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级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doc
6页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 系,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 展和农民增收,保障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 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 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 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在湘阴县范围 内取得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直接从事行政村禽流感强制免疫 等动物防疫工作为主的人员第三条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资格准入、选用上岗和动 态管理制度第四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配备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 各乡镇可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数量和实际情况,调整村级动物防疫 员设置数量对于畜牧养殖专业村或饲养数量较大的村,如确因 防疫任务重难以完成防疫任务的,向县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站(以 下简称县站)提出申请,报县畜牧局审定后,可增设一名村级动 物防疫员对未经核准增加的村级动物防疫员,不得予以发放劳 务补助费也可将相邻的两个村合并为一个防疫片区,跨村设置 村级动物防疫员,但是每个专职动物防疫员最多只能兼任两个行 政村的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五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爱岗敬业,认真负责,热爱 动物防疫工作,服从管理,时间上能保证常年开展动物防疫工 作二) 掌握一定的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备动物防 疫操作技能三) 年龄在20-5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初中 以上文化程度(连续从事动物防疫工作10年以上的,年龄、学 历可适当放宽)四) 必须熟悉责任村内的畜禽养殖防疫情况,有一定的 群众基础和实践经验第六条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 择优的原则,选用应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一) 县级兽医管理部门发布选用公告,公布拟选用村级 动物防疫员的资格条件、人员数量、报名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二) 由村委会推荐,所在乡镇站初审;(三) 初审合格后,由县站审查;(四) 审查合格者,县站提出拟选用名单,报县畜牧局审 核确定选用者,纳入湘阴县村级动物防疫员档案,并报市动物防 疫监督站备案第七条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职责:(一) 认真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条例》等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动物防疫知识;(二) 在乡镇站的安排、指导下,搞好本区域的禽流感强制 免疫、防疫台账的填写、免疫卡的填写张贴等工作,协助专职 动物防疫员开展其他重大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月月补免工作以及 养殖大户的监管工作;(三) 协助县站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发 现动物疫情,及时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及病害动物产品,并 按照县站规定及时上报,实施相应的防控和扑灭措施,调查相关 农户受损情况,实施疫情全面排查等工作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 能积极参与动物疫情防控、扑灭工作;(四) 负责行政责任村内其它有关动物防疫新技术的推广、 试验与应用;(五) 完成乡镇站安排的其它工作第八条乡镇站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年度动物防疫责任 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责任书要明确考核指标,量化防疫 工作任务,细化质量管理标准等第九条县站和各乡镇站要经常性开展对村级动物防疫员 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第十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在从事防疫及其他技术服务工作 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所使用的疫苗必须由 乡镇站统一供应,村级动物防疫员要严格遵守生物制品管理、使 用制度严禁使用变质、假劣、过期、失效的疫苗、兽药,严禁 从非法渠道获取疫苗、兽药,严禁买卖国家强制免疫用疫苗第十一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每年考核两次,分别于6月底和 12月月底前结束,由乡镇站组织考核,县站抽查第十二条考核方法及内容(一) 考核方法:随机抽1个村的2个组,对2个组的所有 家禽养殖户对照档案进行调查核实。
二) 考核内容1、 家禽养殖大户档案管理责任区域内家禽存笼、出笼等 养殖档案建立情况2、 动物免疫责任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强制免疫工作, 建立完整的免疫台账的情况,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 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3、 疫情排查及家禽养殖场监管责任区域内动物疫病排查 和家禽养殖场(小区)监管情况4、 动物疫情扑灭积极参与突发动物疫情的紧急扑灭,染 疫动物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情况5、 法律法规宣传责任区域内家禽饲养场(户)了解、掌握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情况6、 群众满意度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情况7、 临时性工作乡镇站安排的临时性工作情况第十三条抽查办法1、各乡镇站将考核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汇总上报,由县站抽查2、 抽查办法:每个乡镇随机抽取3个村,每个村1个组, 对3个组的所有家禽养殖户对照台账进行调查核实3、 抽查结果与上报结果一致的,按乡镇站考核结果兑现报 酬;抽查结果与上报考核结果不一致的,按县站抽查验收结果兑 现报酬第十四条考核结果运用1、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分 90分以上为优,81分一 90分为良,60分一 80分为合格,60分 以下为不合格2、考核结果为“优”和“良”者,除全额发放补助经费 外,适当给予奖励;考核结果为“合格”者,全额发放补助经费;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按比例发放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 根据我县目前畜牧业现状和动物防疫任务的实 际情况,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经费费暂按每人每年 元标准 执行今后,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农民人均收入的提高和工作 任务的变化,逐步提高补助标准第十六条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经费每年分两次发放,年底 前县站将80%的补助直接发放到每个村级动物防疫员手中,其余 20%部分由乡镇站根据春秋两季防疫考核结果发放第十七条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选用关 系,同时取消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一)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认 真履行村级动物防疫员职责;(二)主动或擅自脱岗、离岗;(三) 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者;(四)不按规程操作、造成重大免疫 事故;(五)工作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六)非法出售疫苗、 畜禽标识;(七)谎报、瞒报、拒报重大动物疫情第十八条空缺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岗位由乡镇上报后按程 序重新选用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站负责解释,自发 布之日起在我县范围内施行。
