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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旅游法律关系2教学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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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youn****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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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旅游法律关系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旅游法律关系 由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不同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是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以旅游法律规范而非其他法律规范的确认为前提核心是权利和义务关系依靠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来运行实质是思想意志关系法律规范制定:国家意志具体旅游行为:当事人意志二、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与分类(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指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即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旅游者旅游企业旅游组织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2、客体 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决定着旅游法律关系的实质主体客体内容相互联结不可分割(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分类1、按行业领域:旅行社法律关系旅游饭店法律关系旅游景区法律关系旅游交通法律关系2、按结构形态:隶属型法律关系、平等型法律关系3、按表现内容: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旅游竞争法律关系、旅游产业法律关系、旅游财税法律关系、旅游资源法律关系、旅游涉外法律关系等三、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和保护产生因某种法律事实使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变更因某种法律事实使已形成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权利、义务发生改变。

      终止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使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消灭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问题:综合上述概念,导致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事件行为指不以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或者现象指当事人有意识的某种活动(二)旅游中的法律行为1、合法行为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行为的内容、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2、违法行为指行为人作出法律禁止或不作出法律规定所要求的行为3、无效行为3、无效行为判别依据: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实施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讨论:“违法行为是无效行为,无效行为即违法行为”(三)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1)保护机构:通过监督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对侵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机构;司法机构(2)保护方法:(2)保护方法: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警告、拘留、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违约金、赔偿金等)四、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介绍(一)旅游者指离开常住地到异地,时间不超过1年,进行游览、度假、探亲、访友或其他旅游活动的个人。

      1、旅游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悉权;自主选择(旅游服务、商品)权;公平交易权;人格、信仰习俗受尊重权;诉权;等等基本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参与赌博、嫖娼、吸毒、观看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尊重旅游地人们的信仰习俗;遵守旅游合同;支付合理旅游费用;等等2、外国旅游者的法律地位指外国旅游者出入境到别国参加旅游活动期间的权利、义务1)国际社会对外国旅游者法律地位的规定“东道国应根据本国法律制度中的有关程序,为保护旅游者制定一套法规,允许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尤其是受到严重侵犯时,能向该国法律寻求保护关于旅游者的保护和安全总则( WTO)保护外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已是世界公认的准则简化外国旅游者的旅行、访问和逗留手续已渐成国际共识(2)外国旅游者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宪法第32条)“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外国人在民事权利、义务方面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法律地位(国民待遇)(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1、概念:设置:我国各级政府管理旅游行业的行政机关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旅游局)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预先作出的可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

      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问题:(1)旅游局依法对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某旅行社作出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制裁决定;(2)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分别属于哪种旅游行政行为?3、相关概念介绍(1)旅游行政处罚指国家旅游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授权的组织)对违反旅游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实行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行为罚)人身罚(自由罚)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种类:(2)旅游行政复议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或自身职权,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解决行政争议的行为法律依据:作用:行政复议法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及时维护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是上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监督下级机关工作的重要途径3)旅游行政诉讼指旅游行政管理相对人为解决其与旅游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对该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加以审理并做出判决的活动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要求履行职责之诉要求审查旅游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之诉要求赔偿之诉(4)旅游行政赔偿指旅游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依据:问题:旅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替其亲戚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导致某旅行社的合法权益受损,国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三)旅游经营者1、旅游经营者的权利2、旅游经营者的义务“法无禁止即自由”(1)对国家的义务(2)对社会资源、环保、伦理的义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依法交纳税金和有关规定费用(3)对其他经营主体的义务(4)对劳动者的义务切实履行相关合同和协议公平合法地参与竞争保障职工相关合法权益教育、培训的义务(5)对消费者的义务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等2003年7月,旅游质监所接到一封投诉信称:李某等12人参加甲社组织的黄山4日游,甲社将该团交乙社接待,但此行留给他们的是不愉快地回忆合同中标明的是挂牌的二星级酒店,然而下榻的酒店没有挂牌,导游员小王服务不到位,整个带团中沿途景点讲解基本没有,只起到了带路的作用;在行程方面,黄山景区内只安排半天游览时间;购物店内却占据大量时间,导游员小王只有在购物时才表现出少有的热情经查,住宿酒店因改造后计划申请三星级,确实未挂牌但硬件不错;行程安排有一次购物计划,导游员小王又增加一次,且私自接受店主回扣500元,另小王沿途基本没有讲解属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据此对小王作出暂扣导游证3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

      案例分析:在下达行政处罚书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告知小王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小王的要求下,9月29日,某市旅游局举行听证会,向社会公开当事人、调查人就双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陈述与辩论小王认为,旅游局处罚过重,应当暂扣导游证而免于罚款理由是,带团中增加购物,是在游览黄山的下山途中,客人在听其介绍后,一致表示要求去购买黄山土特产,不存在欺骗、胁迫游客消费;进店收到的500元是佣金而不是回扣;在当地,导游员带团去两个店购物是普遍现象,法不责众因此不能单独从严处罚一人1什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和类别是什么?2对导游员的行为及其申辩理由作出评价旅游局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增加旅游项目必须征求全体游客书面同意,发生费用在返回后向游客出具正式发票,但王某均未做到;收受购物店的现金是“佣金”而不是“回扣”的说法与事实和国家规定不符,收取佣金的是中间机构,而小王不具备取得佣金的合法身份;频繁扎店不是黄山普遍现象,即便是,也不能法不责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现一例,处理一例联系本案例思考下列问题:案例2:1999年11月16日,原告沈某(1994年3月生)在其父带领下,与其父的30多名同事一起前往某野生动物园游览,到该园的儿童乐园时,在驯兽员保证安全的招揽下,原告被扶上专供游客拍照的老虎背上拍照。

      当原告拍完照跨离虎背时,老虎突然扑向原告,一口咬住其头部,致其脸部、头顶头皮、眼部被咬伤,一团头发也被老虎扯落经诊断,原告的左眼睑及头顶左边头皮均被老虎咬成撕裂伤目前原告的左眼睑部有一疤痕,头顶部亦有部分脱发区原告家人共花费医疗费用863元,差旅费等19l元,其父母误工损失214822元处理事故过程中,该野生动物园支付给原告5000元后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差旅费、误工费、整容费等1242552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据民法通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差旅费、误工费及整容费842552元;对精神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原告尚年幼,在被老虎致伤后,心灵上会留下一定的创伤,也会给她的生活、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故判令被告赔偿适当数额的精神损失费,原告提出20万元的请求显属太高,遂判决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联系本案例思考下列问题:1、如何解理解旅游者的概念?2、沈某及家人可以依据什么法律保护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号)文号:琼旅罚决字2008第2号发文单位:海南省旅游局发文日期:2008-02-0100:00:00.000被处罚人姓名:刘根香性别:女职业:导游工作单位:海南兴旅导游管理服务公司联系:13907621516案例3:刘根香:经查,你于2007年12月1日至4日,在担任海南绿岛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HIG-20071201”旅游团队(行程单编号:460700335059)导游过程中,不按照旅行社的旅游行程表安排计划,擅自增加旅游项目,带游客前往万宁兴隆观看红艺人表演;欺骗游客消费,以160元/人的价格收取三亚大小洞天景区门票,而该景区门票公告价格为55元/人,致使发生12月3日当晚该团50名游客集体拒绝入住旅行社安排的酒店,在三亚的旅游车上坐至第二天天亮的重大旅游投诉,严重损害了游客的利益,对我省的旅游形象造成极坏的影响。

      你的以上行为已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2条第1项和第24条的有关规定,且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2条、第24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八年二月一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财物)责令停(产)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等有关证照)警告行政拘留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人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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