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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实施办法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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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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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暨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实施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和《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国办发明电[2021]27号)、教育部内部明电(2021)教电7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它由国家商业银行向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发放贷款,无须担保,并由国家财政贴息50%本项贷款我校确定由中国工商银行承办 第三条凡在我校就读,家庭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均可申请此项贷款(称作借款人),贷款人是中国工商银行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用于借款人支付学费,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人支付日常基本生活费用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借款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贷款,纳入国家正常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款的条件、额度 第六条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 (二)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 (三)学习努力,品德优良; (四)本、专科学生的贷款介绍人由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指定,见证人由院系学生工作秘书、班主任或教师担任,研究生参照相应办法执行。

      第七条每个学生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学费(按学校收费标准确定)和生活费(参照广州市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总和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审批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上本人的身份证和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学生所在院系初审,学校审核确定,工商银行审查确认 第十条学生与工商银行签定借贷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办理助学贷款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 九、十月份 第四章贷款的发放 第十二条借款的学生在工商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帐户 第十三条学费贷款由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学费收款帐号 第十四条生活费贷款原则上每年按十个月逐月平均发放(二月和八月不发放贷款),每月5日前划入贷款人开立的活期储蓄帐户 第五章贷款的终止、变更 第十五条借款学生的贷款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借款人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申请终止或增加、减少贷款 第十六条借款人有以下之一情形者,学校和银行可终止其贷款: (一)违反国家的法律,受到制裁,或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者。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试读期间不提供贷款休学期满复学或试读成功转入正式学籍可重新申请贷款 第六章贷款的归还 第十八条助学贷款的期限视就读时间而定,全部贷款应在毕业(离校)后的四年内还清贷款的专科学生毕业当年继续读本科或本科学生毕业当年继续读研究生或第二学位的,在读期间的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最后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四年后归还贷款的,国家不再给予贴息,并按银行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借款学生毕业或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勒退)等到原因离校时,必须与工商银行签定还款确认书,确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并保证按合同归还(不签合同的学校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出国留学、定居者,必须还清贷款,方予以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助学贷款采用灵活的偿还方式,可一次或分次或提前归还如借款人未按合同偿还贷款,银行可向其发出催收通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金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毕业(离校)后到异地者,可采取通过异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也可与工作所在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毕业(离校)后,须及时将其工作去向、变动地址、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等)通知银行。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承诺书的要求向银行提供其工作变动情况和联系地址,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可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照法律途径和程序,向借款人追回贷款,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有与工商银行规定不一致的,由学校与工商银行参照有关精神,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涉及本、专科学生的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由研究生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暨南大学 2021年8月 第二篇:三峡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三峡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21〕51号),湖北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等文件精神,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在我校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的无担保(信用)商业贷款其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等,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我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三峡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以及各学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是协调解决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三峡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生处,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合署办公室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持有永久居民身份证、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四)学习刻苦,学习成绩合格,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贷款额度 第八条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学费和住宿费贷款,但最高贷款额度每年不得超过6000元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额度应以学生本人的实际学费、住宿费额度为标准 第九条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学费贷款 第十条一般困难学生可视当年银行贷款额度的投入和贷款的使用情况,确定借款申请额度 第五章贷款的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首先向所在学院提出借款申请,学院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同时提供以下贷款所需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父母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 (五)见证人证明(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可以是同班同学或老师)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本人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学生在校期间每人只能获得一次贷款授信 第十三条学院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对申 请借款学生资格、借款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查,提供见证人。

      同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印章后,将借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学生处 第十四条学生处对全校学生借款材料进行审核,提供介绍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学生处印章后,集中将全校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名单、借款申请表、借款材料、已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一同交经办银行 第十五条经办银行对我校提供的所有借款材料进行核准,在审核确定借款申请人未获得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后,方可受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十六条经办银行将核准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交学生处,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生集中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借款学生的见证人按照规定须在借款合同或协议上签字 第六章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还款期限从借款人毕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六年起始时间可视借款学生本人毕业后的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款 第十八条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对于直读研究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的经济困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并与经办银行办理借款展期手续,财政继续给予贷款贴息。

      第二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执行,不上浮 第七章贷款贴息 第二十一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100%由财政贴息,毕业后利息自付 第二十二条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起止时间为其取得毕 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的下月1日(含)起自付利息 第八章贷款的发放与归还 第二十三条学生借款申请经贷款银行批准后,由经办银行将其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学生个人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借款学生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银行按照借款实际期限计结利息 第二十五条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合理调整还款计划 第二十六条借款学生应认真履行与银行的贷款合同,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依照合同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九章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借款学生的借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原则上保持不变。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途增加借款额度或终止借款的,可通过学生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视情况与借款学生变更借款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八条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由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银行办理借款学生贷款划转手续,或者在借款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如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学生处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核实后,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呆坏帐损失核销的规定予以核销 第三十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 等情况,贷款银行将按照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章贷款风险的防范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校将学生的贷款情况及相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在就业报到的有关材料中体现相关信息如借款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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