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韩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情况及经验借鉴.doc
3页日韩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情况及经验借鉴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CareInsuranee,简称LTCI),是指为因年老体衰、疾病或伤残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身体衰弱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甚至不能利用辅助设备生活时,由保险机构给付保险金以补偿其护理费用随着人口老龄化,长期护理保险的重要性必要性日渐突出近年来,日本和韩国在社会保险体系和商业保险市场中都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为我国解决老年人口护理问题提供了借鉴一、韩国、日本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体系介绍(一)韩国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体系2008年7月1日,韩国实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TheActofTheLong-termCareSecurityfortheElderly)其中规定,老人长期护理保险由专门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韩国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经营(HealthInsuraneeCorporation)该公团在老人护理保险方面负有管理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提供服务和信息等职责老人长期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全体参加国民健康保险者,保险费与国民健康保险费一同征收,即该保险费被列入国民健康保险的框架内,在原健康保险费的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的护理保险费。
老人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来源由保险费、国库负担金及被护理者自己负担金三部分组成被保险人为65岁以上老年人或由于年老体衰和老年性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将申请者按照病情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当申请者被确定为保险给付者后,健康保险公团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及身体状况、生活环境、设施条件等制作长期护理计划,并将护理计划书与护理认定书一起送交被护理者保险给付主要有护理和服务两种形式,给付内容分为在宅护理给付(HomeCare)、入住护理设施给付(NursingHome)和现金补助(CashGrants(substitutesacceptable))等在宅护理给付”原则上以商品补助的形式进行,包括上门看护、上门洗浴、上门护理、日夜间护理、临时托付看护等入住护理设施给付”是指入住长期看护机构接受看护服务所需费用的给付长期看护机构一般指老人疗养设施、老人专门疗养设施及集团之家,不包括老人专门医院现金补助”包括保险人对已经获得家庭护理被护理者的现金支付、部分老人专门医院的护理费用支付二)日本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体系2000年4月,日本实施《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正式加入社会保险体系它由地方政府来管理。
其保险费50%由中央政府(占25%)和地方政府(占25%)财政负担,50%由国民负担国民缴纳的保险费中,66%来自于40—64岁人员,34%来自于65岁以上人员日本长期护理保险采用强制政策,被保险人被分为两类第一类称为第1号被保险者,是指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其缴纳与自己收入水平相对应的固定金额的护理保险费,一般每人每月缴纳保险费约2900日元,低收入者的保险费负担较轻第二类称为第2号被保险者,是指40岁至64岁的人,大部分为保险费支付者其护理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一起缴纳,根据收入水平及所处区域缴纳不同数额的护理保险费,以适应不同老人护理负担差异保险费按照全国医疗保险费的一个固定比例支付,低收入者可减免第1号被保险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得到护理保险服务:一是在因卧床不起、老年痴呆等原因需要经常护理时;二是在需要有人帮助料理家务或起居等日常生活时第2号被保险者只有被确诊患有闭塞性动脉硬化、类风湿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脑血管疾病、老年痴呆症等慢性疾病才能享受护理服务由此可见,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社保体系的保障区别年龄,总体上向65岁以上的被保险人偏斜,65岁以上与40—64岁的被保险人的缴费和所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障不同。
65岁以上的被保险人既是长期护理保险的缴费者也是主要受益者,而40-64岁的被保险人为主要的缴费者二、日本、韩国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介绍(一)韩国长期护理商业保险运作情况韩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随着长期护理公共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两代产品以韩国最大寿险公司三星生命保险株式会社(SamsungLifeInsuraneeCompany)的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历程为例,第一代产品于2003年出现,2006年结束,销售业绩不佳;第二代产品于2008年出现,这一年韩国建立了社会公共保障体系,长期护理保险有所起色第一代产品以独立产品的形式销售,没有捆绑其他类型的产品或责任,保障被保险人发生严重失能的风险由于缺乏相关发病率等数据,产品总体上价格偏高,再加上产品设计较为复杂,当时并没有被客户所接受,产品的销售量很少,仅卖出2.94万张保单同时,医生对护理状态的定义带有明显的主观性,这类产品面临较高的逆选择风险,且伴随着一些客户投诉和纠纷,最终于2006年退出市场第二代产品随着公共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而产生,相比较第一代产品,保障范围更加广泛,保费更加便宜,以附加险形式销售,并捆绑了死亡、重疾等责任,特别是结合了社保的护理等级标准,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客户纠纷,最终取得了销售的成功。
从2008年该产品诞生至2009年4月,月均销售保单达397,058份二)日本长期护理商业保险运作情况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定位于提供该领域社保未覆盖的部分,即作为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补充,其补充内容可分为附加服务和超值服务附加服务一般指一些延长护理时间或提供个性化的房间或膳食的服务,而超值服务主要是指帮助被保险人解决交通问题,帮助其改善家庭设施装置或为其提供送饭服务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金给付的形式有:一次性给付、定期给付及一次性给付和定期给付相结合日本非寿险公司提供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也分为两代产品:《护理保险制度》实施之前为第一代产品,之后为第二代产品第一代产品始于1989年,投保范围为15到70岁,给付的条件是被保险人达到严重的老年痴呆或卧床不起,以费用报销的形式进行赔付,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支付给医院/诊所/护理机构费用及一些生活设施的添置费用等第二代产品于2001年开始销售,为定额给付型产品给付条件比第一代产品有所放宽,一般日常生活的护理也可以纳入给付条件,等待期由原来的180天缩短到90天,给付的形式一般包括定额给付、一次性给付、康复金及健康给付(类似于国内的祝寿金)等形式。
从销售情况看,从1990年到2001年,日本非寿险公司的长期护理保险新单数量不断萎缩,从1990年的近600,000件缩减至2010年的25,000件左右寿险公司的长期护理保险不论是新单还是有效单数量,要远远低于医疗保险,整体市场份额相对其他类型保险占比很小2000年《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后,日本政府为国民提供了较高的长期护理保障,留给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市场空间并不大从日本国民的选择来看,日本国民购买保险的优先顺序是医疗保险、寿险,最后才是长期护理保险他们对长期护理没有强烈的危机感,尤其是年轻人因此,长期护理保险的销售额明显走低,新单数量从2004年的近42,800件减少到2007年的300,000件左右三、对我国开展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建议从韩国和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发展来看,长期护理保险的产生主要由于人口老龄化及老年疾病发病率不断提高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长期来看,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发展,需要接受长期护理服务的老年人会越来越多,日益增长的长期护理费用会使政府日益不堪重负,一些额外的附加服务也需要被护理者每月支付较高的费用,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截至2009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67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2.5%,全国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
根据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预计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30%以上,其中,80岁及以上的将占老年人口的21.78%调查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慢性病的发病率为53.9%,日常生活不能够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占老人人口的15.1%老年护理问题已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发展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将有助于解决老年人口的护理问题在老龄化趋势下,商业护理保险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借鉴日韩两国经验,商业护理保险必须由具有良好的运营管理水平,特别是较高的核保、理赔水平的保险公司经营产品保障的范围可以分为多等级的护理保障目前,制约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缺乏护理等级的定义和具有较强公信力的鉴定机构,保险公司的护理等级鉴定理赔面临客户纠纷的挑战;另一方面受制于中国社会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依靠家庭养老护理的传统观念依然占据主流,保险需求较低在社保体系尚未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采取适当缩减保障范围等风险控制手段防范风险,以简单易于理解的护理产品,将经济发达的大城市作为突破口,寻找、开拓长期护理保险销售的市场,同时积累关于护理保险方面数据及管理经验,逐步探索适合的发展模式。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