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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律师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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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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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二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公司实收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情况实缴情况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和监事;(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七)依法转让部分或者全部出资;(八)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第十五条 转让出资的条件:(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四)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经营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以后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公司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一)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含项目投资和重大权益性投资)和融资担保事项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二) (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三) (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或盖章 第六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 第三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公司董事会由二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各指定一人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权利: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公司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由股东会代表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第三十七条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履行以下职权:(一) 检查公司财务;(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四)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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