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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允许房地产开发资质转让吗?是否可以授予分公司使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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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M****1
  • 文档编号:412522403
  • 上传时间:202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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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允许房地产开发资质转让吗?是否可以授予分公司使用? 根据我国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在第六章监督管理中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资质转让是不允许的除转让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允许以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都不允许但是国家允许将房地产开发资质授予分公司进行使用   房屋可以转让,但房地产的开发资质如果转让的话,国家是否允许呢?转让房地产开发资质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法律对于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转让有没有规定呢?具体的条文又是怎样的?律师265小编将为您解答国家允许房地产开发资质转让吗  一、国家允许房地产开发资质转让吗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章监督管理的内容要求,国家严禁房地产开发资质转让,但是可以授予分公司使用  二、相关法律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资质证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三十三条(动态管理)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内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企业信用等实际情况对相关许可条件及开发经营活动进行定期、不定期或临时检查,实施资质动态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等相关资料,并作为企业升级和延续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人员管理)在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过程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履行房地产项目开发中的相关职责  第三十五条(资质检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相关业绩、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材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主要负责人员及技术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明、资格证书、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证明材料;(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六条(网上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积极推行资质审批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信用档案、从业人员管理等电子政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资质处罚)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原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第三十八条(资质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一)资质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第六章监督管理中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资质转让是不允许的除转让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允许以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都不允许但是国家允许将房地产开发资质授予分公司进行使用小编提醒大家,房地产开发资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如有需要,请咨询365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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