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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送修管理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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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61179511
  • 上传时间: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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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概述与适用范围1.1 本程序描述了由飞机上拆下的不可用的周转件或按相关规定需进行升级改装的器材送往合格的修理厂家,以使其恢复至可用状态或改装升级至最新状态的要求和程序1.2 本程序涉及的送修对象为飞机装机器材、仓库中的器材1.3 适用于航空器材部、生产计划部、航线维修部、基地维修部、工程部、发动机管理中心、质量部、福州分公司机务部及公司其他分支机构1.4 程序属性■ CCAR121□ CCAR145□ CCAR145定检/部件2 依据文件2.1 AC-121-66《维修计划和控制》2.2 AC-121-58R1《合格的航材》2.3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航材管理”2.4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部件送修”3 术语和定义3.1 周转件:指按照生产厂家的部件维修手册,以符合适航要求的手段,可重复修理使其恢复至可用状态的飞机零部件3.2 故障件:指从飞机上拆下的被认为带有故障的飞机零部件3.3 大宗航材:指发动机、APU、起落架、反推等总维修费用大于100万人民币以上或新件价格50万美元以上的高价航材3.4 送修:指把周转件送往经具有局方维修许可并经厦航批准的修理厂家进行修理至可用4 要求4.1 所需的人员岗位4.1.1 飞机维修工程部分管航材(副)总经理。

      4.1.2 航空器材部主管、送修索赔处经理、索赔室主任、送修索赔员4.1.3 工程工程师、动力工程师4.1.4 附件监控工程师4.1.5 授权航材检验员、质保工程师 4.1.6 维修人员 4.1.7 计划财务部管理人员、航材核算员4.2 职责4.2.1 航空器材部:负责航材的送修,库存备件送修,改装的执行要求、修理进度跟踪监控、运输报关、收料入库、发票审核、付款申请和厂家合同执行的评估4.2.2 航线维修部和基地维修部:负责提供从飞机上拆下的不可用件状况信息,清楚地描述拆换原因以及必要的修理建议4.2.3 工程部、发动机管理中心:负责大件航材的工作范围制定,附件AD/CAD/SB改装要求制定,负责修理费用高的附件修理以及厂家SB执行审核4.2.4 生产计划部:负责提供大件航材的拆换计划,记录拆下的飞机零部件的履历信息,并向航空器材部提供“附件拆换报告”,包括该件的使用拆下日期、原因和故障描述、使用经历和需执行的AD/CAD/SB要求4.2.5 报价批准权限(以公司《计划财务手册》相关规定为准):a) 送修索赔处经理负责批准修理费在3,000美元(国内送修10,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送修业务;负责审核修理费在3,000美元(国内送修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送修费用的合理性;b) 所有的送修业务修理费的确认应经计划财务部成本管理分部航材核算处审核;c) 执行SB改装或修理费用超过3万美元(国内送修50,000元人民币),修理费用费用高的附件修理应经工程部工程处工程师或发动机管理中心EMC工程师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执行SB的必要性,厂家检测故障与送修的故障现象的一致性,更换零部件的合理性,审核后签署意见;d) 对于修理费3,000美元(国内送修10,000元人民币)以上、1万美元(国内送修30,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送修业务,逐级审核后,由航空器材部主管批准;e) 修理费1万美元(国内送修超过30,000元人民币)以上、2万美元(国内送修100,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送修业务,逐级审核后,经飞机维修工程部分管航材(副)总经理批准;f) 修理费2万美元(国内送修超过100,000元人民币)以上、5万美元(国内送修200,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送修业务,逐级审核后,经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批准;g) 修理费5万美元(国内送修超过200,000元人民币)以上、100万美元(国内送修5000,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送修业务,逐级审核后,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h) 修理费超过100万美元(国内送修超过5000,000元人民币)的送修业务,逐级审核后,经公司分管领导、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批准。

      5 航材送修原则5.1 时控件中的寿命件、起落架等重要部件的送修计划应在附件拆换前制定,其他部件的送修计划在附件拆下后进行待修件处理评估时制定5.2 AOG或正常送修确定5.2.1 当库存量为零时,应采用AOG送修5.2.2 当库存量大于等于航材最低库存量时,采用正常送修或多方询价5.3 库存备件由于库存时限管理要求或者需送厂家执行适航指令/服务通告改装时,按照本程序8.1款制定送修计划5.4 拆换件处置方式5.4.1 报废:参照本手册“航材报废管理程序”第5款的定义送修索赔员应确定报废原因,并提交报废审批5.4.2 暂存:根据库存备件数量、飞机退租航材情况、国外有FAA修理能力但暂无CAAC批准能力等实际情况暂缓修理送修;送修索赔员应确定暂存原因,并提交暂存审批5.4.3 待售:修理费用比较高,不适用厦航机队的故障件送修索赔员应确定待售原因,并提交待售审批5.4.4 可用入库:仅针对于退租飞机证件不符合FAA要求的件5.4.5 送修:根据附件拆换报告的建议,选择合适的厂家予以测试/送修/改装/大修5.4.6 索赔:根据该件的使用状况以及承修商维修协议索赔条款,将保修期内的零部件返回原修理厂索赔。

      5.5 送修索赔处送修索赔员每年应进行一次暂存件的评估,根据维修厂家能力、库存量等实际情况,按本程序5.4款的要求进行处置5.6 报废件由航空器材部航材供应处负责组织完成报废手续5.7 送修厂家(包括OEM厂家)只能从经厦航批准并列入“厦航认可航空器及零附件委托维修机构清单批准书” 或经质量系统临时批准的厂家中选择,不得将航材送到未经局方以及厦航批准的厂家修理航材管理系统设置由处经理指定的人员管理,以质量系统颁布的有效的“厦航认可航空器及零附件委托维修机构清单批准书”为依据,实时修订,临时批准的厂家到期禁用5.8 送修方式5.8.1 固定价包修(排他):选择已签订有效的固定价修理协议GTA的送修厂家5.8.2 按小时包修:选择已签订有效的包修协议的送修厂家5.8.3 固定价包修(非排他):综合评估合格资质修理厂家的修理质量、索赔率、修理周期、修理工时费、修理材料价格优势、可提供证件等内容,选择合适的送修厂家5.9 单件送修:5.9.1 选择修理厂家原则上按照航材管理系统中综合评分(综合评估修理质量、价格、修理周期)的排名,若发现综合评分不能反映最佳方案时,送修索赔处经理或送修索赔员应组织送修索赔专员、高级专员开会讨论原因,综合考虑排名OEM原厂、前三位厂家该件号的实际修理质量、周期、价格,修理工时费、修理材料价格优势、可提供证件等内容,集体决定选择修理厂家,然后提交航材管理系统待修件评估流程逐级报批。

      5.9.2 可能导致发动机空中停车的关键部件(以发动机管理中心EMC发布的清单为依据)应首选经厦航批准的OEM厂家进行送修5.10 待修件评估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 待修件基本信息:包括件号、序号、ATA章节、部件名称、适用机型等;b) 附件拆换故障信息:包括拆下日期/飞机号、使用时间、故障描述等;c) 承修商评估信息:包括证件情况、修理工时报价等;d) 索赔信息(如适用);e) 本程序5.4款的处置方式;f) 库存数量、在修、订货数量、新件价格、维修建议(不可修理或部分可修)等5.11 送修工作内容应至少包括维修要求,索赔方面以及适用的适航性限制的内容,维修要求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a) 执行适航指令或服务通告的改装(如适用);b) 失效、故障和缺陷的排除要求;c) 部件维修手册规定的维修工作项目(在送修合同条款中明确厂家应按照有效的CMM手册进行修理);d) 维修放行标准(在送修合同条款中明确厂家应按照有效的CMM手册放行)5.12 送修合同应使用航材管理系统中的统一合同文本,合同通过系统打印,不允许修改,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a) 送修件的名称、件号或型号、序号;b) 本次送修前拆自航空器的注册号、机型;c) 拆下日期、原因或故障描述、使用时间;d) 维修要求;e) 合格证件和维修记录要求,应至少包括:1) 检查发现缺陷及其纠正措施记录;2) 适航指令和服务通告执行记录;3) 零部件更换记录;4) 最终测试结论(如适用);5) 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如适用);6) 维修放行证明[AAC-038“适航批准标签/维修放行证书”,FAA 8130-3/EASA 证(按需要)]。

      f) 严禁使用未经厦航批准的PMA件;g) 如交换或更换使用过的航材应提供以往出现过的不正常情况,如:过载、意外终止使用、过热、重大的故障或事故5.13 送修索赔员应要求修理厂家在厦航送修的航材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得到厦航书面确认或指令后,方可继续进行修理:a) 检查发现送修航材的故障与送修合同描述不一致;b) 超手册维修; c) 使用串件或自制件(厦航航材上不得使用承修商的自制件);d) 外委送修或转包维修;e) 其他任何非正常情况5.14 厂家的修理报价经审批同意后,送修合同生效,送修报价审批(批准权限参照4.2款)在航材管理系统中进行,其内容应至少包括:a) 送修件基本信息:合同号/协议号、件号、序号、送修件名称;b) 厂家报价具体情况:厂家、修理报价/SB报价、当前新件市场价、修理价/新件价(%)、预计修理时间;c) 上次修理情况(如适用):上次修理厂家、上次修理报价、上次修理价/新件价(%)、上次修理周期(天) 、修后使用时间(小时);d) 报价费用合理性评估;e) 索赔处理情况(适用于新飞机索赔)5.15 国内修理厂家(OEM厂家除外)更换材料金额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件需要返回厦航。

      5.16 修理记录内容:a) 检查发现缺陷及其纠正措施记录;b) 适航指令和服务通告执行记录;c) 零部件更换记录;d) 最终测试结论(如适用);e) 维修放行证明;f) 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如适用)注:除维修放行证明、重要修理和改装记录外,上述信息可以以维修报告的方式由维修单位提供5.17 对于推迟维修送修的航材(以及AOG送修),每周监控,在航材运输到厂家一周后进行催修(包括内修)5.18 OEM厂家独家修理的航材应经局方批准后,方可送修6 大宗航材送修原则参照本手册“大宗航材送修项目管理程序”7 合同执行评估原则7.1 单项合同评估的内容应包括修理周期TAT、修理周期、是否发生自购、证件、包装、扣查、快速反应情况、以及服务质量等7.2 根据单项合同评估的各项内容,评估出综合得分7.3 航材承修商合同执行情况评估每年至少一次(OEM厂家不做评估),评估执行时间定为每年的4月份,评估时间段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审批后的承修商合同执行评估清单,保存在航材管理系统,质量部质保处通过航材管理系统查阅承修商合同执行评估7.4 承修商合同执行评估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修理周期、索赔率、维修报价。

      7.5 依据承修商合同执行评估的结果,按照要求,逐项打分,评估结果分为较好(85分以上)、一般(60-85分)、不合格(60分以下),经送修索赔处(副)经理审核,航空器材部主管审批7.6 对评估不合格的承修商,送修索赔处提供不合格的承修商清单和处理建议,并由航空器材部主管审批是否停止业务关系对操作中有违反局方相关规定的承修商,应立即停止业务,并报质量部和飞机维修工程部分管航材(副)总经理8 航材送修计划制定送修索赔员8.1 时控件、起落架等重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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