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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名专名与通名使用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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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6189258
  • 上传时间:2017-09-09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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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地名专名与通名使用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名命名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地名专名与通名的使用作如下规范:一、地名的概念及构成地名,是历史和社会的产物,是实用性很强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是“个体地理实体”和“个体地域”的指称主要包括:(一)行政区划名称如省(市、自治区) 、区县(自治县) 、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二)自然地理与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如山、河、江、海、峡、洞、泉、溪、沟、滩、坝、坎、坡、湖泊等名称三)居民地名称如道路、街(巷) 、片区、居民住宅区、社区、集镇、自然村(寨)名称四)专(行)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如铁路、公路、机场、轻轨、桥梁、立交桥、隧道、索道、水库和各类台、港、站、场、码头和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名称五)构建筑物名称如大厦、广场、公寓、酒店、商场及大型公共场所名称地名应由专名+通名两部分组成如“渝澳大道” ,其中“渝澳”为专名,“大道”为通名二、地名专名的使用(一)地名专名应具有一定的寓意,能充分反映历史、文化、民俗和地理特征二)地名专名应用字规范、含义健康、使用方便,不得使用生僻字和谐音有歧义或容易产生误解的名词或词组作地名专名。

      三)原则上不以中国、中华、中央、环球、世界、国际、宇宙等名词或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名称以及数字作地名专名,确需使用时,应经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专名,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及外语作地名专名或命名地名五)以行政区划名称作地名专名时,必须经该行政区划所在地政府同意六)通常情况下,地名专名不得超出 4 个字三、地名通名的使用(一)地名通名应名符其实,充分反映地名的属性二)个体地名的构成中,地名通名一般不得重复使用三)道路、街(巷)的地名通名使用范围为:大道、路、支路、街、巷其中,以“大道”作为通名的,应当是路面宽度在 40 米以上的道路;用“支路”作通名时,必须要有与支路专名相同的路为前提,并且支路应与同专名的路相连;以“街”作通名的,必须是具有商业功能的道路 (四)居民住宅区通名的常用范围为:花园、小区、苑、城、都等,也可使用其它能够反映住宅区属性的名词作为通名其中,以“花园”作通名的,其绿化率应达到 40%以上;以 “城”作通名的住宅区,必须是建筑面积在 20 万平方米以上,且附设有学校、体育场地、商场、超市、医院、酒店等设施,功能齐全的大型住宅区五)构(建)筑物地名通名的常用范围为:广场、大厦、酒店、公寓、大桥、立交、隧道等,也可使用其它能够反映构(建)筑物属性的名词作为通名。

      其中,以“广场”作通名的,其使用面积必须达到 2000 平方米以上;以“大厦”作通名的,应当是本地区较高、较宏伟的单体建筑六)以“城”作通名的商业区、产业区或片区,必须是建筑面积在 20 万平方米以上,且附属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大型区域七)不得以“省、市、区、州、县、乡、镇、街道”等我国特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作其它地名的通名四、附则(一)为避免社会使用产生混乱,主城九区范围内,其它区县本区域范围内,地名不得同音、同名,地名专名不宜同名二)地名必须经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或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社会使用三)本规范的解释权属重庆市民政局和重庆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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