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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作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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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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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用文档辽河油田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辽河油田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控制挖掘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和安全, 避免企业财产损失,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7-2009 )及《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挖掘作业包括:在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石方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第三条 挖掘作业办理挖掘作业许可票,实行分级管理审批(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 0.5m 除外),对于地下情况复杂、 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提高审批等级挖掘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 A一)挖掘作业许可票分级审批:一级:挖掘深度在 0.5m (含 0.5m )-3m ,由基层队级进行审批,批准人为基层队长;(无基层队级,执行二级管理)二级:挖掘深度在 3m (含 3m )-6m ,由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级进行审批,批准人为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主管领导;三级:挖掘深度在 6m (含 6m )以上,由二级单位级进行审批,批准人为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

      二)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实用文档撑的作业由作业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三)外部项目由外部项目部组织审批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挖掘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 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第六条 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 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并提出改进建议第八条 员工接受挖掘作业培训, 执行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并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第三章 挖掘作业管理流程第一节 施工前准备第九条 挖掘作业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向作业单位提供地面、地下及周围环境等与安全环保有关的准确的信息、资料第十条 挖掘作业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第十一条 挖掘作业开始前,作业单位必须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对于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制定挖掘方案,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实用文档1.交通状况;2.附近的振动源;3.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4.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5.土质类型;6.地表水和地下水;7.对土壤和水的污染;8.架空的公用设施;9.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10 .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11 .使用的工器具;12 .气候;13 .安全措施;14 、其他。

      建设单位应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生产、设备资产、消防和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作业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审批其挖掘方案作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审批后的挖掘方案,如有改动,须经双方审批人员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第十二条 挖掘作业开始前,现场相关人员应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 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 必要时可采用.实用文档探测设备进行探测第十三条 在挖掘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 在选择液压支撑、 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 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第二节 挖掘作业管理第十四条 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 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 (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第十五条 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第十六条 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第十七条 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 1.5m 之外。

      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 其高度不得低于 1m 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存在车辆伤害的相关作业人员应穿戴警示背心第十八条 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第十九条 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挖掘,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挖掘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一)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二)建筑物距挖掘处有足够的距离;.实用文档(三)挖掘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第二十条 挖掘作业过程中,当需要确认 1.2m 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时,必须使用手工工具 (例如铲子、锹、尖铲 )进行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第二十一条 对于挖掘深度 6m 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 6m 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第二十二条 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 1.5m ,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

      作业负责人应在挖掘作业许可票上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 技术负责人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 (高宽比 ),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 GB 50007 -2002 执行,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 1表 1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土质类型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密实度或状态坡高在 5~10m坡高在 5m 以内密实1:0.35~1:0.501:0.50~1:0.75碎石土中密1:0.50~1:0.751:0.75~1:1.00稍密1:0.75~1:1.001:1.00~1:1.25粘性土坚硬1:0.75~1:1.001:1.00~1:1.25硬塑1:1.00~1:1.251:1.25~1:1.50第二十四条 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实用文档应先安装替代构件, 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 工程完成后, 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第二十五条 挖出物或其他物料的堆放位置应距坑、沟槽边沿大于1m ,且堆积高度不得超过 1.5m ,坡度不大于 45 °,不得堵塞下水道、 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第二十六条 当需要在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 应在坑、沟槽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第二十七条 挖掘深度超过 1.2m 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第二十八条 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第二十九条 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设置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第三十条 作业人员在坑、沟槽内作业时,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作业人员不得在坑、 沟槽内休息, 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第三十一条 雷雨天气不得进行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技术负责人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 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 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第三十二条 挖掘作业时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 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 并采取适当.实用文档的措施排水,当确认没有危险时方可进行挖掘作业第三十三条 对深度超过 1.2m ,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挖掘现场,应进行气体检测, 必要时执行《辽河油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挖掘时, 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 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第三十五条 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指派一名监督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 发现异常危险征兆, 应立即停止作业 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 每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参见附录 B第三十六条 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作业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第四章 挖掘作业许可票的办理第三十七条 挖掘作业前,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作业批准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审查施工方案, 进行现场勘察, 合格后签发挖掘作业许可票第三十八条 挖掘作业许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 双方确认确需延时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票的有效期限 (最多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实用文档第三十九条 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发生事故,应及时取消作业许可,停止作业,并应通知相关方。

      第四十条 挖掘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或其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关闭挖掘作业许可票第四十一条 挖掘作业许可票的审批、 延期、关闭及分发具体执行《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章 安全职责第四十二条 作业申请人安全职责:(一)提出挖掘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票;(二)协调落实挖掘作业安全措施;(三)组织实施挖掘作业;(四)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五)对相关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第四十三条 作业批准人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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