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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页2023年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模板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经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经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写范文的时候须要留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须要留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说明为具有篇一 信用卡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如下特征: 犯罪主体 依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犯罪主体中存在以下问题: 1、单位能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对此学界存有分歧否定说认为,信用卡存在运用额的限制,单位不必冒此风险去诈骗如此小的数额的财物确定说认为,单位持卡人在单位意志下可以实施恶意透支等信用卡诈骗行为,且实践中已发生了单位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甚至特殊巨大的案件我们认为,单位可以也应当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因为: (1)根据发行对象,信用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既然可以作为合法持卡人和运用人,当然能够实施如恶意透支此类的诈骗活动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方法》的规定,单位的允许透支额(无论是单笔透支额还是月透支额)都比个人要大,假如单位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恶意透支,数额也是特别惊人的,但对单位惩罚却缺乏法律依据,明显是不合适的。
(2)依据刑法177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为实施信用卡诈骗而伪造信用卡是完全可能的,假如不规定单位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就只能就手段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目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原则 (3)刑事立法应具有协调性,与其性质类似的信用证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而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立法上明显不协调 为此,我们建议,刑法在修订时,应规定该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不过,在修订之前,只能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追究干脆责任人员(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2、运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实施诈骗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合法持卡人? 有观点认为,运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主体既可以是持卡人,也可以是持卡人以外的人但也有人认为只能由持卡人构成对恶意透支行为主体的观点颇多,归纳起来,不外乎确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对此,我们看法是这两种行为主体只能是持卡人本人,持卡人以外的人除共同犯罪外均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对作废的信用卡,无论由于何种缘由信用卡作废,其他人(相对于持卡人)假如可以成为行为主体,在其的确不知是作废的信用卡时定罪惩罚,就可能违反了主客观一样的刑法原则。
行为人在运用作废的信用卡时,无论其是否明知该信用卡是否作废,都须要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因此,对其他人运用作废的信用卡,可以“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定罪处理 恶意透支是相对于善意透支而言的善意透支是信用卡得以存在和运作的制度基础,恶意透支是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对透支权利的滥用,行为性质则完成了从私法上违约行为到公法上的犯罪行为的转变,二者具有主体的同一性其他人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持信用卡消费或者提取现金,都谈不上是透支行为,而是干脆的诈骗活动 恶意透支主体是否包括“骗领信用卡人”?有人认为,要对“骗领信用卡人”详细分析才能得出结论假如把骗领信用卡可分为善意的骗领和恶意的骗领,二者的区分在于领取信用卡时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是手续上的不完善进行骗领的,行为人在领取后,假如遵循信用卡管理方法和章程的规定正值运用信用卡的,可以称为“善意的骗领人”,假如为了实施诈骗活动而骗领的可称为“恶意骗领人”恶意骗领人”以犯罪为目的当然谈不上透支问题,故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善意的骗领人”假如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行事,则不具有刑法上的评价意义;其一旦实施了恶意透支,应推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时,我们又如何界定其领取信用卡时有无犯罪意图。
因此,骗领人从犯罪主体角度分为善意还是恶意缺乏实际意义正因如此,我们认为骗领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有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须要指出,刑法在修订后,该罪的罪状中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而在其它类型的诈骗罪中却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如集资诈骗罪、 合同 诈骗罪),这种立法处理肯定程度上引起了分歧有人认为应当严格根据罪刑法定的要求,刑法明文规定目的的,该目的为必备构成要件,否则,就不是必备要件 我们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都是其必备要件诈骗犯罪是一种贪财性犯罪,行为本身就暗含了非法占有目的,无论是否明文规定,都是题中应有之义至于刑法上的规定,不应引起分歧,凡是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都有对应的合法行为,如,集资诈骗罪对应合法的集资行为,合同诈骗罪对应正常的合同纠纷,包括本罪中的恶意透支对应善意透支,刑法正是为了将犯罪行为与合法行为正确区分,立法技术上才作如此处理 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困难客体,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全部权 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详细表现为四种形式: 1、运用伪造的信用卡。
运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行为表现,一是完全仿照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它用户的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另外,还有一些行为也属于伪造信用卡,如在原有信用卡上涂改、变造等行为人必需有运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本罪所谓“运用”,是指利用信用卡的法定功能进行支付、消费、结算等行为运用伪造的信用卡,可以是行为人自己伪造后运用,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而运用,假如行为人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或者单纯伪造信用卡而没有运用的,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理 对自己伪造信用卡又运用的行为定性学界存在争辩一种看法认为,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另一种看法认为,应根据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惩罚其中牵连犯说对何为重罪又有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法定刑相同,以结果行为(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为宜其次种观点认为,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理因为伪造金融票证罪是行为犯,而信用卡诈骗罪是结果犯;前者多数额限制,而后者有数额限制二者虽然法定刑相同,但明显伪造金融票证罪对行为人更为严厉,因此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还有一种看法认为,行为人伪造后运用的,若数额较大,定信用卡诈骗罪,若数额达不到较大标准,定伪造金融票证罪。
对此,我们的看法是,行为人有运用自己伪造的信用卡行为,同时又把伪造的其它信用卡出售或者交予他人运用的,应当数罪并罚;假如行为人单纯为了本人运用信用卡而伪造的,运用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才构成牵连犯;至于在牵连犯情形中,何为重罪,应当以行为的详细社会危害性和适用的刑种、刑期为标准,而不应当以法定刑的轻重为标准;假如二者程度均相当,为整体体现危害行为的特征,以结果行为即信用卡诈骗罪定罪惩罚 2、运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缘由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依据信用卡章程,可以导致信用卡作废的缘由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1)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2)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停止运用交回原发卡银行而失效;(3)因信用卡挂失而失效;无论是持卡人还是非持卡人,明知是上述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而运用的,均以本罪论处 运用涂改卡是不是运用作废的信用卡?涂改卡根据有关规定,当然归于无效,但涂改是在作废的真实信用卡上涂改有关信息的伪造行为,是信用卡肯定无效的缘由而作废信用卡是真实信用卡因为法定缘由归于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所以,运用涂改卡应属于“运用伪造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信用卡必需由持卡人本人运用是信用卡管理的国际性规则,依据这项规则,信用卡的运用权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不得转借或转让。
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运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为人必需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将与借用亲属、挚友的信用卡等形式上的冒用行为区分开来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假如行为人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冒用的,应属于运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行为 冒用信用卡不仅限于“持卡”冒用,也可以无卡冒用如有的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置了信用卡网上帐户,信用卡用户可以进行电子商务并网上支付,网络金融结算系统为了爱护用户信用卡信息的平安,给每一位用户的信用卡设置了特别的密码,以防止信用卡信息被他人恶意窃取和运用这种措施虽然增加了用户信用卡信息的保密性,但密码本身也可能被冒用或者被破译,行为人通过破解的密码,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而占有他人财产,本质是冒充他人身份的诈骗行为因此,冒用用户密码进行网上信用卡支付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也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4、恶意透支 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状况下,依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
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供应的短期信贷,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分于其它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因此,透支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不能认定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善意透支可分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当透支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在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并如期归还的行为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刚好归还或者自动归还的行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与不当透支的相同之处是行为人均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界限在于,是否遵守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不当透支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的行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担当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
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根据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是否达到了司法说明的数额为标准二者不但有量上的区分,而且还有质上的划分; 区分上述透支的不同类型,有助于我们对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有下列要件构成: (1)主体要件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骗领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经申办程序而基于诸如借用、拾取、收买、盗窃、抢劫等行为持有信用卡的人员,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缘由前文已述,此处不赘 (2)主观要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有意,包括对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基于对其行为的推定,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既是行为的一个客观方面,又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推定过程中,要区分具有主观恶性的拒不归还与存在合理的客观因素的不能归还,前者是主观不愿,后者是客观不能信用卡的透支本身是一种高风险的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