、(三)、标志牌的表面志牌的表面处理理 (1).搪瓷处理或贴膜处理;(2).标志牌的端面及立柱要经过防腐处理四)、(四)、标志牌的外志牌的外观质量要求量要求 (1).标志牌、立柱无明显变形; (2).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 (3).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 (4).标志牌的表面不应有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 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1、排放口(源)环保图形标志、排放口(源)环保图形标志序号提示图形符号警告图形标志名称功能1污水排放口表示污水向水体排放2废气排放口表示废气向大气环境排放3噪声排放源表示噪声向外环境排放 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2、、固体固体废物物贮存、存、处置置场图形形标志志序号提示图形符号警告图形符号名称功能1 1一般固体废物表示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2 2危险废物表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 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3、、危危险废物物标签 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4、、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环保保标志志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要求,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标识 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5、、危危险化学品化学品环保保标志志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要求,生产、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生产、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输送管道、运输车辆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警警示示标标志志  提提示示标标志志  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二、环保标志牌使用办法6、、环保保标志牌使用及志牌使用及维护1)、)、环保保标志牌的使用志牌的使用各环保标志牌可参考附件样式定制,废气、废水、噪声排放口标志牌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排放口编号、排放污染物等内容;固体废物环保标志牌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固体废物种类等内容,其中危险废物外包装标签还要注明危险废物化学成分、危险情况及安全措施等内容;放射性同位素环保标识牌和危险化学品环保标志牌内容包括健康危害、理化特性、应急处理、防护措施等内容。

      各企业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环保标志牌上信息,并悬挂在指定位置当排放口编号、污染物种类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标志牌上相应的信息2)、)、环保保标志牌的志牌的维护环保标志牌必须保持其清晰、完整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褪色等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 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放射源的分类•许可和备案(一)•安全和防护(二)(三)•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污染的物品管理•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四)•监督检查(五)(六)(七)•法律责任 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一)(一)放射源的分放射源的分类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ⅠⅠ类放类放射源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ⅡⅡ类放类放射源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ⅢⅢ类放类放射源射源•为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ⅣⅣ类放类放射源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ⅤⅤ类放类放射源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二)许可和备案(二)许可和备案1、、许可证的颁发条件许可证的颁发条件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2、办理许可证所需材料、办理许可证所需材料(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三)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五)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3 3、、进出口、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与备案所需材料进出口、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与备案所需材料①①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单位许可证复印件;(二)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其中,进口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的,应当提供原出口方负责从最终用户回收放射源的承诺文件复印件;(三)进口放射源的明确标号和必要的说明文件的影印件或者复印件,其中,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四)进口单位与原出口方之间签订的有效协议复印件;(五)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还应当提供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协议复印件,以及使用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②②出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出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素出口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出口单位许可证复印件;(二)国外进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中文或英文证明材料;(三)出口单位与国外进口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复印件。

      ③③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于转让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于转让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转出、转入单位的许可证;(二)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三)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三)安全和防安全和防护1、场所安全和防护、场所安全和防护生产、使用、存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二)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四)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五)加强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日常检查。

      六)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七)在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前,应当确保环境辐射安全,妥善实施辐射工作场所或者设备的退役,并承担退役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责任 (八)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2、人员安全和防护、人员安全和防护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一)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三)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

      四)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不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进行个人剂量监测:①具有保证个人剂量监测质量的设备、技术;②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③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其他条件 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四)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污染的物品管理(四)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污染的物品管理(一)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二)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以下简称“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并承担相关费用三)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收贮废旧放射源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四)使用放射源的单位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事先将本单位的放射源依法转让、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并承担上述活动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责任。

      五)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送交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活动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报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六)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建立废旧放射源的收贮台账和相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七)对已经收贮入库或者交回生产单位的仍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可以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后进行再利用对拟被再利用的放射源,应当由放射源生产单位按照生产放射源的要求进行安全性验证或者加工,满足安全和技术参数要求后,出具合格证书,明确使用条件,并进行放射源编码八)单位和个人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送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对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妥善收贮禁止擅自转移、贮存、退运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九)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应当建立辐射监测系统,配备足够的辐射监测人员,在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进行辐射监测,并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

      十)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发现并确认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在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十一)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送贮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物品所产生的费用,由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物品的原持有者或者供货方承担 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五)辐射事故应急处理(五)辐射事故应急处理辐射事故应急措施: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一)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四)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和医疗应急情况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国际信息通报工作 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六)监督检查(六)监督检查(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从事辐射防护工作,具有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人员担任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检举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关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七)法律责任(七)法律责任1、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2、违反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辐射安全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二)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

      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三、放射源与危化品管理办法3、违反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4、违反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违反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谢谢!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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